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0

09:21: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0920 庭內只有不足十名公眾人士
0931 廣播
0940 開庭


09:30:5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0930 十多人等候,未入得


10:08: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1/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 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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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答辯

控罪1:
D1 不認罪
D2 認罪❗️❗️❗️
D3 不認罪

控罪2:
D2 不認罪

控罪3:
D4 不認罪
\========

1007 休庭半小時,以待控方處理證物,及D2認罪的同意案情


10:37: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因為要重新安排證人,暫時休庭直至11:30


10:40: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中環

馬(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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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1月30日收到新與案相關資料,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2月24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索取法律意見考慮答辯意向,律師表示下庭被告將會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03: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 (15) #1116旺角 (原案A2)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4: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將汽油彈扔到路面,企圖用火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因被告承認控罪14,控方基於認罪協議下不會對被告起訴控罪3和5,即使被告不認罪,即「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而同案A1將會在2021年9月27日至30日面對審訊。
——————————
基於少年犯條例3F,任何人不得透露任何人報導被告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其身份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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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案情:
在2019年11月16日0225時,約70名示威者在山東街和彌敦道集結,他們設立傘陣,用磚頭和雜物堵塞道路,設立磚陣等。然後警方於山東街設防線,當時示威者亦設立傘陣,在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與警方對峙,期間有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和用磚頭扔向警方。

在0233時,被告被拍得站在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的71便利店外,即示威者與警方的對峙範圍內。直到0240時,警方向示威者警告後掃蕩,集結解散。

在0241時,被告在71便利店外向距離他40米外的警員19973投擲汽油彈,然後汽油彈在警員20米外著地起火。期間被告揹著背包,戴頭盔,手套,面巾和防毒面具等物品往朗豪坊的方向逃跑。

於0244時,被告在旺角站E2出口外被截停,並在0245時被宣布拘捕。

在警方警誡下,被告指有人教他投擲汽油彈,扳手是用來拆欄。被告的背包內亦被搜出有一把約長20cm的扳手。

在兩次會面紀錄中,被告承認有人教他投擲汽油彈,但不知有扳手在其背包。在父親及兄長陪同會面下,被告承認於0200時,跟4個朋友站在彌敦道,即使聽到警方警告後卻沒有離開,因為沒有見到有其他人離開。雖然被告指有人給他汽油彈並教他投擲至地下,但扳手不是他的,因有人於0200時把它放在他背包中。
—————————
控方在庭上播放來自立場新聞的15分鐘實時片段,此影片為控方證物。亦向法庭呈上其他在被告身上的證物,即頭盔,背包,豬咀和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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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沒有案底,在2020年6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被起訴,目前正與家人同住。辯方補充指被告現年16歲,案發時則14歲,被落案起訴時則15歲,與父母和哥哥同住。曾經因興趣而轉校,在案發時他的體育和藝術的成績均優異。

辯方引用來自體育教練及音樂老師的求情信指,被告的品行良好,守時和有禮。有參加朗誦比賽之餘鋼琴亦考獲7級,明白被告是一時衝動才做蠢事。

‍⚖️練官詢問何謂「衝動」。

辯方指出被告對當天行為十分懊悔,因為他當由接到另一人給他的汽油彈,便把它扔出去。被告亦已在最早期認罪。他在家人陪同進行會面紀錄下,向警方坦白承認自己的行為,之後亦第一時間在庭上選擇認罪以面對刑責。

辯方引用HCMA78/2020 CKC案例 ,斷定兒童及青少年的案例是視乎被起訴當天的年齡。被告被正式落案起訴時是15歲,是極幼青年,故少年犯條例適用於被告人,法庭應儘量考慮以非監禁形式處理本案。

辯方引用楊子軒案,該案被告人案發時只是19歲,因暴動罪而被判教導所。

辯方亦引用SWS案,被告案發時15歲,被控告縱火罪,而且在暴動案擔保期間再犯案。上訴庭在刑期覆核中改判該少年進入勞教中心。辯方亦引用CWC案,也是與縱火相關的控罪,被告案發時也是15歲。上訴庭在刑期覆核中改判該少年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上述案例的案發背景,被告人的年齡和案情相近,希望能給予法庭參考。

辯方引用楊家倫案,希望法庭可把暴動及縱火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現在的校長在求情信表示,在被告完成服刑後,會再給予被告面試機會,以考慮是否再給予被告機會入讀學校。

2位社工在求情信表示被告對自己行為十分後悔,亦已明白留案底會影響未來體藝發展,但仍勇敢面對,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在本案後學校社工有對他進行輔導,現在被告已明白身為學生的責任。

班主任在求情信表示被告在經歷被捕及起訴後,性情有明顯變化,變得更冷靜及有更佳的自我控制,亦一直有思考如何補救。被告在案發後反與父母關係有修補。

被告人的求情信表示他在本案的行為只是一時衝動,明白要承受沉重代價,希望法庭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父母的求情信表示,希望法庭可從輕發落,給予機會被告重返校園以繼續學習。

小學校長的求情信表示,被告有誠信,曾有擔任風紀的經驗。

被告在被捕後有參加輔導計劃,接受心理輔導。專家及醫生報告認為被告在人際關係方面有良好進步。而且他父母亦有參與此計劃,以接受長時間的輔導。

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坦白承認控罪,所有人見到被告有悔意,所有人均對被告人有正面評價。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上訴庭的案例,為被告人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以符合109A條的目的,給予青年更生的機會。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3月3日1000進行判刑。期間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1:37: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訊[1/2]
#答辯 #判刑 PART 1

黃 (3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開庭

辯方請求改控罪

辯方請求法庭考慮能否將被告控罪由以 公安條例 控告,改作以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Section 17 of Cap 228) 控告。
裁判官指「呢個應該由控方去考慮。」
控方則指「若果法庭認為呢個建議合適,我會向律政署攞指示。」

裁判官考慮幾秒後,指出「呢單案件同一般事件嘅性質相當唔一樣,但係如果單純考慮的話,也許係合適嘅。」

法庭宣佈休庭半小時。
1012 再開庭

控方指律政署堅持以 公安條例 控告被告人,即拒絕辯方之要求。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認罪❗️

案情

於2020年5月28日,當日PW1 黃西婷(音)跟其他義工,於天瑞邨停車場外進行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的街站。目擊者周永勤前議員見到被告在對面馬路準備過馬路,大喊著粗口等字眼,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義工們亦以粗口作回應。

被告過馬路後到街站後的花槽檢起一個爛椅椅背。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們隨即走開。途人李金漢嘗試截停被告然而失敗。PW1 認為被告情緒激動。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陳小文(音)及羅宇文(音)成功制服被告。陳使用手機拍攝當時狀況並且報警。PW5(警員17906)到場後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被告現年36 歲,有一名2歲兒子,為家中經濟支柱。現為全職樂器導師。他父親為一名中港司機,並稱讚被告為一名有責任心的兒子。

辯方陳詞指本案最大求情理由為沒有案底,並在審訊未開始前認罪,希望法庭能保留部分刑期扣減。辯方律師明白在公安條例下的控罪下認罪難以以監禁以外的形式處理,但辯方也希望能使用較低的量刑起點。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案中的作案工具本身亦非一件攻擊性武器。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是次為單一事件,被告當時只是 out of character。案情雖然十分嚴重,但是被告未有造成財物破壞,而他在關鍵時刻亦未有使用椅背傷害他人。被告被制服時有四個人坐在他身上,辯方呈上醫療報告,證明被告亦因此受到不輕的傷勢。控辯雙方各自播放片段,展示當時的情況。

辯方呈上求情信,並指是日有家庭到場支持被告。母親於求情信中指被告品格正直,希望法庭寬容處理。

法庭指需時考慮判刑,休庭二十分鐘。

1026 休庭
1058 開庭

速報:被告被判監十五星期

判刑陳詞將大概於今日中午十二時補上。


11:40:38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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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襲警案判刑原則,而且答辯人沒有例外情況,答辯人亦沒良好背景作為減刑因素

答辯人當時與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他的行為有機會鼓動現場示威人士,原審裁判官忽視了這個加刑因素

雖然答辯人指自己沒有意圖向警方投擲磚頭,但申請人指事實上,答辯人手持磚頭,已將意圖付諸行動,陳慶偉法官留意到磚頭的邊緣很鋒利。申請人引用案例指即使襲警時沒有使用武器,一般都是處以禁閉式刑罰。

律政司司長訴SHY案指出感化令只是側重於更生,阻嚇性及懲罰性不足,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留意到感化官指答辯人態度迴避,一度並不承認過錯、行為不成熟以及受到不良媒介影響,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處理感化官的觀察,沒有解釋如何以感化令協助答辯人更生,判刑時亦沒有考慮阻嚇性及懲罰性。

陳法官問申請人2020年1月19日是否特別日子,彭法官指近期的判案書指出犯案的日子是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申請人回應指當天示威者較早時於中環集結,其後蔓延到旺角。

申請人指答辯人重犯機會極高,答辯人在9月6日一場未經批准集結中擔當急救員,而判刑日子是9月17日,認為答辯人即使面對刑罰仍然能參與集結,批評感化令無法減低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人引用律政司司長訴SWS案,指原審裁判官忽略了禁閉式刑罰有助於守法意識薄弱及容易受人影響的答辯人改善行為及守法意識。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地側重更生,忽視了懲罰及阻嚇等判刑考慮,沒有力求找出當中的平衡。

答辯人
答辯人指心理報告顯示案發前答辯人已患有自閉症,潘法官指出心理學家評估答辯人的結果是答辯人有自閉特徵而並非患上自閉症。彭法官認為答辯人校內品行良好(樂於助人、熱心參與義工活動、受到師長稱讚等等)與一般自閉症患者有異。另外,彭法官認為答辯人向警方投擲磚頭,他必然清楚自己的行為,並非因為自閉症影響。

答辯人指即使同類案件應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重,但不代表不需考慮答辯人的更生。答辯人已履行五個月的感化令,每天需要遵守2100至0600的宵禁令,答辯人亦得到校內社工及老師充足支援。

答辯人明白襲警是嚴重罪行,根據SWSSHY案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即使改判,判處答辯人短期監禁。

—————————
上訴庭批准司長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顧及阻嚇性及懲罰性,偏離了此類案件的一般量刑原則。

上訴庭下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2021年3月3日判刑


12:01: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20200119金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何(63) 服刑中

控罪: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背景:於本年1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定罪被判處監禁5個月,裁判官劉綺雲拒絕保釋等候上訴。

速報:保釋申請被拒❗️還押

庭上法官指一般批准保䆁主要視乎有沒有合理爭議原因(reasonable argument)推翻定罪而本身刑期不長。如未收到法院裁判官相關文件(statement of findings)或審訊紀錄/騰本(transcript),基本上是沒有充足齊全資料去衡量上訴理據(merit of appeal)。


12:03:5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訊[1/2]
#答辯 #判刑 PART 2

黃 (3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1058 開庭

水官詳細判刑陳詞如下
(已盡量逐字記錄,唯直播員手速有限)

「被告承認咗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並無刑事定罪記錄。我從所有嘅求情信中得知被告係一名音樂教師,亦都有一個...好細嘅小朋友。被告係家中支柱,而從佢嘅學生同學生家長為佢所撰寫嘅求情信,可以知道被告係一個好用心嘅教師,心受學生愛戴。」

「我喺無任何困難之下可以得知被告係好兒子,好丈夫。我睇咗控辯雙方所播嘅片段,可以見到被告當時非常衝動,對於國安法有相當強烈嘅意見。但係被告用咗個錯誤嘅方法去表達自己嘅不滿。被告當日過咗馬路之後去咗街站後面嘅花槽後面攞咗個爛椅背,唯一可幸嘅係被告當場被制止。」

「被告被制服後,受傷嘅反變為本人。被告當時被人壓住,醫療報告指出被告喺手,肩膀等身體部分都有唔輕嘅傷勢。被告走入花槽攞個爛椅背出嚟,我相信事件並非有預謀嘅事件。」

「呢件事件本身有相當嘅嚴重性,由社運至到國安法立法,社會已經分裂,敵我分明。法庭明白有部分人對於國安法有非常大嘅關注,亦影響咗好多嘅家庭。呢件事對社會嚟講係一件非常新鮮嘅事。而被告就係有過份嘅反應,係非常不智嘅行為。」

「如果被告有襲搫PW1(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法庭會毫無疑問地判處非常重嘅刑期。法庭需要強調,法庭(於呢單案件上)所設嘅量刑起點係已經考慮哂被告嘅背景等等。法庭係已經考慮過哂所有嘅因素。」

法庭設嘅量刑起點為20 星期,考慮到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扣減四分一刑期,至15 星期。

直播員註: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們為控方證人之一。據悉當她們於庭外得知判刑結果後,叫出「正義必勝」。


12:15:28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訊 [1/1]

D2:姚
D4:郭
(*D1、D3在去年11月認罪,詳情

控罪: #非法集結

D2,D4不認罪❌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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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同意以下承認事實:
1. 2019年8月5日,警方從google map下載了一張事發地點的地圖,為證物p1;
2. 警員16081在大埔太和路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d2;
3. 警員11788 在大埔超級城外拘捕d4;
4. 警方在超級城外一共拘捕了5人;
5. 警員3778、1168、3986(聽不切sorry~);
6. 警員11621在大埔警署外拍攝了9張相片,為p2;警員11621在大埔警署內拍攝了12張相片,為p3(1-12);
7. 警員39861在大埔太和路的大埔警署外,攝錄了附近一帶的路面狀況,一共19分鐘 ,為p4。文本為p4(a)、(b);當中各截取了5張截圖為p4(1-4)、8張截圖為p6(1-8);
8. 警員11968 在大埔太和路攝錄拘捕d2的過程,光碟為p5,錄音本 為p5(a),在影片中截取了5張截圖,為證物p5(1-3);
9. 警員11818在大埔太和路攝錄了拘捕d4的過程,光碟為p6,錄音本為p6(a),在影片中截取了3張截圖,為證物p6(1-3);
10. 證物的連續性沒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擾;
11. 2名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2. 2人都居住在大埔。
以上的書面紀錄為p7。

控方表示會播放片段p4、p5和p6,
p4的片段1,約11分鐘,謄本為p4(a)、p4(b),由警員39861王維希(音)負責攝錄。

法官表示控辯雙方不爭議影片的話,可以在相片中用x標示3點,分別是拘捕d4的開端、截停和拘捕的位置,為p8。

控方播放p4的片段一,謄本為p4(a),是在太和路和南運路的交界,一批防暴警員追截人士;片段二,謄本為p4(b),20:59警員關機。

控方播放p5 ,拘捕d2的過程,抄錄本為p5(a),控辯雙方不爭議拘捕的過程,警員16081宣佈拘捕。

控方播放p6 ,拘捕d4的過程,抄錄本為p6(a),警員 11788制伏被告(非女警)。

控方表示會傳召4位警員,分別為現場作出警告的指揮官、拘捕2名被告的警員、另一位協助拘捕d2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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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一位證人~

督察葉浩樺,現駐守在機動部隊總部訓練隊,當日駐守在新界北機動部隊c大隊第一小隊,以下簡稱pw1。

⚪️控方主問
pw1穿著防暴衣著,為當時的指揮官。19:30,小隊在大埔太和路近南運路交界作一個防線。一批示威者佔據了馬路,太和路有兩個行車線,一個往九龍方向(東),一個往上水方向(西)。20:00,pw1表示小隊在馬路上休息,突然有10幾名示威者衝向警方防線前約20,30米拋擲東西,自己隨即指揮同事向對方發射催淚煙,對方立即退後。與此同時,一個駕駛電動滑板車的男士衝上前,向警員拋擲汽油彈後消失。示威人士大多穿著黑色的衣著,有些帶著頭盔。

pw1表示示威者不斷用硬物敲擊,也有人大聲叫囂「死黑警」,彼此相距約70、80米,聲浪清楚估計人數為數不少。有人堵路,也有人用綠色、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方的頭部,但pw1不清楚有否其他人士在馬路上集結。

20:10,副指揮官表示稍後會有清場行動,pw1見到聚集的人士一直與警方對峙。其後,副指揮官向太和路上的示威者作出警告,警方再慢慢起步,當去到南運路的中間位置時開始推進(*控方正打算繼續問,蘇官表示既然此部分不爭議,不如直接呈堂便可,控方表示沒有其他問題了~)。

⚫️辯方盤問
d2辯方律師

pw1沒有印象在太和路、南運路交界(即警方防線前)見到紙皮燃燒,也不記得有消防車到場。辯方呈上一張圖片(d1),見到警方防線和兩輛消防車出現,pw1表示只記得有人拋擲汽油彈。
pw1在圖中見到有好多人在上述地方聚集(*辯方詢問人群中包括有些是示威者,有些是路過的街坊,有些是記者,是否很難分辨清楚?pw1重複說「好難分辨?」,但沒有正面回答問題~),辯方詢問圖中巴士站附近的2人,是否難以分辨其身分,pw1解釋從自己的防線看不見那2個人,要視乎他們站在哪個位置。

pw1 同意附近有巴士站所以可以自出自入,但因為當時自己只集中於眼前的狀況,因有人拋擲汽油彈所以擔心大家安全而沒有留意人流的多少。辯方詢問,20:00、20:40出現的人群並不能確定是同一群人,pw1同意,但表示發出警告後隨即推進。當時警方發出警告時,環境吵雜,有警方的聲音、人群的聲音。pw1表示視乎對方在甚麼位置做甚麼事,但同意示威者、街坊有機會因為聽不到他們的警告所以趕不切離開。

警方警告後,人群開始向兩側散去,因為pw1的小隊在西行線上,所以只留意到有人向寶鄉橋的方向離開。辯方詢問:「作為指揮官,指令警員拘捕是用甚麼準則?」(*蘇官問有咩關係?是否需要證人離開,d2辯方表示不用,並解釋視乎警方是用甚麼準則拘捕,蘇官表示問拘捕被告的警員吧,辯方同意並表示盤問完畢~)。

d4辯方律師
pw1在截圖中指出警方推進之前的位置,即示威者的大概位置。推進後,pw1觀察的方向,就是人群往寶鄉橋和大埔超級城四散的方向。在作出驅散的時候,示威者的位置比起pw1所表示的位置更加遠,即寶鄉橋、巴士站的位置,當時已經開始見不到人群。

辯方指出,在警員推進和警告之前,其實太和路上的示威者已經因為消防車的到場四散,pw1只同意現場比較吵雜,也同意防暴警員推進時腳步比較大聲。pw1沒有留意自己的右方,即大埔超級城方向有市民聚集,當時pw1見到眼前的示威者從不同方向離開,同意人群的位置距離警方比較遠且人群不斷移動,自己其實很難看得清各人。

⚪️控方覆問
控方呈上d1,pw1表示圖片相信是在寶鄉橋上面拍攝下來(*控方詢問「原先示威者的位置同寶鄉橋方向距離多少?」~蘇官問控方知不知寶鄉路在哪?控方表示不知並呈上p1,讓pw1指出實際的位置,即原先示威者的位置便在第一二架消防車中間的位置~)。

——————————————————
傳召第二位證人~

警員12127 徐海天,當時負責協助拘捕d2,現駐守於東九龍衝鋒隊第四隊,當時駐守反恐第一小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pw2當時穿著藍色的制服,根據指揮官指示,拘捕在太和路一帶非法集結的示威者。pw2見到示威者不斷叫囂、挑釁警方,於是作出一個戰術,躲在角落出來追截及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其後打算離開時,被雜物絆倒於地上,pw2立即上前追截該名示威者,拘捕後先知道d2的名字,當時頭帶黃色頭盔(*蘇官再次表示同意的、不爭議的事實不用再問~)。

控方呈上截圖p5(b),控方詢問圖中男子是否就是當日拘捕的男子(*蘇官:控方~同意咗啦wor仲問?),pw2表示地上的黃色頭盔就是d2所配戴的,因為被同事制伏了才跌在地上,當時由偵輯警員16081拘捕d2。

控方詢問,見到d2時除了叫囂外還見到甚麼(*辯方表示控方作引導性詢問)?pw2表示除了叫囂還有指罵警員,然後往相反方向離開。pw2追截d2時,跌倒後反應激烈,於是pw2把他按在地上,隨即警員16081協助(*因控方不斷引導性詢問pw1,蘇官責備控方並表示用「然後呢?仲有呢?」便可以~)。
——————————————————
續...


12:25:24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5] #暴動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昨天本為第一天審訊,唯PW1身體不適未能出庭作供。進行病毒檢測後呈陰性,今日出庭作供。

#石書銘大律師 及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被告,#周凱靈大律師 則代表控方。

承認事實如下(部分內容仍有待商確):
1. 警員4095在2019年8月31日2247時在葵涌警署內拍攝8張被告的照片,是為證物P1(1-8)
2. 警員12658於翌日0356 時在葵涌警署內拍攝12張被告當時攜有物品的照片是為P1(9-20)
3. 警員13682於同日0910時在葵涌警署拍攝被告被捕時背著的背囊的照片,是為P1(21)
4. P1目錄內的描述準確無誤
5. 人群管理車輛(水炮車)AM9897的攝錄機於2019年8月31日1952-2030時在銅鑼灣一帶拍攝的影片,燒錄至光碟,是為P2 ;影片截圖為PD1(A-C)
6. 警員10555於2019年8月31日2027-2030時在銅鑼灣軒尼詩道一帶用手提攝錄機拍攝被告被捕後的影片,燒錄至光碟 ,是為P3 ;影片截圖PD2A。
7. 於2019年8月31日晚上拍攝的影片(Open Source),是為光碟 P4-7

PW1 警員11067 蕭小虎仍作供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區域法院續審。

(審訊期間見手足疲態漸出,只能說一句加油...)


12:38:4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訊 [1/1]

D2:姚
D4:郭
(*D1、D3在去年11月認罪,詳情

控罪: #非法集結

D2,D4不認罪❌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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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2辯方律師

辯方呈上截圖p4c(2),即警方推進的畫面。pw2指出自己在截圖的大概位置,其前方還有三四排人。pw2身高1.75米,同意盾牌可以遮掩到整個人,也見到雷射筆向著不同位置照射,會影響其視線,但不同意案發的燈光不明顯。

推進時,pw2不能夠清晰見到哪一個人在做甚麼,只能看見大致的人群在叫囂。警方推進時,d2其實向後逃跑。pw2同意和d2一起四散離開有好多人,難以把目光完全聚集在一個人身上。pw2同意用身體按實被告,但不同意自己除掉了被告的頭盔和用警棍打向被告的頭部。pw2觀察d2時,其目光有離開過視線,而且見不到d2的嘴巴動過,但認為d2是其中一個叫囂的人,因為一群人中有人叫囂,而d2在人群中。

pw2同意d2有可能準備離開,趕不切離去但不同意d2被雜物絆倒所以沒有離開現場,因為警方發出警告後有足夠時間讓大家離開。辯方指出,當時現場環境吵雜,包括警員的裝備聲音、示威者的叫囂聲和街坊聲音,pw2表示沒有可能知道示威者是否聽到警告;人群四散時,也有可能被其他人阻擋而無法離開,pw2同意,也同意不知道d2的物品有甚麼作用,大部分都是防護裝備。辯方呈上d1,pw2不記得20:30~20:45,有消防車出現,也沒有印象見到物件被燃燒,引來圍觀的民眾聚集。

d4辯方律師
pw2同意現場有部分是記者,配戴著頭盔和反光衣,也有一批人士穿著黑衣,而現場人士眾多,無法辨認這些人士的樣子。pw2記得大埔超級城外面有行人路但沒有印象是否有平台,在其右方,有不同衣著的市民圍觀,包括穿著黑衣黑褲。

辯方呈上截圖d1,pw2沒有印象在警員推進之前,有消防車到場,然後人群四處散開,也沒有見過有消防車來到示威者和警方的中間位置和有示威者拋擲汽油彈的畫面。

⚪️控方覆問
pw2表示目光離開過d2約10多秒,自己在太和路接近紅綠燈位置制伏d2,當時d2身邊有其他人,但因為自己從追捕時已經留意著d2所以不會認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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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表示不需要傳召pw3探員1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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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四位證人~

警員11788葉浩霖,當時負責協助拘捕d4,現駐守於新界北重案組b隊,當時駐守大埔警隊反三合會小隊,以下簡稱pw4。

⚪️控方主問
20:50,pw4在大埔太和路,往九龍方向拘捕d4。當時馬路上有7,8個黑衣人,pw4見到一名高大的女子(即d4)帶著黑色的頭盔,軍裝同事隨即制伏她在地下,pw4上前拘捕。當時2人相距約20,30米,d4在馬路中間,當警方推進前,d4向行人路方向離開,pw4追截了20米後截停d4。pw4表示現場有警員攝錄拘捕的過程,第一眼見到d4時除了逃跑沒有見到其他行為(*蘇官提醒控方應該如何問,需要問甚麼、甚麼,控方跟著問~)。

⚫️辯方盤問
d2辯方律師

pw4同意警方快速推緊時,面前的示威者四散離去,人群往不同方向逃去,互相穿插,很難把視線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

d4辯方律師
辯方呈上截圖p4c(2),顯示警員推進前的階段,當時pw4身處的大概位置在軍裝同事後面 ,即攝影師後面。pw4不太肯定是否有人拋擲汽油彈、有物件燃燒,因在20:10後才來到現場。pw4表示見不到有消防車出現,甚至出現在示威者和警方中間,但承認示威者有不斷離開。

pw4表示警方多次警告後才推進,但承認由第一次警告到最後推進的時間不長,約半分鐘內。pw4的右前方是大埔超級城,其平台和對出馬路上都有不同衣著的民眾圍觀,包括黑衣黑褲。當時警方警告時,有市民叫囂,也有物件碰撞聲音,現場十分吵雜。pw4表示不清楚其他人有否聽到警方警告,但同意警方警告後人群四散 ,所以兩者相距更加大。大埔超級城和天橋聯繫著,附近有巴士站,pw4同意市民可以自由出入這些位置,也同意馬路上的人群有機會是早前出現圍觀的人群。雖然有一些物件在d4的身上搜到,但pw4不清楚d4會如何使用這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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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d2、d4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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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d2辯方律師

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2做了甚麼,pw2只見到人群喧嘩,但見不到被告有份喧嘩,控方證明不到被告有任何滋擾的行為。

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做了行為
控方只能靠推斷,案發地點是可以讓任何人自由出入,大埔超級城和對出的馬路十分接近,人群可以自由出入這一點,控方證人也同意。

20:00出現的人群是否就是20:45出現的那群人?pw1也回答不到。被告出現在現場,也無法代表他有份一起喧嘩。

d2被雜物絆倒後pw2才上前制伏,沒有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停留的人群是否就代表參與非法集結?聚集的人群和示威者可能因為環境吵雜,趕不及離開。d2好有可能,是聽不到警告的聲音,不是聽完警告後仍不願離開。

頭盔、眼罩和手套等都是保護性裝備,並不是攻擊性武器,例如長棍鐵通,不能因此證明他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帶備防護物品只可以話他愚蠢,但愚蠢不代表會違反法律。

在p3的片段中見到四周都有大量的市民圍觀,只是憑著d2的衣著和出現於該處就判定他參與非法集結並不合理,案發時被告居住在大埔,只是看熱鬧的一份子。

總結
控方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法庭應判被告罪成不成立。

d4辯方律師
與友方律師一致的觀點不重複。

就其衣著,控方證人同意圍觀的民眾,有不同的衣著打扮包括黑色的衣著;控方證人也同意環境吵雜,市民有可能聽不到警告的聲音;

另一方面,現場人士不規則地四散,離開了警方的方向,加上彼此之間的距離遠,控方並無法清楚看到每一位人士的行為。而案發地點,任何人也能夠自出自入,無需跨過任何欄杆,這一點,控方證人也同意。

d4沒有做任何違法的行為,pw4也同意有人圍觀。在截圖p4c(7)中見到有眾多不同衣著的圍觀人士,pw4表示警員警告大概半分鐘後便作出推進。

p8的圖片中見到d4被截停、拘捕的位置,pw4見到d4跑向行人路,由此可見被告當時打算離開。d4居住在大埔,是大埔街坊,當時也不是深夜,很有可能是看熱鬧的一份子。從p4(c)的片段一、二中也見到有市民在附近散步、跑步。

總結
以上證據都不足以證明d4有份參與非法集結。pw4也表示無法知道d4會如何使用這些物品,而辯方立場認為這些都是防護的物品,其頭盔也只是用來防護,因為記者也有頭盔。

法庭押後至2月26日1100於粉嶺裁判法院2號庭裁決,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光蘇秒速完結原本預計兩日的審訊~)


12:53: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1149 PW5作供完畢,早休。

1245女警員6654卓家瑜(音)作供完畢,午休,1415開庭

1503男警員15452陳盛達(音)作供完畢

D1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初選大搜捕要到警署報到,案件押後至1/3/2021 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預計審期還需四日,期間各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


13:06:20

【2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3:19:5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7/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10/2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09:45 開庭

PW10 偵緝警員 6300 施文輝 (音) ,證人拘捕D2,作供完畢

原來要傳召PW11 證物警員作供,法庭表示留意到供詞較長,恐怕一日內未能完成,而下次審訊安排在4月,證人作供要橫跨兩個月,情況不理想,辯方表示有較多盤問,估計今日未能完成,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重新安排證人,休庭約兩小時。

傳召 PW11 偵緝警員 8558 杜子龍(音),證人負責做彈射測試,作供完畢。

下午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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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09:45 開庭 PW10 偵緝警員 6300 施文輝 (音)繼續作供
**D2律師盤問 當11869搜背囊, PW10在現場, 呈上記事冊, 引述內容「其後從11869得知,背囊內有丫叉、金屬珠」,「其後亦得知在較早時」,文字中無一個字講現場,全部係事後先知;PW10解釋去到時11869已經搜查緊,先向51355了解,再向11869了解,所以用咗「其後」,係親見到,但係佢做搜查。

記事冊寫D2傷勢,左邊面有紅印,右膝輕微擦,但睇辯方相片D2(2),右手踭損傷(同意),眼簾明顯紅腫(唔同意);18:10 D2回答職業係工程師,有手套、剪刀、開瓶器、膠紙,係配合身份,PW10無回應。

⚙️控方覆問 在辯方相片D2(2),見到D2左邊面部有紅班,拍攝時雙眼腫晒,相片由律師拍攝,見律師係在做完會面紀錄之後,當時唔覺得有紅,之後無再見D2;另外在相片見到有陰影,估計係損傷,會面時無見到;辯方抗議控方問問題嘅目的。

10:13 PW10 作供完畢。

12:15 開庭
傳召PW11 偵緝警員 8558 杜子龍(音)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25日11:30時,到灣仔警察總部東翼室內射擊靶場,12:13準備丫叉彈射測試,由槍械牌照科總警察70735馬志恆(音)見證,有鑒證科女警1481,14340在場負責拍攝錄影過程,14039帶證物P54(3粒鋼珠)到場,做彈射測試。

用電子磅量度鋼珠重量,重量為3.05g,用電子尺量度直徑,直徑為9.06mm,做三次彈射測試,木板在5米外,無損壞痕跡,左手攞丫叉,右手拉橡筋,瞄準木板,鋼珠射向木板,聽到”啪”一聲,上前檢查,木板有3個吼,用紅色筆圈住破吼,測試完之後由14039檢回證物,木板呈堂,由PW11 指木板破吼,播出當日測試的錄影片段。

辯方盤問 D1無問題,由D2律師詢問PW11為何只量度一粒鋼珠的重量和大小;解釋假設係相約,同意不同重量會做成不同破壞。

控方無覆問


13:40: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2/1]
陳(27) #0908銅鑼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1出口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趙金。 #襲警

控方傳召 PW2 警員14212 趙金 進行覆問
主控數度要求就辯方上一庭盤問階段已問過的問題重覆向PW2發問遭到辯方反對。控方解釋辯方盤問時PW2當時以唔記得、唔清楚、唔肯定、讀得書少表達差來回答辯方律師,希望證人澄清答案,控方又指PW2提到撲到被告後被告朝天不合理,希望給予PW2澄清(按:上一庭問到6點就係不斷問呢部分嘅問題…PW2當時就眼前理應見到嘅嘢答咗數十次唔記得/唔知道/唔清楚/無印象…)
最終控方只提問PW2撲向被告時,距離被告多遠?大約2-3尺。

辯方極簡中段陳詞:
辯方認為控方證供之差,如在有陪審團的法庭處理也不需勞煩陪審團裁決,應該法庭應在此終止審訊。(裁定表證不成立)
控方主要依賴PW2的作供,但PW2的作供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法庭裁定表證成功,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傳召 DW1 (事實證人)
DW1為被告中學同學,案發時亦在場,因此見到案發經過。
DW1當晚見防暴警員於「味珍香」前設置防線,其間部分途人叫口號,突然一名防暴警員行向一名女子問:「你叫乜嘢」,女子則回應:「我無叫啲乜嘢」。
該名防暴再向女子講:「既然無叫啲乜,你走啦~你走啦。」於女子後方約3米左右的被告質指:「鐵又畀你封咗,路又畀你封埋,仲可以點走?」,該防暴警聽後叫被告埋埋去,被告企係原地回應:「你過嚟丫」。
之後防暴警跑向被告,被告轉身走咗2步後在未接觸其他人嘅情況下仆倒,其他防暴隨即上前將被告壓低。
DW1同意辯方指當時有留意被告,但沒有在任何階段見到被告揮拳襲擊任何警員。

控方盤問
DW1承認事後確有和被告討論案件,包括問及幾時上庭及案件進度如何等。
控方指出即使片段顯示DW1確實在場,但當時情況混亂,DW1其實見唔到被告有無襲擊警員,見唔到被告襲擊警員嘅講法只係同被告商討後堆砌出嚟,DW1一一否認,重申當時有留意被告並沒有襲擊警員。

由於同一法庭仍有另一單案件審訊,本案押後至今日1700繼續,控辯雙方需於下午1430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13:59: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1/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 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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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的認罪答辯
D2同意控罪1案情,承認控罪,罪名成立❗️判刑將待案件審訊後一併處理。
\========
承認事實

關於D1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 於2020年2月2日2045 由偵輯警員60282 於曲奇店外5米拘捕被告
3. 同日2241-2247 由女偵輯警員6630在紅磡警署內作第一級別搜身
4. 同日2248由6630撿取以下證物:

黑色cap帽(P1)
黑色口罩(P2)
3M綠黑色手套(P3)
手機(P4)
黑色面巾(P5)
帆布背袋(P6)
防毒面罩連粉紅濾嘴(P7)
黑色護目鏡(P8)
5支生理鹽水(P9)
八達通(P10)
8隻透明膠手套(P11)
一堆衣物(P12-16)(直播員抄唔切)

5. 27幅證物及衣物相(P17)

關於D2(有遺漏)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 身份年齡不受爭議
3. 警誡供詞自願作出,其中包括「我推架垃圾車都係想堵路,阻住巴士」,「我打個警察都係想走姐」,「我住美孚,諗住堵完路就番屋企」
4. 於紅磡警署搜身時撿取以下證物:

黑色手套(P18)
手機(P19)
長者八達通(P20)
黑色背囊(P21)內有P22-P25
包括綠色長袖衫,藍色望遠鏡,藍色柄剪刀
身穿灰色衛衣(P26)
黑色長褲(P27)
黑色鞋(P28)

5. 證物及衣物照共21幅照片(P29)
6. 警司的傷勢照共5幅(P30)

關於D4
1.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2. 當時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襲警」拘捕
3. 由警員15399撿取以下證物:

黑色背囊(P31)
4支生理鹽水(P32)
黑色未開封頭巾(P33)
未開封藍色口罩(P34)
黑色外套(P35)
P36聽唔到
被告帶著的一個染血藍色口罩(P37)
被告帶著的黑色手套(P38)

4. 在瑪嘉烈醫院由警員撿取的證物:

黑色頸巾(P39)
黑色T-shirt (P40)
紅色T-shirt (P41)
染血的黑色外套(P42)
P43 聽唔到

5. 26幅準確的證物及衣物照 (P44(1-26))
6. 警司15399的傷勢照共2幅(P45(1-2))
7. 15399的醫療報告(P46),醫療報告的中文譯本(P46A)
8. 美孚3期與案相關的cctv,運作正常,沒有修改或刪剪,燒錄到光碟 (P47)
9. 九巴VL3582 cctv,運作正常,沒有修改或刪剪,燒錄到光碟(P48)
10. 警員33824 口供以65b呈堂 (P49)
11. 警方現場直播以光碟形式呈堂(P50(A-D))
12. D1,2,4 同意以上片段的可呈堂性及未曾受干擾
\========
承認事實(P51)
控方將有5名證人,1位街外證人,4位警察證人。
D1沒有辯方證人
D2或有1名事實證人
D3沒有辯方證人

由於D2 #郭憬憲大律師 由於明天要到區域法院工作,申請明天缺席,並由黃大律師代行,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獲悉後,批准申請,故今天先處理D2案情。
\=========
案件進度

PW1 孫漢生(音同)(九巴司機)完成作供
PW2 陳子亮(音同)(警司70637)未完成作供
(上帝是唔會原諒你)

同日同地1430續審


14:05:1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1400庭外逾50人等候
1420庭內座位已滿
1425 廣播
1447 開庭
8庭亦有手足案件


14:16:36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415 庭外約10人排隊。
1428 庭內約25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轉左去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鄭(14-18) #提堂 (#1013粉嶺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28 庭內約25人。

*請留意有以下緊急提堂案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未 知 詳 情)
14:30
張(62) #新案件(#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24: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5/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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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回顧

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Day 3: PW1 總督察鄭鎮東作供
Day 4: PW1作供
Day 5: PW2 警員24087作供
Day 6: PW2作供
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51552李德安作供
Day 8: PW4 警員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17111作供
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Day 12: PW7作供,PW8督察聶美蘭作供
Day 13: ??
Day 14: PW10警員21162湯家偉(音)作供,PW11領犬員48918盧繼中(音)作供,PW12領犬員10093作供,PW13警長謝紀強作供,PW14警員8094作供,重召PW8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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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表示審訊進度良好,之後將會處理以下事項:
- 就辯方要求,重召部分證人。
- 警方檢取被告Telegram訊息的呈堂性。
- D2在VRI中招認的自願性。

重召PW12領犬員10093張慶國(音)作供

⏺ 控方主問
PW12同意沒有不公、利誘的情況

⏺ D2辯方盤問
PW12不同意佢係「講大話」

重召CO1警員24087作供

⏺ 辯方盤問
檢視流水簿(OB),呈堂為辯方證物D4

⏺ 控方覆問
因傳真及影印問題,更正編號9237應為19237
- 共有18位警員於0830開始當值,包括PW8

重召CO2 SPC 51552作供

⏺ 辯方盤問
檢視OB第三頁(呈堂為辯方證物D5),警員不同意庭上供詞是「講大話」,亦不同意於9月2日與17111及10072,以暴力對待及威嚇被告

⏺ 控方覆問
澄清OB記錄和庭上作供,並非講大話

重召CO3警員25410作供

⏺ 辯方盤問
- 於1/9 20:30已經當更,直至翌日12:30。
- 於2/9 20:30要再上班,所以約夜晚7時多回到警署。
- 於2/9 23:45將第一本記事冊交給14464,隨即領取新一本。
- 於2/9 23:50以手寫形式記錄口供。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被告意向
D1-3均不作供,並沒有證人傳召。
D4選擇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D4李小姐作供

⏺ 辯方主問

- 初時有兩藍衫,一白衫。
- 1名藍衫和1名白衫警察均拿出伸縮警棍,行向D2-3,不停大叫「做乜撚嘢,唔好郁」。
- 當時D2-3無反抗,但D3因害怕退後兩步。
- 白衫扯D2出升降機,同全部人講「全部出晒嚟」
- D3維持舉手投降姿勢,走出。
- D1、D3慢慢行出升降機。
- 有警員兇佢哋,叫佢哋舉手、拍埋牆,放低袋。
- D1有跟指示慢慢放低背囊。
- 但突然有警員大力扯其背囊,似乎嫌其除得慢,並鬧佢哋,恐嚇會打佢哋。
- D4因為驚,而立即除低背囊。
- 以上時間發生於CCTV片段當時的時間約半分鐘前。
- 白衫不停鬧D2,並大力將警棍揮向D2,但D4無睇到有否打中。
- 另外兩名藍衫警員亦「係咁鬧」
- D4當時好驚,有少少腳震,但有按警員指示慢慢踎低。
- 警員以警棍指住D4,說「你望乜撚嘢望呀,貼牆踎低,你信唔信我打撚死你吖嗱」
- D4因警員拿著警棍隊住佢,而十分害怕。
- 不時有聽到指罵聲,更有警員罵「你望完未啊,信唔信我打你呀」及「你望夠未呀,我叫你唔好郁啊」
- 事後看CCTV片段才知道是指罵D1。
- 有警員問D1攞電話密碼,D1答「我要等埋我律師嚟先」
- 那名警員好惡地回答「律乜撚嘢師啊,呢度冇律師啊,你講啦」
- D4眼尾有睄過,見到那名警員用手撳住D1背脊,施加壓力。
- 畫面片段06:34:08時,D4並不在畫面中,因其被其中一名藍衫叫去近防火門的門口。
- D4有聽到狗吠聲,估計有警犬增援,共兩隻。
- 因環境封閉,回音較大,狗隻吠聲大到D4耳膜痛。
- 由PW8專責處理D4,有搜身,亦用手要D4原地轉咗幾個圈。
- 領犬員拖住隻狗去到D2面前,任由隻狗不停吠,無意識要阻止。
- 當時PW8在搜D4身,摸其左褲袋,並問「呢個咩嚟㗎」
- D4回答「電話囉」,PW8便向其索取密碼,D4初時拒絕。
- 於畫面06:36:17時段,PW8將手機交給D4,要求其解鎖密碼。
- D4在取回手機時,就其手機密碼,話「我唔記得咗」,但白衫似乎唔滿意,罵「你唔好撚玩啊,你點會唔記得呀」
- D4沒有應PW8要求解鎖,於是PW8問佢取回電話,D4交還時手震。
- PW8就問佢「你做咩手震,你心虛啊?」,D4回答「因為我冇食早餐,同埋驚」,PW8聽完就算
- 當時,領犬員的狗亦在不斷吠D4,逾半分鐘。
- 領犬員就此無動於衷,由於狗身型較大,D4驚隻狗會咬佢。
- 其後,PW8將其帶到向廣場的防火梯,不時有警員出出入入。
- 警員8094指搜到有對講機,可能會告佢哋無牌管有無線電。
- 而PW8則再次問其電話密碼,D4沒有提供。
- 然後PW8叫D4面向牆,約半分鐘後,有把不知名男人聲說「你係咪點都唔肯俾個電話密碼出嚟啊」
- D4回答「係啊,我唔會俾㗎」
- 其後,D4感覺到右邊膊頭俾硬物襲擊,該位置有痛楚,同時感到有耳鳴的痛楚。
- 那名男子再說「咁你而家俾唔俾啊」
- D4因恐懼而交出手機密碼
- 當時,D4沒有作出任何投訴。
- 回到警署後亦沒有,因D4不知道可以即時投訴。
- 但事後有同律師講,在第二次提堂時亦有向法庭申請記錄在案。
- 離開警署後,冇睇醫生,但有自行檢查傷勢,瘀咗4-5日,亦有痛楚。
- 回到當時的鯉魚門廣場,離開時沒有警誡,亦沒有宣告拘捕。
- 被帶到警署後,直接進入訓示室,見到有4-5位身穿黑色背心嘅便衣警,不斷指罵被告為「死曱由」
- 警員安排被告們「每行坐一個人」,然後在旁整理物品。
- D4見到有警員手上拿著一個文件夾,看完文件後望住D4講咗句「嘩,呢個有鎚添啊」
- 該警員再說「死曱由,你咁鍾意玩啊啦,我而家就同你玩」
- 在訓示室期間,有女警突然走到D4旁,D4便嚇到「縮埋一邊」,女警就話「同你傾下計啫」
- D4指「我要xx」,然後個女警就話「轉頭有同事會同你跟進㗎啦」,然後就走咗。
- 其後,警員8094要求D4將文件簽名。D4打算睇清楚先,但警員話「唔使睇啦,咪又係嗰啲嘢,你簽完先慢慢睇啦」
- 警員8094除讀出文件標題外,並沒有解釋文件內容。
- D4因驚再被打,所以答應簽名。
- 文件中包括「檢驗手提電話內容同意書」,但警員沒有向D4解釋文件內容,亦沒有向其指出其手機型號,只催促其「快啲簽」
- 文件上有打印及手寫的文字,但手寫的文字沒有在D4面前填寫。
- 在警署內,亦有進行搜身工作,但不清楚該房間在哪裡,只指「好似係報案室內」
- 在進入警署前,仍不知道自己的被捕原因。
- 在9月2日前,沒有曾經被捕過。
- D4沒有嘗試逃走。
- D4有少少驚狗。

控方嘗試指出D4在被捕前曾經逃走。但辯方反對,原因為目前正在處理特別事項,即案中案(有關D4自願性及公平性事宜),並非一般事項,而控方的發問與案中案無關,時間上亦不吻合。最後裁判官批准其發問,但就「反抗逃走」一事,只可發問該問題。

⏺ 控方盤問(‼️尚未完成‼️)
- D4不同意,喺9月2日於鯉魚門廣場,試過多次逃走。
- 證物P2-4第112頁,上面的截圖可以見到D1-D4;而下面的截圖,顯示出D4行出升降機門。
- D4不同意她的行為是查看有沒有警察(做哨)。
- 證物P2-4第113頁,上面的截圖顯示D4行返入升降機;而下面的截圖,則有軍裝警進入升降機。
- D4同意未被截停之前,已認識另外三名被告。
- D4不同意她在簽署文件前有閱讀內容、警員有向她解釋內容。
- D4同意警員有交文件副本給她。
- D4同意她清楚自己的權益,所以多次拒絕提供密碼,並在進行錄影會面(VRI)期間保持箴默。
- D4同意她能讀聽寫中文。
- D4同意她有簽署PP98e (手機同意書)和Pol. 53 (羈留人士權利)
- D4不記得她是先簽署Pol. 53還是PP98e。

休庭至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8: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1月1日在中環擺花街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及使用一個口罩蒙面 (控罪二)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案件排期於2021年4月12日0930東區法院第4庭以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5:07:0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D2:陳(21) D3:梅(19)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枝雷射筆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
判刑詳情按此

D1 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心理及醫療上並不適合。法庭決定索取戒毒所報告。 案件押後2星期至2月24日1430 觀塘第8法庭再訊。期間還押

判刑速報

控罪(1) :
D2 : 5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扣減,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2):
D3: 判處更生中心

總刑期
D2 : 即時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2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5:16:48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裁決
#阻街

陳(3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
速報:
法庭宣布罪成‼️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押後至2月24日930 於粉嶺裁判法院1號庭判刑。


15:30:4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D2:陳(21) D3:梅(19)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枝雷射筆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
D1 報告內容
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心理及醫療上並不適合。法庭決定押後索取戒毒所報告。

D2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律師呈上超過40封由被告本人,家人,朋友書寫的求情信。信中內容一致指出被告自律,是一名表現良好的好學生。老師,家人及同學亦十分支持被告。家人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生的機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被告自己書寫的求情信,表示自己深愛香港,希望守護這片土地,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重投社會。

D3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D3正就讀副學士,學業成績優異。D3同時亦有進行義務工作。感化官表示D3 合作有禮貌,還押期間行為良好並沒有任何紀律問題。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合適。

判刑理由
控罪(1) 判刑
現場人士的行為造成公眾不便,嚴重影響公眾安全。現場有過百人聚集,三名被告與現場的示威者有相似的裝備,可見他們是有預謀下犯案。再者,三名被告是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可見他們並沒有悔意。根據各項報告及求情內容,法庭並沒有看見D1及D2 對今次事件有任何悔意,只有D3的報告中懲教指出他還押期間有悔意。根據事實裁定,現場的示威者有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行為具挑釁性,而且示威者有造成暴力衝突。三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法庭會以最少參與程度作出判刑。法庭強調,根據上訴庭案例,非法集結的判刑不單要防止事件重演,更重要的是阻嚇性。現場示威者堵塞主要幹道,三名被告停留在現場。明顯是支持示威者的行為。要留意的是,每個個人行為會影響亦會感染其他人,最終導致公眾受害。本案嚴重,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即監禁。有律師求情指出希望法庭可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本案,明顯輕視案件的嚴重程度。

控罪(2) 判刑
雷射筆可以攻擊警員,會對警員造成傷害。

控罪(1) :
D2 : 5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扣減,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2):
D3: 判處更生中心

總刑期
D2 : 即時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2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D1 的判刑押後2星期至2021年2月24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期間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第八庭有審訊進行中,可以上去聲援!)


16:01: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片段,D1只爭議閉路電視和陳詞;D2,3 被告只爭議陳詞;D4爭議雷射筆的情況。

各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作審前覆核,5月26、27、2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0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馬(30) #港區國安法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控方申請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再訊。
法官表示,移交令生效後,在裁判法院的程序會結束。

法庭提醒被告可申請法援,表格已交被告,被告須給予代表律師充足指示是否需要法援,否則若下次聆訊時要求押後,未必獲批准。
此外,若要提交不在犯罪現場證據,須立即或於下次開審前十日前提交。
案件正式移交區域法院,按被告要求以中文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按:被告精神良好,於提堂後大喊「香港人,唔好釘」及光時口號。)


16:08:2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傑斯/尹 (52)

控罪: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於 2020 年 8 月 8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以及在2020年 8月15 日、9月5日、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節錄自《立場新聞》2021年2月8日新聞)
---------------------------------------------------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須還押候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16:08:37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新案件

張(62)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探員發現手提行李篋內藏有23.5公斤爆炸品原料,包括硝酸鉀、硫磺、懷疑鎂粉、炮仗、煙花蠟燭(俗稱滴滴金)、3個控制煙花的遙控裝置、2個電子磅及1條USB線。而紅白藍膠袋內則藏有1個防毒面具、約300個防毒面具濾芯,以及一批護甲。

探員在涉事單位內檢獲大批弓箭、2支懷疑電槍、8支伸縮棍、4部對講機、3部手機、1部平板電腦、一批印有反修例的政治口號單張,以及大批防具。

O記探員在42歲被捕男子位於沙田的住所、上環的工作地址及柴灣一個空置牙醫診所內,搜到大批防毒面具、頭盔、蒙面物品及護甲。而42歲男子被捕前,曾在柴灣的空置牙醫診所內提取紅白藍膠袋。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一星期報到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

押後至5月5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19:4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7/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10/2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0 開庭

傳召 PW12 總督察 馬志恆 (音) ,是彈射測試的見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3 警員 14340 利劍龍 (音) ,在彈射測試中過程負責拍攝影片,作供完畢。

傳召 PW14 高級警員 1481 黃嘉敏 (音),在彈射測試中過程負責拍攝相片,作供完畢。

應辯方申請,傳召 PW15 偵緝警員 10563 曾子俊 (音),證人協助搜屋(D1)工作,主要由D1律師盤問,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至14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需要報到)。

~~~~~
直播員按:傳召PW12, PW13 & PW14 只由主控作案件陳述,辯方對證供完全無爭議,簡直浪費法庭和旁聽人士時間,今日起碼浪費咗3小時。

\================
**15/5/2021 後補資料

14:30 開庭 傳召PW12 馬志恆(音) 總督察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25日驗證彈射測試,由元朗第11隊8558在室內靶場進行測試,木板厚1/8”,放在5米外,完好無缺,進行三次射擊,每次射擊之後木板出現一個窿,14039檢查取證物,帶走丫叉和三粒鋼珠,14340負責拍攝整個過程,1481負責拍照,過程大概4分鐘作為證人冇作弊。

兩位辯方律師無盤問,14:39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 鑒證科警員 14340 利劍龍 (音)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25日在警察總部,負責拍攝彈射測試,時間約是12:13~12:17,確認拍攝片段無受干擾,片段呈堂。

兩位辯方律師無盤問,14:50 PW13作供完畢,小休。

傳召 PW14 高級警員 1481 黃嘉敏 (音)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25日在警察總部,負責在彈射測試中拍攝相片4張,如實反映當時情況,無受干擾,相片呈堂。

兩位辯方律師無盤問,15:33 PW14作供完畢。

應辯方申請,**傳召 PW15 偵緝警員 10563 曾子俊 (音)

D1律師主問
**在2019年10月14日,PW15協助搜屋(D1)工作,無違法物品,檢取咗D1身上衫、褲、鞋;PW15唔記得D1有無在家攞新眼鏡,唔記得離家時有無戴眼鏡,唔記得做錄影會面時有無戴眼鏡。

D2律師和控方都無盤問,15:39 PW15作供完畢。


16:50: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4/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辯雙方需早前提交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
①涉案雷射筆是否有穩壓
在辯方律師盤問下專家證人 #陳喬崔 承認確實沒有檢測確認涉案雷射筆是否有穩壓機制,但專家有在庭上交待他依賴相關測試中60秒內得出最高/最低/平均輸出讀數達6萬組數據而推論雷射筆有穩壓機制。

②ED50
辯方說法是傷人和受傷其實是不同標準,而人和動物測試亦有分別,未能反映對人類的受傷,但控方未有提供相關數據難以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控方認為這種說法對控方不公,因為即使辯方專家也指出現時沒有相關的人類測試數據。
③證人作供
PW2盤問指去到軒尼詩道見到約30人於北海中心聚集,PW2第一眼見被告時被告在北海中心,2人相距5-10米…(後補)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50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7:23: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5/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下午進度:
D4李小姐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有關特別事項(即反對招認和查看手機內容同意書的簽署)的法律陳詞,期間提出幾個案例。
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辯方將回應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43: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1/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
PW2 作供完畢
PW3 偵輯警員6288 蔡希倫(音同)主問完成

1630 明日0930續審


17:53: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裁決
陳(27) #0908銅鑼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1出口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趙金。 #襲警

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獲批

--------------------------
不接納控方案情
第二控方證人稱從後撲向被告,雙手分別捉住被告左右腰間的衣物,而且2人均向前跑。因此難以理解被告如何可以「四肢朝天背向地跌下」 而非「面朝地仆下」。在盤問時牠聲稱「不知被告如何轉了身」當時警員與被告近距離接觸,理應全副精神集中在被告身上,因此不可能見唔到被告如何180°轉身。

警員傷勢與證供不符,充滿疑點
鄧官觀察到受襲警員面部的傷勢,主要由2至3粒紅點組成,與牠所說被揮拳襲擊不符。傷勢似是被細小硬物壓到所致,如被告背囊的配件 (警員證供稱壓住被告將佢制服)

--------------------------
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控方指當時被告一直在現場逗留,見警員追捕後逃離的反應惹人懷疑,反對訟費申請。

辯方指被告「逃走」是發生在「襲警」前,被告見警員追捕後才逃走,因此不存在襲警後畏罪逃跑的嫌疑。另外,當時被告說話不具挑釁性,亦沒有侮辱警員,只是表達封路後無法離開的不滿,反而警員叫被告「你過嚟呀」更具挑釁性。

鄧官表示,案發時渣甸坊並非示威現場,而且當時被告著拖鞋,很難想像被告會著拖鞋參與示威。不能單憑被告身上的外科用口罩、面具、泳鏡,推論被告有作出違法行為的打算。因此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22:10: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裁決
#阻街

陳(3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
判詞

*黃官先簡單總結案情,詳情請看審訊(第一日第二日),恕不一一列舉~

本席對p1的閉路電視片段重點觀察,緝錄如下:
1. 警方的貨車開始停泊在馬路邊;
2. 有1男1女把雜物放在馬路上;
3. 有大批黑衣人出現在不同位置;
4. 被告在安祥路和安民坊交界走出來;
5. 見到被告的左手姿勢有改變,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將木卡板放在馬路上;
6. 被告經過大樹的位置後,手部垂下;
7. pw1、pw2上前追截被告;
8. 警員成功制伏被告並作出拘捕。
(*抱歉,未能抄下時間~)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指出pw1、pw2的口供不可信,在16:20:42~16:20:47的片段中見到被告的左手有提起過。其後見到被告的左手姿勢有所改變,經過大樹的位置後,其手部明顯有動作,只是片段沒有拍攝到,不代表他沒有做,所以吻合了pw1的說法(即被告用手指揮其他人堵路)。在一兩秒的時間內,被告的手勢有所改變,pw1看不清楚也正常。

對於pw2的口供,辯方表示當時警方的客貨車前有其他車輛阻礙其視線。本席認為停泊的位置在幾個街口外,不會影響pw1透過車窗的觀察。

本席認為手的姿勢比較重要,被告是否站高了並不重要,所以pw2沒有寫在記事冊上也正常,不會影響其口供的可信性。

畫面中見到被告由行人路踏入至馬路,片段中看不見被告的動作。而控方證人見到的畫面就是被告未踏入馬路時的情況所以閉路電視拍攝不到,因此不影響pw2的口供。

參考了控辯雙方的理據,各片段的內容,本席認為控方證人已經清楚講出了事發經過,並沒有任何誇大的成分,相信已盡力還原真相,故裁定兩位證人的口供誠實可靠。

基於控方的口供,本席肯定以下幾點:
一. 被告站在路邊上,有作出指向人群的動作;
二. 很快地,有1男1女出現在馬路上;
三. 女子把木卡板放在馬路上時,被告的確指向她的方向;
四. 片段中見到1男1女在馬路中搬雜物,有另一名男子出現並作出指揮的動作;
五. 片段中見到被告進入馬路;
六. 那一名指揮的男子走向馬路邊和附近人士交談。

根據以上幾點,肯定被告當時有和其他人士一起參與堵路的行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下,被告的行為造成馬路上的阻礙。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被告有一次案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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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38歲,是一名地盤項目經理,和太太兒子居住。被告顧家、孝順,會常常探望生病的母親。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被告過去一年已飽受壓力,當時只是一時衝動,已有深深的反省,承諾不會再犯;妻子和上司表示被告顧家、孝順,對工作充滿熱誠。

辯方明白到上訴庭的原則必定是監禁式懲罰,希望法庭能考慮其陳詞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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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控方表示P1手指、P6木膠欄充公;P2光碟則留在法庭存檔。

法庭明言必定是監禁式懲罰,只是視乎刑期的長短,故押後兩星期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按:陳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席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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