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5

09:39: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以下為7月24日之審訊內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1)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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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PART2 PART3 PART4

審訊摘要見 PART4 - 結案陳詞

裁判官在PW1完成作供後隨即以光速處理另一宗判刑案件,期間著此案的被告及律師團隊留在原座。

處理既畢,控方本欲傳召同屬新界北總區衝鋒隊第2巡邏小隊、當晚擔任紀錄員的15466 譚曦文(音)作供,但辯方投訴從未收到15466的書面供詞,裁判官下令休庭10分鐘處理。其後再開庭時,控方指已與辯方檢視過所有辯方未收到的文件,需時15分鐘預備給辯方。裁判官惟有下令再休庭15分鐘。

其後,控方決定不再傳召15466。而辯方則要求控方傳召當晚負責檢取車上證物警員作供。

傳召 58376 趙 作供

58376的供詞主要確認當晚由他負責檢取證物並拍照存檔,而辯方主要質疑為何P5 2支棒球棍在呈堂時出現花痕,並由58376確認當日檢取棒球棍時其狀態一如相片顯示的,並沒有花痕。然而,58376認為P5上的只是污漬,而非花痕。58376作供完畢。

以上為控方案情。
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經諮詢法律意見後,被告選擇作供。

PART3 - 被告作供
PART4 - 結案陳詞


14:53: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

彭(28)

控罪:阻差辦公

控方傳召一名證人,辯方將不傳召證人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盤問PW1及辯方陳詞

控方主問PW1

案發當日隸屬上水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因有公眾活動而待命。2230收到通知需到機場第一客運大樓(T1)營救被包圍的一位人士 (某支那黨媒記者(假)),2245到達T1外,在警車待命。2315接獲通知指事件已解決,全部警車可以離開,同時有刑事偵緝同事指有警車被投擲雜物及堵路影響不能離開,要求協助。

PW1的證供指出自己與黑衣人、被告有一共三次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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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接觸**

PW1指在車內見到外面有人用手推車、垃圾筒等物品掟向前面的警車,於是下車作驅散。PW1看見一名黑衫黑褲黑口罩的人 (下稱黑衣人) 向驅散人群的警員掟水樽,離PW1約3-5米,PW1上前追截,右手已一度接觸到黑衣人的右肩,但此時有一白衣人(即被告)作阻撓,PW1捉不住黑衣人。PW1指自己當時左手持盾,右手持警棍。

第二次接觸

PW1指再次碰到黑衣人,被告「攝」了在二人中間,PW1表示卻不知道被告如何「攝」入的。

第三次接觸

PW1指拉住了黑衣人的左衣袖,然後被告用右手推走黑衣人、左手推PW1的頭盔。

最後黑衣人成功逃脫,PW1將被告撲倒,由其他警員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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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將PW1在控方主問時的作供總結為26點向PW1逐點確認,PW1全部同意。**

辯方播放控方提供的四段片段**

片段一二 (now新聞live) 基本上拍不到PW1、被告和黑衣人,裁判官同意不予考慮。
片段三 (網上片段) 拍到被告被PW1突然從後衝出來箍頸撲低,片段未能拍到黑衣人。PW1最初表示此乃第一、二次接觸之間發生的事,惟後期改口表示此乃第二、三次接觸之間的事。
片段四 (機場閉路電視) 是從高空拍攝案發現場,PW1原本指出了自己、被告和黑衣人的位置,後來又指片段解像度太低看不清楚。

PW1在盤問和主問的作供多次矛盾,辯方和裁判官亦多次追問PW1哪個說法才是真確。

PW1在主問階段表示黑衣人在第三次接觸後逃脫,然後自己則追捕被告,當時中間有記者擋住。盤問時卻改口表示第三次接觸前附近已經有記者擋住,又表示第三次接觸後被告就在自己身旁,所以不用追捕。

PW1表示第一至第三次接觸只是幾秒鐘之間的事情,惟辯方的呈堂片段長達十多秒都未能完整顯示一次接觸的發生;但PW1卻能說出片段位於哪個時間點拍攝。

PW1於2019年8月16日的口供表示「被告與我拉扯」,但庭上改口表示從沒跟被告拉扯;於9月2日的口供表示「白衣人拉走黑衣人」,惟審訊當日改口說是「推」...其後再改口說「其實係拉完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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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控方要證明被告是蓄意阻撓PW1執行職務及其意圖。

辯方指PW1的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所有呈堂片段都不能證明被告有阻撓PW1及何時阻撓PW1,也不能證明當時被告是蓄意阻撓PW1的。

PW1的證供在主問及盤問初期時,有一系列的說法一致;可惜受到辯方挑戰的時候,證供便開始崩塌。辯方表示PW1是一邊作供一邊編作答案,其證供搖擺不定,書面供詞跟庭上供詞更是南轅北轍。


14:57:3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813機場 #裁決

彭 (28)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於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非禁區)2號區外的路上襲擊警長李智健,以及於4號區外的路上,襲擊警員鄧東華。

審訊內容 控辯雙方盤問PW1及辯方陳詞

裁判官表示被告沒有作供,需小心考慮PW1的證供。

裁判官認為PW1的證供有幾點矛盾、疑點,如下(未能一一盡錄,請見諒):

1.PW1指被告阻撓其拘捕黑衣人,裁判官表示,這並不能支持控罪;需證明被告是蓄意阻撓及其意圖。

2.PW1作供時表示在第二次接觸黑衣人時,被告的手打向了PW1的胸口方向;但PW1期後改口表示被告當時沒有這樣做。

3.PW1表示在第三次接觸黑衣人時,被告伸手推開黑衣人,但PW1期後改口表示被告當時是拉走黑衣人,以免自己帶走黑衣人。

4.PW1早前表示第一次接觸前看到一名黑衣人向警車掟水瓶,但其後表示當時只是看到有水瓶從黑衣人的方向飛出,因而猜測是黑衣人掟出水瓶的。

5.PW1在證物P11上用一個三角形標示了一個位置,表示這是他第一次接觸被告的位置;其後改口表示這是他第一次接觸黑衣人的位置。

6.PW1的記事冊(流水簿)及口供紙中表示「被告與我拉扯」,但在庭上表示並沒有發生拉扯的情況。

基於上述的證詞,裁判官認為PW1是一個不可靠的證人,故不會接納其證供。

鑑於PW1的證供不被接納,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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