2020-05-18

10:07: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被控於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企圖用火損毀他人財產。

背景:
參閱 獨媒 2020.04.27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修改警署報到條件(必須要母親陪同),法官檢視過文件並沒發現以上條款,故被告母親往後不必陪同報到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兩次獲批
。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因法援申請審批須約6星期,期間維持保釋。


10:37: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2荔景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公眾妨擾罪

案情:於19年9月2日黨鐵荔景站管有一支彈叉,以及37粒鋼珠,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干擾黨鐵列車服務

本案將會跟同日同地另一 #新案件 合拼。
此案本來於下午審訊,後來因特別原因,本案的一位被告調到上午審訊,然而法庭忘記通知新案的兩名被告。新案被告則以為會於下午提堂。為方便兩案合拼,本案及新案一同押後一星期,以作合拼。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與新案件合併,並進行答辯。


12:09: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7天水圍 #判刑
D1梁
D2梁

控罪:
1. 刑事損壞 (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案情:被指於於19年9月7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和損壞八達通機,及噴污閉路電視、兩部售票機、兩部資料顯示屏,港鐵職員認得被告有份參與損壞

示威人士隨後逃逸至附近屋苑,職員其後認得被告,兩名被告身穿黑衣,D1保持緘默,D2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帶領警方搜尋證物,D2承認將犯案衣服放於背包,並指一時衝動而犯案

控方補充:
辯方已在警方見證下繳交231,514元本票予黨鐵公司

勞教中心報告
兩名被告由於身體狀況,並不適合到勞教中心服刑

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名被告均適合作社會服務令,感化官認同被告人懷有悔意,真誠地知道犯錯

求情:
— 已繳交全額賠償予受害人
— 爸爸留院
— 媽媽為照顧家庭而日夜奔波
— 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感化官對兩名被告人正面,感化官亦指出被告人有真誠悔意

判刑理由:
—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案情顯示被告人連同其他人破壞黨鐵,多人犯案而且有預謀地去破壞黨鐵公司多項設施,被告人管有工具去作出破壞,設施價值多達廿多萬
— 黨鐵是公眾仰賴的交通工具,很多人需要使用黨鐵往來,被告的破壞嚴重影響公眾日常生活
— 被告雖辯稱一時衝動犯案,但被告人犯案時戴上手套及蒙面衣物並事後逃逸顯示被告人想逃避緝捕以避免負上刑事責任
— 雖然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唯裁判官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是一個合適的刑罰
— 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宜到勞教中心服刑
— 犯事後願意向受害公司賠償

判刑:
裁判官指量刑起點為15星期監禁,認罪扣減1/3後減至10星期,破壞後及時作出賠償是一個減刑因素,再減3星期,刑期減至7星期,
雖然得悉被告家庭有困難,但並非適合的求情理由,緩刑並不適合,裁判官寄語被告人引以為誡

總刑期為7星期監禁


12:19:0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李(23)

案情:警車追截至鴉蘭街,進入廣東道115號旁邊後巷被捕。
被告被指被捕時呼吸沉重,搜查時發現電話有兩張sim card、接近被捕位置地下發現兩個打火機,被告背囊中被搜出5支汽油彈。

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或更生中心。
辯方律師遞上幾封求情信,裁判官閱後,辯方開始求情。

求情
報告中的評語不太好,被告犯案態度亦不良好,被告人清楚知道這次集會是未經批准的,於集會前,他經已帶了面罩,以防影響自己的前途。
被告過往亦有參與公眾集會,由六月至十一月約參與了兩三次公眾集會,並非報告中指出的每個月兩三次。
辯方律師指撰寫報告的並非心理醫生或任何醫學專家,卻表示被告是反社會人格,辯方認為此陳述不應該被法庭接納。
被告清楚明白干犯此罪有嚴重的法律後果,在被捕後汲取教訓。被告今年23 歲,十分年輕。希望法庭量刑時,可以採用低嘅判刑起點。被告並非有預謀,只是沒有深思熟慮的情況接納其他人交給他的東西,即汽油彈。辯方希望法庭認同他沒有使用該汽油彈,只是在被警察捉了之後選擇將其棄掉,可減輕其刑罰。

判刑
被告承認控罪,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五個汽油彈。
案發時候有堵路情況,被告被截獲時書包裡發現有汽油彈。裁判官認為很明顯地,汽油彈是攻擊性武器,不會用作自衛。管有此類物品相當嚴重,量刑起點為十八個月,認罪扣減刑期三分一。現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12:34: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尖沙咀
#營救理大 #答辯

莊(33)
控罪:禁止無許可證進入禁區

案情:
被控去年11月20沒有許可進入尖東槍會山軍營

案情:
去年11月20下午3:13分解放軍人員CCTV操作員PW1 見到被告進入槍會山軍營,通報後與PW2上司一同在一號門附近截停被告,當時他清醒,會面時他稱喝了4罐啤酒入。報警處理拘捕警誡後,莊稱以為圍欄後面是公園,不小心走了進去,想去柯士甸道;後又稱打算去理工大學,以為圍欄後是公園,以為爬過圍欄可以進入理工, 當時稍稍醉。然而控指閉路電視拍到其進入軍營,有軍營標誌,曾行過標誌,圍欄旁邊軍營建築物,不能被誤以為公園。

莊承認控罪

辯方指11月20日理工很多事情進行中,莊看到新聞想過去看,從木球會行過理工,貪方便魯莽的大膽的選該捷徑,知道自己不對,被軍人截停及警方調查合作,認錯希望較低刑罰。官問是否當時已經知道是軍營,只是為了減輕罪責所以當時稱不知,辯方指係。官令查核這是否首次有人進入解放軍軍營。案件負責人指過往都有小朋友貪玩誤入,未有資料是否有成人曾進入。

案件押後至6月2日聽社會服務令報告。

見感化官。擔保照舊。


14:41: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1446開庭

13男2女(16-61)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37條膠索帶。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一把鎚仔。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一包73條金屬索帶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期間全部被告保釋。

據悉,有2名被告律師在庭外向傳媒透露,指2名被告被捕後遭帶到尖沙咀警署,要求跪在停車場近4小時至天光,期間雙手被膠索帶反綁在身後,不准飲水、去廁所、談話及聯絡任何人,包括聯絡律師。

——
今日只有被告本人及其一名親屬、手足聘用的律師團隊及數名記者進庭,以上人士已塞滿法庭;公眾人士無法入內,包括一心想霸頭位的直播員... 另外,今日毋須送車,遮陣亦早於1630完全送走所有手足。直播員見到今日東區有近300位聲援師覺得好感動,希望往後亦可見到如斯鼎盛嘅陣容,有更多機會見識下各位陌生嘅面孔。最後,

小弟有勞各位仗義相助


15:00: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詳情:
2020年1月17日葉啟亮裁判官席前

Part 1
Part 2
Part 3

口頭裁決:罪名不成立


15:13:1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鍾(33)

控罪:
(1)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弓和48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4月27日新增控罪,指鍾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不認罪❌

控方有五位證人,可在未來四個月出庭作供。辯方有一位證人,另外正尋找大學專家證人爭議被告所持物品是否有攻擊性,目前大學專家未答應。
對於罪一,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物品,爭議在於是否攻擊性武器。至於罪二,法律條文籠統,字面上任何器具可用作radio communication 都要領取牌照,包括手機,需研究法律定義。

排期7月9至10日兩天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二庭審訊,以中文進行。雙方同意案情需於7月7日交上法庭。

更改擔保條件:
因被告復工需到內地工作,申請不用每週警署報到。
擔保金加至三萬元,居住於報稱地址。
6月13日需回到香港並恢復向警署報到。


15:48: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31灣仔 #提堂

D1 黎智英
D2 楊森
D3 李卓人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閱文件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押後至 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30: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詳情:
2020年1月17日葉啟亮裁判官席前

Part 1
Part 2
Part 3

口頭裁決:罪名不成立

前題:
1. 舉證是控方責任
2. 由於控方證人在盤問下堅定,故法庭相信其為誠實可靠。

控罪定義須符合下列原則: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早前審訊時,控方同意迷你刀沒有改裝,故不討論原則二。

爭議一: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法庭不接納辯方稱迷你刀為飾物的說法,此為不合常理,因若該物為一飾物,無須設計成有刀鋒及共有4面刀刃,亦無須開封。

然而,法庭認為刀尖較鈍,同意並非臨時製作成攻擊人的武器,本質上並非符合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爭議二: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整體證供
1. 物品的性質狀況:上述已提及

2. 周遭環境(包括衣著,被捕時反應,在當時環境下有否正當用途)

衣著
迷彩面巾,黑色風鏡,只露出雙眼

辯方指此為舞台劇人,防曬之用。然而,被告並無在法庭上經宣誓而接受盤問及回應,因此,法庭認為是故意遮掩面部,而非如辯方所說。

被捕時反應
被告主動被調查,當時附近沒有事情發生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並無在法庭上經宣誓而接受盤問及回應,而且,當日屯門及其他地區稍後時間有示威活動發生,但是即管如此,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將從被捕地點正前往示威方向,也沒有證據顯示其將參與違法活動。控方證人也在審訊時表明,當時在附近巡邏只是預防有人到屯門裁判法院搶國旗。

在當時環境下有否正當用途

辯方稱該迷你刀為「飾物」之說,早前法庭已表明不接受

其他物品從被告背囊中搜到:4副護目鏡,3條面巾,對講機,鎅刀,索帶,瑜珈帶......等物。

雖然也搜到筆記簿(標明道具紀錄用途),亦有參考過辯方提交的圖片顯示舞台劇相關人士,但法庭不接納其說法,因為舞台劇亦無須有4副護目鏡,3條面巾,而且,被告並無在法庭上經宣誓而接受盤問及回應,故未能釋疑。

結論
綜合所有證據及在完全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下,法庭仍未能得出無可抗拒推論

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希望申請訟費,約三萬港元。原因是案發時明顯是警方自行叫停被告,當時時間及附近亦沒有任何社會運動發生中,被告身為一名舞台劇人,帶有這些東西也很正常,完全沒有自招嫌疑的動作。

控方反對辯方申請,指出被告當時行為明顯想避開警方,加上衣著及書包的凸起等因素,是明顯的自招嫌疑。

裁判官指出若被判為無罪,訟費應由公帑支付,除非發生以下2種情況:

1. 自招嫌疑
2. 誤導控方

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明顯自招嫌疑,原因為一名舞台劇人完全不需要那麼多用具,加上被告當時衣著只見眼,是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

因此裁判官不批准被告申請訟費。

直播員按:內容如有失誤,請見諒,已盡量確保準確性,唔好意思(戴定頭盔)


17:55: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8集會 #提堂

D1 黎智英
D2 李卓人
D3 吳靄儀
D4 梁國雄
D5 何秀蘭
D6 何俊仁
D7 梁耀忠
D8 李柱銘
D9 區諾軒

控罪:
1.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9)
2.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9)

案情:2019年8月18日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該遊行為未經批准集結。

✅獲准保釋✅
現金1000元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之文件,於2020年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7:57:3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9中環 #提堂

D1 陳皓桓
D2 李卓人
D3 梁國雄
D4 何俊仁
D5 楊森
D6 何秀蘭
D7 吳文遠
D8 黎智英
D9 單仲階
D10 蔡耀昌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4)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10)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10)

案情:於2019年10月19日於終審法院外集結。

✅獲准保釋✅
現金1000元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之文件,於2020年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7:57: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9中環 #提堂

D1 陳皓桓
D2 梁國雄
D3 何秀蘭
D4 何俊仁
D5 黃浩銘
D6 楊森
D7 吳文遠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4)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3,D5-7)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3,D5-7)

案情:於2019年10月20日中環終審法院集結。

✅獲准保釋✅
現金1000元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之文件,於2020年6月1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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