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5

09:40: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代表律師黃瑞紅女士繼續盤問PW3 高級警員 51552李德安
證人繼續死雞撐飯蓋,否認有對被告人「打、嚇、氹」,即使控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顯示PW3對各被告人箍頸、撞頭向牆、用警棍打,與PW3在案發當天約下午1時錄取的口供和主問時的作供有不同,甚至自己都稱「可能我唔記得咗,有啲錯漏」,但依然堅持沒有迫使被告人解鎖電話

D2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3 高級警員 **51552李德安

**未完成盤問,午休至1430再訊


09:52:52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1226大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楊(36)服刑中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背景:經審訊後,控罪二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一於11月10日被 #陳炳宙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詳情:審訊審訊2裁決判刑

✅法庭批准上訴人上訴期間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在提供地址居住。
宵禁(11pm-7am)。
每週兩次報到警署。


10:14: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23日,林希維裁判官判處答辯人9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6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5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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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今日沒有出庭應訊,根據出入境紀錄,他在今年8月31日從機場離開香港後一直未有回港。

申請人指出律政司在2020年7月17日已經去信通知答辯人會覆核本案,並已排期進行聆訊,而當時答辯人正在服刑(7月21日才刑滿出獄),所以一定知悉有覆核申請。而答辯人在8月中旬委託律師一星期後離開香港,之後沒有再給予代表律師任何指示,是他自願而刻意地不出庭應訊,因此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覆核,不會對他不公平。

‍⚖️法庭准許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覆核聆訊。

聆訊進行中,播緊片,一陣再講


10:33: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3柴灣 #判刑
#襲警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在判刑前呈上CAAR8/20案例*供法庭參考
控方申請法庭給予被告早前索取的報告副本存檔獲批

社服報告正面,建議判處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堅稱不知有否推到警員的講法屬沒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最終判被告監禁3星期❗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 $10000保釋金
- 居在報住地址
- 宵禁
- 每週報到一次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18歲被告襲擊案件原審判處18個月感化令,覆核改以8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加上在覆核時改判有所扣減,最終改判30日監禁。


10:37:5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1/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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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

控方證人1998加入警隊,2017年現晉升為警長,現年42歲。
2019年10月7日,晚上2158 在中型單層巴小巴型警車接獲行動通知,示意車頭方向有人堵路,控方證人從車尾逃生門第一個跳落車,看到「有班人」穿著黑色或深色衣服並蒙面在行人路上跑向自己方向,控方證人當時身處馬路,與行人路中間隔有圍欄。控方證人跨欄上行人路,發現人數多,叫「警察、咪走」,隨後一路追著一名男子到政府服務大樓車站外,男子「跌低」,控方證人衝上前,用右手以警棍打男子,即被告,控方證人聲稱意圖擊向被告的身體及手部,聲稱糾纏間,有幾下打手同身體不成功,相信打到頭。其後制服被告,將被告交由另一位警員處理。

辯方律師指出當被告倒下,被告跌低面向天,訓地下,背囊在地,雙手無物件。律師指出被告已即時舉起雙掌,而控方證人該名警長雙腳站在被告向小腿旁,說:「為咩呀年輕人」,然後舉高警棍,被告叫「唔好打」,但控方證人以警棍攻擊被告。其後被告因而要做開腦手術。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23: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人代表,自行答辯。

處理事項
(1)羅官詢問被告是否曾寄一疊文件到法庭,被告指無。
(2)羅官指有人寄一封關於氣功的信到法庭,希望法庭轉交被告;做影印留檔後,該信會發還被告。
(3)控方修改控罪並要求答辯,被告無反對。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被告否認控罪:「法官閣下,我係故意侮辱國旗嘅,我唔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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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預計傳召6名證人,提供大概半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有招認;被告不傳召證人,將自行抗辯。他在庭上呈上一份醫療報告,指自己將在明年1月7日做直腸線癌手術,從本年開始已一直做電療,但估計自己的狀態適宜上庭。(「我所做嘅嘢,閉路電視影得清清楚楚,我都唔想嘥證人時間……根據以往我坐十次八次監嘅經驗,應該好快就可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11:25:04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67

播放片段,申請方指出在片段中顯示,警方人數遠遠低於示威者。有人吹奏樂器,有節奏地敲打欄杆,嘗試鼓動在場人士情緒。現場有社工向舉住紅旗的警方講「克制情緒唔好挑動市民」有人手持自製盾牌,而答辯人與其他示威者彎腰似乎想加固/處理鐵馬,並將三角鐵馬推前,尖端指向警方。

2019年7月1日07:10時至07:38時(答辯人被拘捕)
時序:超過100人叫口號對峙>示威者組織鐵馬推向警方>警方上前驅散>示威者掟雜物>答辯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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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首席法官指出,示威者除堵路、衝擊警方防線外,證據上似乎沒有顯示他們有共同目的,例如以政總為目標衝擊。申請方同意

申請人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無考慮以下7點嚴重情節,以致量刑過輕:

①集結規模龐大,示威者人數遠多於警方(幾十人),警方無法控制情況,對公眾秩序構成嚴重威脅

②集結為時不短,對峙時間多於半小時

③從裝束可見,有自製盾牌、頭盔、眼罩、手套等裝備顯然有一定程度預謀

④集體蒙面阻礙警方識別身份,互相鼓勵進行更激進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威脅……

⑤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重覆的警告,加劇社會安寧受破壞的風險

⑥暴力程度高,原審裁判官只提到本案無人受傷,但無考慮現場人士不斷掟雜物,忽略對現場人士安全的威脅,本案後期的暴力程度已經類近暴動

⑦集結發生在重要幹道(夏愨道),對公眾構成嚴重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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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並無充分地考慮所有犯罪情節,亦無恰當地衡量答辯人的個人行為刑責,犯下兩個原則性錯誤。

①忽略非法集結示威者會共同作出一些破壞秩序行為去達成共同目的,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單獨考慮並與其他人的行為分割。

②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判斷答辯人刑責,指答辯人無證據顯示煽動、帶領、安排。但忽視答辯人的行為本身就有相當鼓動性。例如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搬動鐵馬,叫喊侮辱性說話,支持同樣用暴力襲擊警方的示威者。

總結,申請方建議法庭參考梁曉暘案 FACC3/2018,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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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結果:
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改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10個月,考慮答辯人而服刑6星期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9個月即時監禁,因答辯人已離開香港,法庭發出拘捕令


11:38:57

補回昨天(24日)的裁決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裁決 #判刑 (#0913紅磡 #無線電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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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裁判官裁定PW3,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認為PW3是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所以沒有在書面口供提及對講機合情理。他亦裁定PW3對事件經過的記憶清晰,認為對講機是在背包大格搜出。

由於PW4承認記不起對講機在那裏搜出,裁判官認為他的口供對本案重要性低。

裁判官裁定DW1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認為只要DW1拿走電單車車頭盔便能把2部對講機放在一起;而且2部對講機在修理後頻譜仍然不同,不能對話,裁判官認為並不合理,所以不接納DW1證供。

裁判官認為D2是知道自己擁有對講機:

裁判官認為以被告以往所做的職業,即使他與DW1相識多年,也應特別小心別人給予自己的東西,因此不相信被告因相信DW1而沒有檢查後者給他的物品,裁定被告是知道自己背包內是有對講機。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可豁免牌照擁有無線對講機:

裁判官接納PW1及PW2證供,由於涉及複雜的數據及法律內容,故不在此詳述。

綜合以上,在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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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是一個稱職和負責的義務急救員,具有良好品格,有服務社會的心。

辯方呈上由家人,朋友,前同事所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有樂於助人的心,可依賴,經常會在緊急情況時為受傷人士進行急救,亦因此而主動考取相關牌照,亦願意為了救活人而捐自己的骨髓。他此外也加入了救傷隊進行社會服務,另外在肺炎爆發時擔任亞博館和老人院舍的義工,他亦有參與派口罩的活動。最後律師指出,此案已令被告留下案底,無法從事理想職業,冗長的案件提堂及審訊也為被告及家人帶來困擾,希望裁判官可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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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5000,部分金額從擔保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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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2部對講機被充公,背包及腰包交予被告,其他證物交予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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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庭內滿人,感謝旁聽師聲援
注:已隱去被告私隱


11:43: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黃大仙 #新案件

D1: 劉 (23)
D2: 陳 (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今年5月,中国打算粗暴訂立《港區国安法》,而香港立法會亦於5月27日恢復二讀審議《国歌法》,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據悉,案發時間為日間,附近有抗爭活動。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待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2名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擔保
· 不得離港
· 定時報到


12:24: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1/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沒警誡供詞,證人名單共有8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手機片段呈堂。辯方有1名證人(填縫劑事實證人),有兩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
1. PW1說有一途人告知有人縱火所,但沒法証明有此人存在
2. PW1看見被告與一被通緝人士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控方除PW1外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同此人說過
3. 辯方對控方指在被告身上發現一個黑色防毒面具及兩個罐裝過濾器有爭議
4. 在A1出口鐵閘發現有發泡膠劑是透過證人說,沒有錄影影到被告噴上
5. 被告被捕時究竟有沒有戴手套

Day1

PW1警長33401夏國樺 作供
2019年9月15日下午證人屬於港島衝鋒隊第二小隊,由於當日灣仔地鐵受暴力示威人士嚴重破壞,他負責帶領小隊同事去到C出口進行封鎖,任務是讓站內人離開,不可以進入。

約下午1753,一名年約50歲男子走來同證人講「阿Sir橋底地鐵站有人縱火」,其後此人匆匆離開來不及問資料。PW1即時帶警員22928前往柯布連道駱克道A1出口,見到有一約20歲五呎六吋高瘦身材男子(男子A:頭戴深色頭套蒙面、黑色T恤、黑色褲、孭灰色背囊另有一個黑色斜咩袋、雙手帶着黑黃色手套)面向A一出口閘口背向PW1,此人右手拿着黃色氣罐有膠喉連接着。

當時A1閘口外另有一男子約20歲,五尺七寸高,壯健身材(男子B-黑色頭套蒙面、着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白色鞋及孭黑色背囊)。PW1當時在3米外清楚聽到男子A向男子B講「幫我睇住,一陣點火」。PW1庭上講清楚見到男子A右手持氣罐將泡沫噴在A1出口鐵閘上邊,於是衝上前用右手箍住男子A即被吿。證人準備拖被告去行人路,被告不斷掙扎,證人同警員22928合力撳住A落地下,此時男子B員駱克道向銅鑼灣方向逃走了。制服被吿後PW1示意警員22928在下午1755以縱火罪拘捕被告並在1804命令22928點取地上黃色氣罐及膠喉做證物(p12)。

下午1815,PW1及警員22928將被告押往地下鐵站內大堂警務室,搜身時發現灰色背囊(p1)內有黑色強力電筒(p13)一個深色口罩(p3)一個綠色包裝口罩(p2)一件白色T恤(p4)一件白藍紅色8号波衫(p5),及一黑色斜孭袋(p14)內藏類似警察使用盒黑色防毒面具(p15)及兩個黑色圓形罐裝過濾器(p16)。警員亦在被告搜身時發現有一部iPhone (p17)。

下午6:40被告向PW1說手腳痛要睇醫生,PW1初步檢查見被告兩手臂位置有紅色傷痕,腳由於有長褲所以沒檢查,隨即安排救護車由警員22928及18988看管,證人有其他任務需返回小隊。

(庭上播出由現場人士手機拍攝全長約1分20秒片段)
-0:02秒 A1出口外兩黑衣男子(PW1認出是被告及男子B)
-0:30秒 PW1認出防暴衣有戰術背心是自己並話此時被告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
-0:34秒 PW1認出片內沒背心防暴衣警員是22928,被告已噴泡在A1出口鐵閘外左右角上方。
-0:36秒 被告制服地上,氣罐及膠喉跌地上
-0:43秒 PW1 指片中見到被告帶黃色手套(p18)

控方律師將上述片段截圖給PW1在A1鐵閘左右上角圈出噴白泡位置,證人分別在鐵閘左上及右上角圈出一及四個圈(p19)。控方律師又將一袋事後現在鐵閘上檢走固體白色氣泡(p20)交證人,PW1相信是當時自己見到果啲泡。控方再呈上27張事發後現埸環境拍攝相片(p21)。

PW1 辯方盤問
PW1確認往C出口時全隊只有另一警長及6警員一共8人,當時灣仔地鐵站一帶多人示威。被問到時發時附近有沒有發射催淚彈,證人回答自己冇但當時有其他部隊在附近,自己看不到又聽唔到發射聲響,不排除行去A1時其他隊伍在軒尼詩道發射。

辯方質疑PW1身在被告後方,而且被告當時戴着頭套,問他如何能夠肯定「點火」一語出自被告之口,證人解釋指被告側身站立,而頭套是貼面的,所以看見他嘴部有「郁」辯方再問他從後方如何看見被告噴泡沫,PW1稱被告身體有「郁動」,所以能夠從旁看到動作。
辯方質疑,由目擊到箍着被告的過程只有兩秒,證人解釋:「因為噴得好快,唔係塗鴉咁,係右手攞住噴咗一下。」旋即席用手示範動作,裁判官不禁謂:「唔好做動作,我哋叫你做你先做。」警顯得尷尬謂:「唔好意思,可能投入得滯。」

辯方指被告當時是聽到發射催淚彈聲所以轉身但沒有説話,口部郁動是呼吸,PW1不全部同意但不否認呼吸可能性。

辯方指被告噴上去的時間是影片0:34秒左右的時間,即箍着被告前一刻。證物p22p23圈的白色物體,是今早p19圈的白色物,PW1不確定,因今早是彩色圖,較清晰,但這張較濛,雖然位置大約是同一個位,但不確定。

辯方指p19紅色圈那裏,如果並非p22p23的白色物,那p19除了紅圈的物件,其實沒其他白色物。PW1指p23白色物是第二個交叉位,並非第一個。PW1指被告是在第二個交叉,在噴閘機左邊。PW1指一見被告噴就箍着他制伏,沒留意其他。

PW1回答指沒印象同僚警員編號18473當天一起處理此案,PW1不否認白色泡沫是證據之一,但自己不是負責調查。 自己看不到,也沒叫同伙到現場拍攝白泡相片。不知有沒有同僚叫其他警員拍照。當時PW1及同隊另一警長職級是現埸最高級。

PW1見A1閘口有破壞發生,見到被告``唧`泡沫落閘口。他同意閘上的破壞是重要證據。他指有下命令的警員,與下屬分工合作。
PW1形容看見被告的行為與制伏是在短期發生,所以沒留意交叉位,只是望了閘機左邊。白色物在第二個交叉位,見被告於34秒噴閘機左邊的行為,是在被箍頸前噴。

P3相的白泡是第二個交叉的位置,PW1不確白圈內的是否白泡,只見白色東西。

辯方問到P19第一個交叉位置有沒有在p23見到,質疑警員於第34秒才箍頸,所以29秒的白色物並非被告的,因為有可能PW1所見的事情是在之前產生。第一個交叉位在40秒沒白東西。

第二個交叉的白圈是不確定物品,未必依附在鐵閘,有可能透視在壆後。至於波浪紋就不確定。
辯方指p19紅圈與白色物可能不是同一樣東西,PW1不確定。p23還有白色物,即圖右上角位置,但不確定是在閘上還是壆後。

P23圖圈的3個白色物,在0:26全部見到,即全都是在破壞行為發生前已存在,PW1同意但有補充,這幅平面相反映不到現場的立體情況,白色物是在欄杆上。
辯方指在破壞行為發生前,已在欄杆上,PW1不同意,指他收消息到達現場,才第一次見,在多久前發生不知道。
辯方指A出口前有甚麼人在閘口,他都不清楚,因此認為PW1沒法排除有其他非被告人士,所以破壞行為有機會由其他人造成,PW1認同,但PW1指他眼見被告噴完,他才箍被告,因為看片,當時被告不知PW1在他身後,是清楚聽被告說完一番說話再噴泡,直至箍着被告,被告才知PW1出現。

關於噴的動作
被告背着PW1,辯方問PW1看不看到被告的手。PW1指手部會移動,是見到被告噴閘機才箍他,但確實位置不知,因為要控制被告。
辯方指大家都有移動,問到移動期間的動作時間有多久,PW1指用右手``隊``向前,微``烏``身曲曲地,頭少少伸向前,噴了一下就箍被告,不知被告左手放哪裏,被告有少少``烏``向前。
辯方指這有阻擋從後或從側觀察行為,PW1指部份有阻擋,但沒阻擋觀察噴的那刻。指被告當時拿樽是用右手單手,因左手PW1看不到。PW1在被告右邊行,會較多看到被告右邊。

辯方問到被告的噴樽是右手單手拿着哪個位置,是噴嘴口還是其他位
(提交相片給PW1圈)PW1指不知,圈不到,PW1指用右手拿氣罐,噴完閘機左邊就箍被告。
辯方指時間這麼短,看不看到被告把泡噴出來,PW1指沒有留意,但被告做了認為是噴的動作,事後PW1見閘機有泡,所以就箍被告。
PW1制伏被告後,帶他去大堂警務室搜身,當時是下屬22928負責搜,當時狀況相對安全。搜完身找到一堆東西。
辯方問到PW1在相對安全環境下,有沒有列清單給被告確認檢取了甚麼。辯方指被告的黑斜揹袋入面,沒有PW1今早形容的防毒面罩,PW1不同意。
被告被搜完後,被送去律敦治醫院,PW1沒跟去,繼續回到小隊工作,忘記自己去了銅鑼灣還是中環進行封鎖工作。
辯方指在該環境下,如不封鎖現場,不能確保證物不被干擾,PW1同意,指如果留同事在場,不能確保同事安全,所以離開。A1出口仍是任何人都可到達,PW1同意。

(播片)
PW1分不到片中誰是同隊,辯方亦無繼續盤問身份。PW1指見到港鐵職員行出來。
拘捕完被告後,A出口沒封鎖情況。

辯方問到閘機被噴泡泡後是多長時間,PW1指很短,約8-10秒,因制伏完要去了解情況。PW1深信被告有噴,即使PW1看不到被告親手噴白泡那一刻。
辯方問到有沒有派人封鎖出口,PW1指沒有,因為現實做不到,即是指現場只有8同事連同其本人,當時灣仔一帶很亂,人手不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29同庭續審。

註:PW1警長33401夏國樺在 #0908中環沈手足的案件中,亦曾出庭作證,最後沈脫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01


12:46: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審前覆核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
——————
❌被告不認罪❌

由於今天的辯方律師不是正式審訊時的代表律師,承認事實被法庭駁回,並要求在審訊兩天前呈上。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警員的觀察,會提及王中誠(譯音)的相關案件

案件沒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亦沒有影片呈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9日 11:0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一天的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18: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1] #裁決
#1110旺角 #襲警

關(44)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54

承認事實指出,警方在2020年1月份收到匿名信件舉報案情,在1月24日 07:36 在深水埗拘捕被告,在住所內檢取啡色腰包、藍白色波鞋和紫色T shirt。

傳召證人PW1 警長X,因警方申請匿名令,PW1進出法庭時要清場,證人台有屏風遮隔。

控方主問:
PW1在2019年11月10日當值,22:00警車停在渡船街附近候命,約10-20分鐘後,從通訊機知道彌敦道一帶有人堵路,收到指示去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驅散人群。

在山東街與上海街交界落車,在山東街由西向東推進,去到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和記者記企在車路和行人路,望向西洋菜南街,見到人群未受控,於是再推進,希望把人群推入內街,離開彌敦道,過咗彌敦道後,在山東街向西洋菜南街跑,行人路上有人群,特無別留意。

PW1在跑緊期間感覺到在右後方有力推,失去平衡向前仆,左邊膝頭先著地,感覺左膝痛楚,雙手撐住地下,隨即起身轉身望向後邊,睇唔到有人推,辨認唔到因乜事跌低;於是唯有專注再向前推進,去到西洋菜南街見到已經有其他警察小隊在場。

PW1決定和隊員返回彌敦道路口,驅散示威者和記者,人群開始減少和受控,PW1企左山東街街口候命,留咗大約10分鐘,收到指示可以離開。

PW1表示因為有配帶護膝,除低咗之後見到左膝內則有少少瘀傷,無大問題,無上報。

PW1在主控引導下,指出感覺到背脊右邊肩甲位位置被推咗一吓。

控方播出由匿名人仕所提供的片段,再由警方剪輯,以正常的十分之一速度播放,PW1從影片中認出自已,約20秒後見到PW1跌低,隨後起身望後;畫面中見到一名紫色衫男子離開。

辯方盤問:
PW1當時跑得好快,無留意途人,但判斷係有人推;律師問如果真係有人推佢,應該係襲警,點解唔即場搵係邊個?PW1解釋因為現場人多,辨認唔到邊個,又有任務在身,選擇執行任務。

律師質疑PW1為何在事發當日到20年1月22日期間,沒有向上級匯報,PW1指與上司言談之間有講,但冇正式匯報。

PW1同意當時係見唔到紫色衫男子;不同意片段可能被修改或剪接,因為冇專業知識判斷。

PW1作證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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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就特別事項陳詞:
- PW1並未對影片中的環境、場面、人物作供或描述
- 影片是由不知名人士拍攝,懷疑其真確性
- 證物中的匿名信,明顯針對被告人

法庭認為控方已經盡力舉證,接納影片可以呈堂為P1,慢速片斷為P1a。

控辯雙方都無就一般事項陳詞,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上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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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PW1一直冇上報,因為佢只能懷疑是有人推佢,片段中無影到紫色衫男子如何碰觸到警長,以當時環境,證人在快速跑步,現場人多,好有可能係意外事件。

約在11:30休庭,押後至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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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判詞重點(案例和法律基礎抄唔切):
- 對於匿名影片,考慮咗相關性和真實性,接納為證物P1

- 證人證供分折:證人無誇大其詞,無不合理地方,認為係可靠,給予絕對比重

- 辨認被告,控辯雙方無爭議專家報告,結論係被告被檢取的衣物,有可能係影片中紫衫男子的衣著,亦有可能是其它,法庭認為雖然個別衣物係好普通,但綜合起來,連同被告被拘捕時所拍攝的相片,裁定影片中的紫衫男子和被告是同一個人。

- 法庭知道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被告有權選擇不作控,但辯方無提出證據去削弱控方證據

- 法庭反覆睇過片段,見到被告撲出撞向警長,被告起身向相反方向逃跑,並撞到兩名女子,本席肯定被告逃跑的原因是因為撞到警長。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呈上由80歲母親和職工盟幹事所撰寫的求情信,和一份醫療報告證明被告有抑鬱症,被告離婚,母親患有三期癌症,如果法庭要判以監禁,希望考慮最短刑期。

裁判官會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 09:30 量刑,被告還柙。


14:45: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陳(38)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警方於本年11月16日已索取被告所有Whatsapp及銀行記錄,並已呈交律政司。控方申請案件押後六星期,以決定本案由哪一級法院審理。

辯方無保釋申請,並放棄八天覆核權。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 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


14:56: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30北角

李手足(38)

控罪:刑事損壞

詳細案情:
2020年8月30日0715,PW1黨鐵職員檢查北角月台L5的牆,是沒問題的。但在0728,PW2,3便衣狗在進行反罪案行動,看到被告在北角站L5月台用1枝黑色油性筆損壞牆壁,寫上``721唔見人831打死人,fuck the popo``等字眼。被告其後離開,在轉角位走。PW2叫PW3協助,於0729在附近截停被告。在被告斜揹袋搜出1枝黑色油性筆。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貪得意,在另一名警員的會面紀錄中,亦在警誡下承認貪得意。

‼️‼️‼️‼️認罪‼️‼️‼️‼️
P1證物1枝黑色油性筆充公,P2證物斜揹袋歸被告

求情:
。38歲
。(學歴)
。(收入)
。求情信:本次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
(其他聽唔清了,直播員英文差見諒)

罰$500給黨鐵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等候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現有條件保釋($1000,在報稱地址居住)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不論是任何人物或媒體,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16:37: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8)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PW3 SPC51552李德安 完成作供

案件管理

⏺第一個特別事項:有關被捕時被警員威嚇,D1、D2、D3不情願下解鎖電話
已傳召PW1、PW2、PW3
仍需傳召PW4至PW8 及 PW11至PW14

⏺第二個特別事項:有關雷射筆證物鏈
將傳召PW15至PW17;預計毋須傳召PW10

另外需傳召觀塘警署警長及案件主管

⏺預計仍需約12天,12月28至31日有4天可續審,另外2月8日至23日有10天可續審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因工作關係,申請押後宵禁令由2300押後至0000開始
確認9月4日首次上庭至今未曾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不反對
法庭拒絕押後宵禁❌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6:39:1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D1:王, D2:李 #答辯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案情:
D1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D1與D2同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2名被告表示否認所有控罪。

辯方律師表示本案有7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沒有辯方證人。後來律師與法庭商討後,考慮到辯方律師不會盤問PW5-7 ,決定後者的證供會以書面形式呈上法庭,辯方律師因此表示只需傳召4名控方證人便可,亦預計審訊只需一天,穩陣起見亦建議法庭預留多一天審期。

裁判官把案件訂在2021年3月8日(預留3月9日) 09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40:01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2/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本日審訊
約1100 開庭,控方 傳召PW2作供
1512 傳召PW3作供
1625 安排續審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 1100 東區法院第4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6:54:2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谷(17)(本案D2) #判刑 (#20200612沙田 #刑事損壞)

求情內容及案情背景
———————————————
辯方律師指出已向被告解釋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同意內容,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法庭D1在本案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判刑理由: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年紀輕,沒有案底,感化報告正面,重申感化令是為被告協助更生而度身訂造,因此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期間需要遵守感化官指示及宵禁令。
———————————————
按:庭內滿人,感謝旁聽師支持


17:08: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共有8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片段呈堂。辯方可能有1名證人及2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1708 PW1警長33401夏國樺作供完畢,休庭,等待排期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29日0930此庭續審,現有條件保釋


17:15: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4/3]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Mr.Yip在庭上簡述回應
有關D1控罪,有兩項爭議點:
第一,在扣上手銬前,D1是否知道PW1-3是警察? 控方立場是D1必然是知道的。PW1曾經有大嗌,當時附近位置無乜人,D1有回頭望住PW1。跳格的閉路電視影不到此情況亦不出奇。警察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清晰表明自己身份是難以置信的。D1作供時說被警棍打,又叫他們出示委任證,說受襲時不知道他們是警察是自相矛盾。就此控罪,控方亦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他們是警察。(以下法律條文及控罪要素的描述省略)
第二,警員是否使用過分武力。警員使用的武力程度是根據被告的反抗程度及當時環境而定。PW1指D1用力掙扎,用手踭鋤他的腹部,顯然不是只想企起身的動作。
就D2的控罪,控方認為D2是否故意阻撓警員不是一個issue,當時警員已設立防線,雖然是便裝但持有警棍,現場人士亦大叫他們出示委任證,D2必然知道在他眼前的是警察。D2從近雪花秀的牆邊跑向防線,辯解稱沒有撞向防線,只是跣低了,但他衝擊的意圖明顯,一般跑步如地下沒有障礙物亦不會跣低。而即使D2只是意外跣低,亦已對PW5執行工作造成困難。

D1辯方大律師回應控方:
如果D1當時以為是被不同政見的人士襲擊,他的反抗是否屬於正常行為?法庭亦要考慮被告的信念,即是D1是否真誠相信他們不是警察。
另外,警員使用的武力超出合理標準,控方沒有提供任何證供能夠解釋D1的可見傷勢,而那些傷勢亦不是輕微。

D2辯方大律師回應控方:
有關D2跌低的位置,DW說是離防線約五至六米,PW5則說是兩至三米。此距離的重要性在於D2是否可以聽到PW5叫他停止衝擊防線。PW5和DW皆同意現場嘈吵。PW5聲稱D2大聲叫「衝佢老母」,然後PW5大叫「停止衝擊防線」,但cctv片段亦收不到這兩句叫聲。
辯方說法亦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D2知道他前面有警察或防線,D2最初接近的位置離防線有一個彎位,而防線前沒有警察膠帶,亦沒有警察叫人離開。
PW5在庭上作供時說見到D2的眼神和口罩郁動,但書面口供沒有記錄,是誇大其詞。
cctv片段看到D2和其他人一起跑,可能是因為見到有警察在後面追截,跑到附近才見到防線,因為想急速停下而跌倒。控方沒有理據基礎去達致D2有意圖阻撓警員的結論。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8:30: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1/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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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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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匿名證人「X」
1998加入警隊,2017年現晉升為警長,現年42歲。

2019年10月7日,晚上2158 在中型單層巴小巴型警車接獲行動通知,示意車頭方向堵路,控方證人X從車尾逃生門第一個跳落車,看到「有班人」穿著黑色或深色衣服並蒙面在行人路上跑向自己方向,控方證人當時身處馬路,與行人路中間隔有圍欄。控方證人X跨欄上行人路,發現人數多,叫「警察、咪走」,隨後一路追著一名男子到政府服務大樓車站外,控方證人當時手執警棍,追捕其間,被追男子「跌低」,控方證人X衝上前,用右手以警棍打男子,即被告,控方證人聲稱意圖擊向被告的身體及手部,聲稱糾纏間,有幾下打手同身體不成功,相信打到頭。

辯方律師指出當被告倒下,被告跌低面向天,瞓地下,背囊在地,雙手無物件。律師指出被告已即時舉起雙掌,而控方證人X雙腳站在被告向小腿旁,說:「為咩呀年輕人」,然後舉高警棍,被告叫「唔好打」,但控方證人以警棍攻擊被告。其後被告因而要做開腦手術。

辯方將呈上醫療報告,屯門醫院醫生同意出庭作證,但控方可能不盤問,因此醫生可能不用上庭。

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證人X時,X表示不記得打中被告頭部左邊。
律師指X身高173cm,被告只有156cm身高及100磅體重,X回應指不清楚。
律師指X無須用到當日武力制服被告,X表示不同意。

X將被告制服後交予第二證人警員8235,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8235當時見到被告在機動部隊制服在地下,之後有搜身,在被告腰帶上找到繫著的「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連套 」
搜身發現「無物品會傷害到我」,搜身後供詞「無任何危險物品」。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同意該些物品不似刀般危險。

警員8235當時知道被告頭破血流,但仍帶返同其他被捕人一起等候送往警署,8235無帶被告人到警長處,亦無告知警長被告頭破血流。

22:30上車返警署,22:40到警署,23:54 被告見值日官,無作出特別要求。其間警員以數張紙巾幫被告止血「處理傷勢」。其後到最終2019年10月8日凌晨01:48時才由其他同事送被告睇醫生。

證物處理

辯方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02:10 警員8235將證物交予另一警員24947(屯門警區),枱面點算,24947影相,證物相中無P7號呈堂證物藍色醫用口罩,警員8235指藍色口罩從被告身上檢取,但辯方認為證物不屬於證人。而在證物相中,並無該藍色口罩。

警員24947當晚一共處理10人證物,2:10被告是第一個,他聲稱每處理一個,鎖在鐵櫃2樓,但無鎖證物紀錄,亦無處理證物櫃鎖匙紀錄。4:55 處理最後一袋證物,紀錄口供上述説為「陳樂文」即被告名字的物品,名字資料錯誤。警員24947 8:36收工,10月8 20:00再開工,其後從2樓取走10袋證物到12樓交給警員11698,證物放於辦公室房中地上約一個小時後交給另一同事處理,其間有行出行入,關上房門但無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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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天審訊,明早11月26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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