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0

08:36: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19 12 30—>


09:49: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 郭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
案情:被指於8月5日傍晚約6時20分,在青衣青荃路的欄杆上張貼3張1米長、40厘米闊的海報,在政府土地上未獲主管當局書面准許下,在該土地上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本案以票控形式進行,兩名被告人沒有出庭,裁判官需時翻閱裁判官條例以確認法例賦予被告人不出庭的權利

按裁判官條例第18條,律師可代表被控人出席


09:58:4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孫(19)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28牛頭角 伸縮警棍,稱是用作傍身之用

大量案件被調至第二庭
修訂控罪,修訂為於管有攻擊性武器木棍。辯方申請不答辯,押後至10/2 2:30 作答辯


10:13:4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麥(16) - 襲警 - #1228德福 #新案件 未知詳情 新增
新案件,有4名被告
d1 留院 押後至3/1或出院後較早時間
楊 襲警(警長X)
麥 襲警(警長X)
丘 襲警(警員Y)
控方申請押後至24/2。控方亦透露需收集CCTV及檢驗被告手提電話

d2、d3、d4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d2 1000、d4 1000、d3 1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令 (d2 0000-0600 、 d4 2300-0500、d3 2300-0700)
禁足令 (德福廣場範圍)
每星期報到1次
不騷擾控方證人X、Y

辯方律師指下庭控方或可透過高院裁決再決定是否披露警員身份,法官同意指不理解控方決定,指到今日為止亦無法理解。

d1 押後至3/1 2:30 或出院後盡快
其餘被告押後至至24/2 2:30


10:32: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1228德福 #答辯
少年手足
襲警

#庭外消息
手足正在留院,今天不會應訊,案件將押後至手足出院後再訊


11:00: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 郭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
案情:被指於8月5日傍晚約6時20分,在青衣青荃路的欄杆上張貼3張1米長、40厘米闊的海報,在政府土地上未獲主管當局書面准許下,在該土地上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承認事實:警員在青荃路檢取的7張海報、警員拍攝的相片、該土地為政府土地、沒有向當局申請書面准許等

PW1 軍裝警員4776 駐守葵青交通隊:
當日沿青荃路向青衣巡邏,車速為每小時4X公里,約15米距離看見一男一女在欄杆正在張貼標語,警車駛近直至距離4米,當時警員仍然坐在車頭上,視線低於行人路與車路之間的圍欄,當時光線亦充足

警員看見兩名人士張貼黃色標語,男士正在手持黃色標語,女士扶緊海報,當時已經接近完成張貼,附近亦有一兩名途人,警員下車後發現涉事男女正準備在右邊欄杆張貼海報,於樓梯口叫喊涉事男女並截停查問,另一名女士(被告人媽媽)同警員講「唔好嚇親啲細路仔」,警員同佢地講呢度唔可以張貼海報,涉事男女表示「只是表達訴求」,警員表示因現場開始混亂,被要求出示委任證,而call增援控制環境,再盤問涉事男女及檢查隨身物品,最後抄錄身份證資料,再警告不能在該處張貼海報並會申請傳票控告


11:39: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D1. 何
D2. 郭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
案情:被指於8月5日傍晚約6時20分,在青衣青荃路的欄杆上張貼3張1米長、40厘米闊的海報,在政府土地上未獲主管當局書面准許下,在該土地上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辯方律師質疑交通警員的權力,質疑警員替代食環署執法

警員表示當時執行特別更,有人會堵塞南北橋,警員負責北橋巡邏,收到指示留意有沒有人張貼海報,若發現有人張貼海報,可以截查並通知上級(電台),警員向電台表示「發現有人喺度張貼海報 ,我過去睇吓」,電台則回應「收到」

休庭


12:05: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1123粉嶺 #申請保釋 - 李運騰法官

李(27)‼️已還押36天
縱火(涉於民建聯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縱火)

⭕️保釋批准⭕️

保釋金30000
每天報到一日兩次
宵禁2300-0600
不准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住址居住,任何更改住址需向法庭申請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13:02: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D1. 何
D2. 郭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

辯方質疑欄杆影響控方證人視線,未必清楚看見實況,證人表示欄杆以上位置已經能夠清楚看見涉事男女的背面,手持闊2”至2”半的封箱膠紙,警員表示涉事男子已近乎完成張貼,但沒有直接看見張貼海報的一刻,只看到女子左手扶住海報,右手拎膠紙

休庭 1430再續


14:54: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蘇(38) - 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
#0805觀塘 #0806觀塘 卡片刀、多用途刀及剪刀,其寓所被搜出利器及頭盔等物品;被指損毀警署內的會面紀錄

1452開庭,先處理藍絲蔡世紅case。律師指控方有協商,押後至14/1 2:30 答辯。


14:56:3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31中環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黃(22)
襲警(以雷射筆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檢驗證物已完成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取消宵禁令⭕️
減少報到次數⭕️

押後至2020年 2月10日1430再提堂


14:57:0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02中環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張(22)
(1)襲警(襲擊警務人員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修訂控罪:刪除警員名字只保留姓氏
新增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已完成調查
辯方下次將申請披露警員姓名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申請取回出入境文件並容許離港被拒❌

押後至2020年2月10日1430再提堂


14:57: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31中環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鍾(24)
管有攻擊性武器(黑色可組合木棍)

調查已完成
等候檢驗被告人電話

押後至2020年 2月24日1430再提堂,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4:57:4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02灣仔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吳(25)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支士巴拿、1個六角匙)

控方表示未有足夠證據支持
❕撤回控罪❕


14:58:1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02灣仔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王(16)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罐白電油、1支噴漆、1把黑色雨傘)

證物已完成化驗

押後至2020年 2月24日1430再提堂,等候律政師指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4:58:3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02銅鑼灣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許(1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罐粉紅色噴漆、1罐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

修改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方申請毋需答辯

押後至2020年 2月24日1430再提堂,以原有條件繼續


14:58:5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4香港仔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黃、李(22)
入屋犯法(進入名創優品,意圖損毁店舖內的東西)

調查已完成
控方申請毋需答辯

押後至2020年 2月24日1430再提堂等候控方索取法律意見,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1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辯方繼續盤問PW1差人
差人午前作供時曾作出以下四個說法:
1. 在車上見不到郭手持任何東西(差人表示忘記上午曾如此作供)
2. 郭有掂著海報
3. 郭右手手持膠紙、左手拿著海報
4. 何雙手手持海報
辯方詢問根據說法4,何根本無法張貼。PW1表示沒有見到何張貼。警車行駛中只有一至兩秒見到現場情況。PW1見到何手持海報,郭一手掂著海報,一手拿著膠紙。PW1同意沒有見到郭張貼海報。

現正休庭讓控方觀看影片。


15:14:0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蘇(38) - 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
#0805觀塘 #0806觀塘 卡片刀、多用途刀及剪刀,其寓所被搜出利器及頭盔等物品;被指損毀警署內的會面紀錄

是日答辯,辯方就第三控罪爭議,指正尋找專家作證。辯方申請押後三個月至30/3。法官指不可能就辯方未有專家證人人選押後三個月,指短時間押後可保證辯方進度。辯方透露已研究控方專家報告,法官質問是否有試圖聯絡專家,辯方否認。控方於7/12 向辯方提交修訂控罪。

法官建議押後三星期,亦希望期間辯方專家可盡快開始報告,下庭如無專家證人即會進行答辯,押後至20/1 2:30

#新案件
姚(14) - 襲警 #1228德福 d1出院上庭,控方要求毋需答辯,取消3/1原有押後申請,不反對保釋申請。
擔保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宵禁 2100-0600
禁足令 (德福廣場範圍)
案件押後至24/2 2:30


15:18:2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表示何可能已張貼完海報,見到現場有兩張海報已張貼,亦不能確定第三張海報張貼的情況。PW1不接受首兩張海報可能由他人張貼的說法,認為現場只有兩名被告手持海報及膠紙。PW1表示在盤問下兩名被告承認在現場張貼海報,辯方律師指出PW1說法並無紀錄在記事冊或證人口供內。PW1表示是遺漏所致。辯方律師續指PW1在當日1930曾在記事冊作補錄,並沒有提到以上說法,認為PW1並非遺漏而是兩名被告根本沒有如此承認。相反,辯方指兩名被告只是表示在該處表達訴求。


15:21:1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開庭,裁判官詢問控辯雙方如一日未能完成作供打算何時再續


15:22: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關注組 30.12.2019 15:22:52

突發聆訊
‼️‼️‼️‼️ #核爆級緊急
依家‼️即刻‼️IMMEDIATELY‼️

04:00 P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 20名 被告

#詳情未知 請向詢問處查詢 有請粉嶺街坊‍♀️‍♀️‍♀️
#1228上水 #新案件未知詳情


15:39: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下車並落樓梯到現場後,負責駕駛的50849林姓差人前來增援。辯方指50849拘捕何並搜身,PW1不同意。辯方指並無在何身上搜出違禁品。PW1表示在郭身上搜出一卷膠紙,幾乎用完。

50849捉著何右手,但PW1不同意何被拘捕,只是防止何逃走。PW1同意50849曾搜查何隨身物品,但不同意為搜身程序,亦無留意50849曾拍打何的褲袋。


15:58: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片段D2A:約5分鐘
片段D2B:約3分鐘
片段內容:
50849拒絕出示委任證,要求兩名被告出示身份證,否則帶回差館。50849指兩名被告年紀輕,現在是給予機會。50849隨後要求在場拍攝途人遠離,表示「影完未,唔好阻住差人做嘢」。50849向何警戒「如果有違法物品,就要拘捕你」,何問「如果正常呢」,50849表示「如果正常就要攞你資料,睇過係冇問題嘅就會畀你走」。50849搜查後表示覺得無問題,未有懷疑何作違法行為。


16:08:4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向何索取地址等資料,何詢問其用途,50849表示在截停搜查中要紀錄相關資料。PW1對50849說法並無印象,但同意曾向何索取地址。在觀看影片前,PW1對50849的說話並無印象,觀看影片後確認片段為當日片段,表示無印象因為當時電台正詢問是否需要增援。


16:12:3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指拍打褲袋為檢查有否攻擊性武器,亦同意曾搜查何的錢包。辯方指根據警察通例,警察行使權力時須紀錄在記事冊上,PW1同意,並回應指未有紀錄原因為當時由50849執行,以為對方會紀錄,亦承認自己遺漏作紀錄。辯方續指PW1沒有在記事冊上紀錄曾在郭身上搜出膠紙,PW1回應指他集中紀錄搜出七張海報。PW1不同意回到差館後有時間紀錄,同意忘記紀錄搜出膠紙。辯方指PW1並無按例要求何簽名確認在其身上搜出七張海報,並指原因為七張海報根本並非在何身上搜出,PW1不同意。PW1同意沒有搜出鎅刀、剪刀及索帶。PW1同意曾查問當時在場的郭母,郭母指擔心郭何二人「出事」所以陪同。PW1同意事後未有回到現場拍攝紀錄情況,但指車上沒有拍攝器材。PW1不清楚海報內容是否商業性質。PW1確認並無親眼目擊二人張貼海報。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暫時休庭


16:18:0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開庭,將傳召辯方證人


16:29: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辯方證人碩士畢業。案發當天在青衣北橋橋面近通往青衣城樓梯,目擊一輛警車從青衣北橋轉上盈翠半島停車場,兩名差人突然下車,從馬路上躍下通往青衣城樓梯。證人當時距離樓梯約廿步距離。

鑑於時間不足以讓辯方證人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上午10時15分續審。


16:47: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 襲警﹑有意圖而射擊﹑抗拒警務人員
#1228上水 #新案件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手足
雙方同意隱去警員姓名
被告還押,案件押至2020年3月23日上午再訊

還押處理: 將由側門 / 停車場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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