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2

09:46: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6/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五日審訊]

第六日審訊

第六被告不適缺席
休庭明930再續

九龍城首次啟用視像延伸庭
七庭多出約廿個位

[第七日審訊]


09:50:0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續審
#0921旺角

吳(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PW表示今日抱恙不適,劉官叮囑PW要睇醫生;案件暫時押後至1500續審。

下午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2警員劉臻良。PW2在主問時引述被告落口供時稱「我冇嘢講」,又指被捕後沒有任何一個階段/程序對被告施行暴力或威迫利誘。

由於PW2仍在作供階段,又要避免佢會接觸到多方面資訊,直播員都係封口 補充資料here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09:59:5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新案件

林(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47開庭,先處理其他案件
庭內已坐滿(其他案被告/代表) ,旁聽師可等其他案被告步出後再嘗試進入。


10:10: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D1:區(25)
D2:陳(22)
D3:陳(18)
D4:陳(18)
D5:陳(18)
D6:陳(21)
D7:陳(22)
D8:鄭(25)
D9:鄭(23)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4:鍾(28)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8:何(20)
D19:何(22)
D20:何(25)

控罪:
(1)D1-20暴動
(2)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
(2)D8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74條索帶
(3)D16被控於同日在上訴地點,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合共239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D13更改警署報到申請獲批
D18禁足令增加豁免條款(若須徵詢法律意見可踏足禁足範圍)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1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9月16當日會處理4宗理大20人案件,共80名被告,並分別上下午各處理兩宗(上晝40人、下晝40人),敬希公眾人士預早到法院排隊取籌及禮貌地求/讓飛予親友等有需要人士。


10:12: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新案件

林(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2020年1月1日於灣仔堅拿道東及駱克道交界一帶聚管有一個點火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報到:1星期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案件將於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10:44: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剛剛20人案嘅保釋紙有寫錯,需要先處理再繼續其他案件。

召喚行開咗嘅手足and朋友仔,快啲返嚟啦~
全世界hold起哂其他程序同案件,就係等緊未返嚟嘅你你你!

——
另外好似仲有4單案未處理


11:20: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上庭7月17日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而押後至今。今(22日) 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並申請押後至2020年8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盤問、覆問及結案陳詞。

辯方申請更改報稱地址批准。


11:20:54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1120 休庭約十分鐘


11:36: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荃灣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2) 同案另一被告撤控(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河背街73號外抗拒警員A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一個鐵槌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分別是PW1 警員A、PW5及列表外的PW (涉同案被告控罪的警員B)。辯方透露對警誡口供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本地話審訊,期間保釋候審。


11:51: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30旺角

D1: G姓印度籍手足 (22)
D2: J姓英國籍手足 (23)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連同他人非法集結
(2)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9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2:04:4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中東籍手足,鈕(19)已還押143日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有意加控暴動罪,辯方有爭議)

詳情:
被控於19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男警A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候訊。


12:43: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莫(17) 還押中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Cap212, 36(b)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用水樽(膠樽)擲向警長X。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有深切反思,又表示人生未試過長時間離開家及還押。指表達意見方式錯誤,向涉事警員及父母致歉。今天是文憑試放榜日,被告的成績亦達到最低取錄條件,已獲得本地副學士學位,又指判刑結果不會影響學業。被告在上庭曾表示有考慮到海外留學,但現時表示會在港求學。被告有深切悔意,希望能發展成熟的想法,重犯機會低,又考慮到被告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涉事警員又沒有損傷受傷,只是濕了上衣,甚至證物(膠樽)也沒有檢取。考慮到年紀輕,有更新前途。

⏺裁判官判詞

案情已在6月30日被告承認控罪時讀出,不在此重覆。已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更生中心報告:可判處到更新中心
感化報告:可判12個月感化及2項特別條件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可判處12個月感化

判刑時,本席參考DCCC 901/2016 莫嘉濤案,案中被告面對4項控罪,包括一項襲警罪及暴動罪。案情與本案相似,本案中有大批示威者在機場集結,用硬物掟向警方車隊……

莫嘉濤案的判案書中指出,若單獨考慮襲警罪,以被告當時年齡(17歲)及案情嚴重性,未必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只是他已經因暴動罪判監,所以襲警罪判處3個月監禁,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於求情信指還押壁屋的20多天,朋友家人願意只為15分鐘的探訪,不計路程遙遠,被告表示感恩,但更多是心酸和內疚。特別對父母,指自己將成年,理應不需父母擔心。假如自己身在獄中,折磨的是父母。在這段時間,被告思想上有轉變,冷靜下來反思,認為社運不應向暴力方向發展。在還押的時段,有差不多年紀的年青人本是心地純良,而明白到社會運動日趨偏激,損失終究是自己。被告想向涉事警員、父母及受影響的人一一致歉。表示一時衝動而違反了當初參與社運的本意,又指願意承擔責任,明白違法的後果,承諾日後不會再犯。

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在成千人的非法集會中,此行為可鼓動其他示威者,及損壞機場財物。以3個月作量刑起點,達阻嚇性之效。考慮到被告是17歲,年紀輕,而且及早認罪,可見有反省和悔意。

裁判官終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即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需遵從感化官指令,感化官有指示時要提交尿液樣本。

控方最後提出索取所有報告的副本,法庭判准。


13:02: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陳(23)

控罪:襲警

休庭到1430
下午繼續盤問PW1


13:08:2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9旺角

D1: 曾(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同案另一被告之控罪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理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違反保釋條件
先後於本年6月12日及7月21日違反保釋條件。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被撤銷❌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13:12:0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黎 (20)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
3. 非法集結
4. 暴動
5.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 ?
7. ?

案情:於20年1月26日網民發起旺角騷亂四週年活動,期間有示威者進行堵路等,警方拘捕多人,被告疑遭拘捕時反抗,被指踢傷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控方要求撤銷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轉介文件


14:44: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危(1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8枚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2枚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涉嫌無牌地管有槍械及彈藥。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擔保金$3,000
⁃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54:1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行 #提堂

蕭(32)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4)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案情請參閱 上次提堂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9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14:59:5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D1:黃(22)
D2:孔(21)
D3:高(17)
D4:桂(19)
D5:黎(21)
D6:林(16)
D7:林(30)
D8:劉(18)
D9:李(25)
D10:李(22)
D11:馬(19)
D12:魏(17)
D13:彭(25)
D14:宋(30)
D15:譚(20)
D16:譚(21)
D17:譚(24)
D18:鄧(22)
D19:田(20)
D20:董(23)

控罪:
D1-20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D2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7通知報稱地址已更改,較早前亦已通知所屬警署
D10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16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申請獲批
D20申請索取旅遊證件副本作續證獲批

另外,控罪書上D14資料有誤,辯方呈上文件以作出修訂。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545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9月16當日會處理4宗理大20人案件,共80名被告,並分別上下午各處理兩宗(上晝40人、下晝40人),敬希公眾人士預早到法院排隊取籌及禮貌地求/讓飛予親友等有需要人士。


15:03:4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答辯 (#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藍田鯉魚門道30號藍田救護站對面,與其他不知明人士以垃圾桶、磚頭及其他雜物阻礙行人及車輛使用道路,導致鯉魚門道左一二線及左三線的一半受阻,被告被追截150米後被捕。

被告於上一庭表示不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568

本次選擇認罪

求情理由:
。24歲
。與家人一同居住
。家人工作背景
。4封求情信(自己、姐姐、僱主、體育老師)總括而言被告有樂於助人、禮貌、友善、可靠等正面評論
。中一至中六的成績表顯示獲49次優點
。參與活動獲優異成績
。深感後悔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無其他激烈行為,並認罪有悔意,把案件押後候判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7日14:30在觀塘法院第一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有可能即時監禁

擔保條件照舊✅


15:17:5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提堂

D1 謝(30)
D2 陳(17)

兩案合拼及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涉及警員X已有匿名令,辯方不反對。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金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D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D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D1另有新增控罪5-6但書記冇讀)

❌D1保釋申請被拒❌
請送車‼️

D2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8月6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15:20:2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 #提堂 #藍絲
14:30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0吋長廚房用切肉刀)

案情:2019年11月11日0937時前警員(控方1、2證人)收到消息指,清水灣道坪石邨附近、連接坪石邨及牛池灣街市的天橋下,有示威者設路障,警員到場後見到橋上大約有200名示威者,有人大叫橋上有人拿刀。控方1、2證人上橋後見被告右手拿10吋長廚房刀,叫群眾勿再傷害他「嗰班人打我先,我先攞刀嚟報仇」。被告指09:00左右與男示威者有紛爭被拳打,所以回家拿刀想與男示威者理論。

(插曲:藍屍廢老耳殘)

插曲2: 曾爭拗公安條例第33條控罪嚴重,是否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爭拗。

⭕️同意案情⭕️

求情理由:
。被告年紀(老)
。懊悔
。願意承認事實
。指當日飲茶後返家途中與年輕人有口角,眼角有少少受傷,在家一時衝動,於是拿刀再次回到現場與人理論,並非有組織預謀
。與鼓吹攻擊市民或示威者的組織無聯繫
。刀是家人於日本買回來的手信,在家中是廚具,並非三合會用的刀
。醫療紀錄(心臟(?)中風、糖尿病)

自簽$2000,守行為兩年,期間不得干犯與暴力或攻擊性武器有關控罪。堂費$1000於擔保金扣除,證物一(刀)充公。


15:21: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裁決 #襲警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不爭議錄像顯示案發時候的情況,控辯雙方承認P1真實,被告不爭議PW1曾跌下、被告有接觸PW1

是否有襲擊意圖
因為位置問題,辯方指PW1 PW3與事實不符,唯法庭認為PW2視野清晰,在2至3米距離觀察,中間沒有阻隔,觀察到被告跑向PW1並用手從後推跌,PW3在被告事後大嗌「警察,停手」亦符合情節

PW1 向前跌沒能看見,防線以並列形式向前推進,他並不預期非警員插入防線,認為同事互相推撞反應當時情況,符合情理

法庭裁定PW1至3的證供清晰及直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人供稱在文記車仔麵用餐後,因對現場示威情況感到八卦而上前觀察,不爭議的景象是現場有多翻廣播呼籲示威者離開,現場有示威者利用雜物堵路,用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被告在盤問底下亦承認聽到廣播,但沒有留意亦不清楚內容

被告是怎樣推跌PW1
被告說忘記了是否用手推跌PW1,而對於自己跳高雙腳離地的關鍵動作,被告人供稱沒有意識到,法庭認為被告人刻意迴避問題

被告是八卦還是參與示威
法庭認為被告的裝束與現場示威者無異,被告當時戴上頭盔,手戴勞工手套,現場錄像與被拘捕拍到被告身穿的裝束一致,被告被問及何時戴上,被告表示忘記了

法庭質疑被告為何吃飯要要戴上手套,保護自己的心態亦不合理,如果愛惜女朋友,又為何要去那裡吃飯

被告在現場從來沒有打算打電話了解女朋友情況,認為跑步比打電話快,唯法庭留意到被告人日常有與女朋友通話的習慣,而現場有障礙物及防線,充滿阻礙,被告的解釋令人疑惑

被告供稱奔跑過程中閃避不及撞倒PW1,錄像拍到被告人主動走入防線,並衝向他們,並非如被告供稱突然發現,被告的證供不攻自破,法庭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女朋友不在現場,指出車仔麵泊車位置,與被告證供相符,說在朋友通知才知被告被捕,證供明顯為配合被告

法庭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而女朋友是為了配合被告脫罪而作供,因此亦不接納被告及女朋友的證供

是否有意圖?
被告的路線顯示被告是有目的、意圖及意向

PW1當日只是穿著防暴衣服,沒有穿著戰術背心,錄像顯示被告在馬路右方急速奔跑,前方滿是警員,唯一可能是以PW1及其背脊為目標,目的是為了把PW1推倒並用身體壓住,被告的行為是蓄意的

案發時,PW1投入推進,PW2從後方觀察見到被告蓄意推PW1,因此判斷為襲警,而非提醒被告人小心,而PW3的觀察亦吻合PW2的供詞

被告受重重包圍並不可能襲警
被告以襲擊為目標,意圖破壞警方防線,逆向奔跑企圖逃離現場,竭盡步伐逃跑,被告亦承認自己有逃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幹,對於被告企圖逃跑的行為是否引證自己犯罪的證據,陪審團需要考慮兩個問題 ① 是否有企圖逃離 ② 為什麼要逃離,需考慮是否有其他無辜理由,而法庭對兩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被告是有企圖逃離而且沒有其他無辜的理由

被告供稱認為警員無心聽取他的解釋,但被告人沒有嘗試解釋或道歉就妄下判斷,唯一的可能是被告認為自己年輕跑得快,被說穿了才逃脫

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於單親家庭長大
*於工作上十分盡責
*案件中被告的傷勢
*訴訟帶來的壓力

判刑:法庭認為被告人的傷勢是自己逃跑所造成,而本案較嚴重的襲警罪檢控,加上被告是偷襲PW1,可幸的是受襲警員並沒有受傷。根據案例法庭必須保障執法人員,監禁是唯一的考慮,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監禁,看不見其他減刑因素

總刑期:3星期監禁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24:2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2旺角
#答辯

譚(2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月2日在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2支士巴拿、鐵鎚及2包索帶

❌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辯方沒有證人。

預計一天審訊,押後至10月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33:4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律師指昨日已經通知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但控方表示沒有收到。

裁判官提出法庭的看法,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當日律政司堅持簽保守行為。如果律政司是用同一把尺,看不出為何此案件會有不同處理,辯方律師不妨再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下午2: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保釋條件放寬,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及取消宵禁令。


17:07: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2019年6月12日在添華道襲擊警長430。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詳情容後再補。


17:10: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講述各警員證人案中角色)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於盤問下指感覺3米,同時確認於記事册內最初寫5米,後改為3米

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PW2是控方主要依賴的證人,作為唯一於現場目睹事發經過的關鍵證人,他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本案關鍵。PW2作供時卻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撿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PW3 指被告有逃跑,但PW1林督察在主問時聲稱當時被告觸手可及, 盤問時改稱相距 1至1.5米,PW2說法是雙方距離約1個身位(45cm)。可見證人對關鍵細節,說法有根本性矛盾

而PW4確認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盤問時承認純粹從被告當時的特徵,推斷其中一名片中人就是被告。本席認為,有關片段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為與證人證供及證物存在矛盾,本席不可穩妥地依賴他們的觀察。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仍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18:35: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不是聲援
10:30 案件
江詠虹(49)、李潮偉(38)

控罪1 - 普通襲擊:
控罪2 - 普通襲擊: 襲擊黎姓女子
控罪3 - 襲擊導致他人受實際傷害: 襲擊黃姓男子
控罪4 - 襲擊導致他人受實際傷害: 襲擊陳姓男子
控罪5 - 襲擊導致他人受實際傷害
以上為控告D1

控罪6 - 普通襲擊: D2襲擊陳姓男子

兩人為同居夫婦,於 19年8月18日 凌晨0040時,D1因曾飲用啤酒以至熏醉,兩人路徑尚德邨尚德廣場地下外見到一群人士。D1 突然對該群人大叫「曱甴」,此時PW1 與D1爭執,D1 用右手掌摑PW1。PW2為旁人,見狀打算勸阻D1,遭D1掌摑。PW3及PW4路過見狀,加入拉開雙方,D2見狀拉開PW1,再揮拳打向PW4。此時,D1以左手再摑向PW3。PW5為附近居民,於家中聽到爭執聲,因而落樓協助。D1此時以拖鞋打向PW5臉部、再用手打向PW5手臂5次。

拘捕後,警誡下D1否認控罪,D2保持緘默,錄影會面下兩人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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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辯方求情時,先指出兩人為同居夫婦,居於尚德邨。D1現年49歲,同意所有涉案人士皆為街坊。D1沒有定罪紀錄,D2則有一次不相關紀錄,辯方同時指出案底不相關,不牽涉暴力行為,加上年代久遠,希望法庭不作考慮。

辯方續指D1於案發前與朋友飯聚,曾飲用5-6杯啤酒,但被告明白其行徑不能以醉酒作藉口。D2由於見到太太與他人爭執而加入。辯方指本身打算以自我防衛作辯解,但商討後辯方同意案情不足以正當防衛辯解。被告皆表示後悔,托律師向所有受害人鄭重道歉,亦承諾不會再使用暴力對待他人。

辯方指出雖然案情中D1好似可以以一敵五,但D1 50年人生皆沒有任何使用暴力的案底。辯方續呈上16封求情信,裁判官表示如需法庭考慮,為節省時間應預先呈上。辯方希望法庭留意第6號由被告二嫂撰寫的求情書,表示認識被告30年,被告照顧家人而又協助照顧其87歲外父,顯示D1為一孝順女。第12封由認識被告40年的謝姓友人,表示D1 品格一直良好,事發後有悔意,相信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呈上額外兩份醫療報告,分屬D1及D2 被捕後索取,其中D1身體多處有擦傷紅腫,D2的頸部及右手手臂有擦傷。辯方指「不是指出兩人為受襲者」,亦非意圖令法庭信服兩人為自我防衛,只是表示案發時環境混亂。

裁判官指出除PW1外其餘受害者皆為調解角色,辯方同意。辯方繼續稱D1缺乏自控能力、反應過度,襲擊行為多數亦為掌摑。裁判官詢問為何要使用拖鞋摑人,辯方解釋混亂中D1遭踩腳,「拖鞋甩咗」,D1拾起後隨手使用。

D1為一健康產品推廣員,因社運與疫情工作受影響,本身正考慮讀書轉行至醫療護理行業,但因本案打消念頭。D2為水電工程科文,月入$28000,兩人雖然沒有子女,但有養寵物。本次兩人犯案為與性格不符的行為,法庭亦需考慮被告沒有使用武器,亦不是惡毒行為,所有控罪皆為一連串事件應當為同一事件處理。PW4被拳打,但講不出何處受襲。辯方請求法庭考慮以緩刑處理或索取報告。

裁判官指D1襲擊5名受害人,情節嚴重,尤其除PW1外其他人皆為調停而接近,裁判官閱畢相片後亦認為受害人損傷顯然易見,認為需要即時監禁處理。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1/8 0930 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D1及D2 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1需還押,D2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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