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03:01: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拒捕

~此為後補資訊~

陶(20)

控罪及相關案情: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傳召四名控方證人,此部分為PW1作供的部分。✨

承認事實(上午)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2. 被告身份沒有爭議

控辯雙方在下午呈上多一份承認事實
1.油麻地普通科門診在2020年5月18日為PW1撰寫的醫療報告,列為控方證物P2(中文版為P2a)
2.廣華醫院在2020年9月29日為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列為辯方證物D4
3. 一名牙科醫生在2020年9月9日為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列為辯方證物D5
4. 有線電視於2019年7月14日發出的登記用戶付款通知書以作為被告的住址證明,列為辯方證物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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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男督察督察A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1於2016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0日是為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的指揮官。PW1於2019年11月10日的2300起至行動結束期間當值,負責處理西九龍總區內的所有緊急事件。當值時身穿軍裝(稍後得知是防暴裝)。
2019年11月11日0615時PW1離開基地,帶同共四十人左右的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小隊在西九龍總區內(即深水埗、九龍城、油尖旺一帶)巡邏。PW1乘坐指揮車(稍後得知是1輛衝鋒車),小隊成員乘坐2架「中型巴士」(稍後得知是2輛衝鋒車)進行機動巡邏。
0810時,西九龍總區高層指揮中心發出指示,指出在旺角亞皆老街洗衣街有50人聚集,在監察鏡頭中見到他群眾堵路,要求PW1的小隊及機動部隊Y3小隊前往上址查證有沒有此事發生。

追截被告
0825時,PW1帶同第一小隊,並指示Y3小隊分別循兩個方向前進上址。 Y3小隊沿亞皆老街左轉入豉油街,PW1與第一小隊的車隊則沿染布房街及豉油街交界左轉入豉油街,沿豉油街向洗衣街公園前進。當車隊準備右轉進入洗衣街公園時,PW1在司機位旁(即左前方)見到在他的面前25-30米外有40人聚集,當時大部份人身穿黑色裝束,部份人以面巾蒙面及揹背包,部份人手持長條型物件。PW1 以通訊機通知小隊下車截查上述人士。落車後,人群開始向四方八面逃走,期間PW1聽到人群中有人大叫:「走啊!有狗!」,PW1根據經驗及當時社會背景知道「有狗」是指警察出現。

人群中有大約10人在PW1左前方25米,當時逃走了進入洗衣街公園。PW1表示當時早上天氣晴朗,光線充足,能清楚看見各人,遂向前追,大聲警告:「警察!咪走!」。其後尾隨10人進入洗衣街公園,小隊成員亦尾隨PW1全速追捕上述人士,入到公園範圍時見到一名男子上身穿黑色t 恤,下身穿黑色長褲,揹住背包,以黑色面巾蒙住口鼻,遂上前追捕(後知為被告)。雙方相距5米左右,被告在PW1左前方。在跑動中PW1曾大聲警告:「警察!咪郁!」。

被告在進入公園時, PW1身處在車路與行人路交界的位置,由公園外的行人路起計追了30米左右。PW1其後用雙手捉住被告上臂,並就像「打欖球咁」箍實被告上半身。糾纏期間PW1聲稱被告曾左右擺動身軀試圖掙脫,PW1沒有放手,隨後雙方一起失控跌在地上。PW1壓了在被告上面並嘗試以手銬控制被告,對被告講:「咪郁!依家拉你非法集結!」。當PW1以右手往後方手銬袋拿手銬時,被告推開PW1,PW1因而失平衡跌坐在地。PW1見到被告在其面前起身並加速逃離現場,被告向前跑了5至6步左右,第一小隊傳令員11466就在其左前方捉住被告的左手,PW1起身,捉住被告右手。期間被告仍嘗試擺動身體掙扎,PW1及傳令員以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外側數次,傳令員擊打被告左大腿外側,PW1則擊打被告右大腿外側。

被告及後放棄反抗,PW1指令被告坐在地上,陸續有其他隊員幫忙控制各疑犯及處理被告、進行快速搜身。由警員11466對被告進行警誡及控制現場,警員14079則負責搜袋及搜身。PW1在旁觀察。警員14079(PW2)打開被告背包,在袋內找到:
1. 一批膠索帶
2.一罐黑色噴漆
3.兩個維修用版手等工具

期間PW1曾感到左前臂有痛楚,檢查後發現左前臂有一隻手指長的擦傷,左膝及左手肘亦有瘀傷,相信是在與被告糾纏間造成,但因仍需進行指揮職務,所以沒有即場接受治理。

0832時,PW1將被告交給警員14079處理。

0850時,PW1搭乘小隊指揮車離開現場。

✏️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一批街景圖,抱歉未有詳細紀錄)

案發位置
辯方指出PW1在早前口供提及高層指揮中心的指示應為「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有人聚集」,並非PW1庭上口供指的「亞皆老街及洗衣街一帶」。PW1同意在庭上證供並沒有提及彌敦道、亞皆老街有人聚集,惟一般情況下警察術語「一帶」是指附近的橫街與直街。PW1指出旺角一帶內街四通八達,在短時間內人群便可移動至別處。

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PW1同意未能確認被告有否到過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惟其在洗衣街的行為已讓PW1有足夠懷疑其干犯非法集結,包括:
1. 被告曾與團伙在洗衣街的馬路中央行走
2. 被告與團伙的裝束類近(兩者都是身穿黑色衣物及佩戴面巾)
3.被告與團伙的前進方向一致(沿洗衣街向南往豉油街前進)
4. PW1警告被告停下時,被告沒有停下接受截查,反而加速逃跑,所以必須先控制被告。然後循非法集結方向調查被告

PW1同意上述資料重要,但沒有在書面證供內提及,原因有二:
1. 書面證供已描述這班人的出現,沿洗衣街南行
2. 大部份人有類似裝束,但細節如面巾、揹袋等,PW1不能確定是否所有人都有上述物品,因此書面證供僅針對大環境描述,未有紀錄相關細節

追捕情節
辯方向PW1展示14張於案發地點拍攝的相片,並播放案發路段的模擬片段。PW1同意片段能反映公園環境,惟不同意公園內的花槽阻擋其視線。

辯方在盤問期間多次質疑PW1追捕被告的情節是其一邊作供一邊虛構出來的,當中包括被告推PW1使其跌倒的情節、宣佈拘捕的時間、表露警務人員身份的情節、與警員11466一同用警棍制服被告的情節、及最後搜袋的情節均與事實和PW1口供有出入,PW1不同意,多次解釋庭上口供只是補充書面口供的細節。PW1同意沒刻意留意被告傷勢。

辯方指出
被告當時只是在洗衣街公園內行。PW1突然從後扑跌被告,造成其右眼、嘴唇、右腳受傷及兩顆門牙斷裂,眼鏡及電話更飛脫出來。其後 PW1曾主動放手,但隨即又壓低被告,並要求被告切勿掙扎。被告於是照辦,但仍遭警棍毆打。整個過程中,被告從沒反抗,亦沒有跨越花槽或推跌過PW1,反而是警員將一個不屬於被告的袋掛在他身上。PW1不同意以上陳述。(註:兩個陳述出入真係好大)

✏️控方覆問

PW1澄清,自己只看到被告的雙手沒有拿著任何東西,並不清楚被告有否戴手套。

✏️裁判官問
-PW1澄清中型巴士及指揮車為衝鋒車,小隊成員的軍裝為防暴工作服,全員有佩戴戰術頭盔。
-PW1同意除了叫「警察!咪郁!」外並無表露警務人員身份。
-PW1同意在時間倉促下沒有向被告詳細解釋截停及拘捕原因,心理狀態緊張下亦直覺被告已干犯非法集結,但要再盤問。
-PW1同意有基礎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
-PW1同意過程中無人要求他出示委任證。

✏️辯方覆問
PW1 重申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的基礎為:
-被告與群眾相似的裝束
-兩者向著同一方向前進,見到警察時急速逃走
-較早前電台傳達「彌敦道亞皆老街,洗衣街一帶有身穿黑色裝束的團伙移動,非法集結及設立路障」的資訊。

PW1作供完畢。

感激臨時直播員十~分詳細的紀錄


10:12: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重溫審訊詳情
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6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7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已經在12月28日前將完整的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交法庭,今日庭上沒有補充及再讀出書面陳詞。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21:1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攻擊性武器
張(18) 已還押14天 #20200510旺角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新世紀廣場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求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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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的各份報告內容皆正面,被告在還押時態度合作,有作深切反省,已經感受到父母及師長的關愛,被告承諾日後會努力讀書,增長知識,好好準備DSE,被告原本的成績不俗,希望借升讀大學,協助他完成目標,希望法庭能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控方申請報告的副本,鍾官批准。

‼️簡易判刑理由‼️

鍾官考慮到翁偉成案等不同案例、案情、報告內容、被告背景、年齡和沒有案底後,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被告。

鍾官認為伸縮棍是有效武器,殺傷力不少,被告在案發時可輕易取出且重覆使用。鍾官續指考慮到當時案發環境、被告的裝束,即使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伸縮棍,但鍾官認為被告有需要使用的可能,而且該伸縮棍伸長有55cm,正常則是24cm,若使用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

鍾官在考慮到黃之鋒案及龔逸勤案的判刑原則後,由於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而鍾官認為更生中心較教導所適合被告故判處被告更生中心


11:00: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昨天審訊+求情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1/2)
印度籍手足,英國籍手足(22-23) #113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及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
2位被告已準備好答辯。但控方律師指她未完全整理好承認事實,希望押後至1000開庭。黃官批准。

控方律師指在片段證物上,若全部播放,全長約2小時,因此向黃官詢問他會在庭上還是在內庭觀看片段,而為節省時間,將會把部分重覆片段綜合並放在承認事實中。黃官回應指他希望知道所有環境細節,並接納控方提議。

0940休庭至1000處理案情
1004開庭

2位被告已同意控罪1的承認事實及案情。以下是答辯結果:
控罪1:2位被告認罪
控罪2::‼️D2不認罪‼️

‼️控方撤回第二項控罪‼️

庭上播蘋果新聞片段,內容指出當日2033時在旺角中的非法集結及辨認2位被告。

第一條蘋果片段顯示出當日是831事件3個月,在2033時起太子站外當日有約100人聚集。D1連同其他人在太子站C1出口集結,同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放下卡板、雪糕筒等,準備堵路,後來成功阻礙車輛通行。後來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向站在旺角警署頂部的警察責罵「屌你老母」「屌你老母死黑警」,説「黑警死全家」、「721唔見人,831打死人」等並向警署照射鐳射光。

後來片段亦顯示出D1有在太子道西參與堵路行動。

第二條蘋果片段緊接第一條片段,顯示出D1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參與堵路行動,例如在前線協助設置路障。亦顯示出D2有參與堵路行動,分別在馬路及行人路把雜物放和推至路面中。當時人群正參與堵路行動,有人偶爾高叫「黑警死全家」等口號,雖現場交通擠塞但未有防暴警察到場掃蕩。D1和D2後來亦被拍攝到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心中。

在2103時,有愈來愈多市民聚集及有記者站出馬路拍攝。在2105時,防暴警察出動掃蕩並高舉藍旗,作出非法集結的警告,命令記者返回行人路。

1055休庭 控方需時指出HK01片段中那個是D1和D2

1057開庭,控方已向法庭指出HK01片段中那個是D1和D2

播放HK01片段。指出D1在2057時站在太子站馬路附近。在2100時D2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

播放NOW片段,指出D1和D2在2056時站在太子站附近馬路協助設立路障。D1在2057時站在太子站馬路附近。在2104至2105時,D1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

播放東網片段,片段顯示出D1和D2在初時在太子站外馬路參與堵路行動。D2被拍攝到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放下雜物。

播放香港電台片段,D2被拍攝到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放下雜物。後來D2與其後在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與其他人一同集結。

播放恆生銀行的CCTV。D1被拍到在太子站附近馬路與其他人一同集結,後來D1被拍到在太子站附近馬路放下雜物。後來D2亦被拍到在太子站附近馬路逗留。然後D1和D2同時被拍得在太子站附近馬路協助設置雜物。

控方呈上與案相關照片,附有描越。即被告被拘捕時的情況及裝備。

⭐️D1求情:

背景:
D1是在香港土生土長,與家人同住。在本地學校畢業後於大學修讀與社會科學相關的學系,亦曾在不同NGO參與義工工作,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在數封求情信中,他們認為被告是有愛心和具備正面人格的人。被告願意為他在本案所做的事負責任,他已明白即使他在本案的行為是就社會議題發表意見,但不是一個正確的途徑發表。在本案發生後,他要面對極大的焦慮及來自家庭及社會的壓力。即使被告是少數族裔,但對社會周遭事件感興趣,他在本案的行為是受到社會事件的影響,他並沒有傷害或要脅任何人之意。

與案因素:
辯方律師指雖然有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官可以理解到案發時並沒有任何暴力情況出現。

‍⚖️黃官指出當有堵路出現時,若當中沒有要脅的成份是沒有可能成功(達到目的)。

辯方律師認同並尊重黃官的意見,但希望法庭明白,本案的非法集結除堵路外,沒有出現物理上的暴力,也沒有暴力事件發生,也沒有車輛,財產損失或有人受到傷害。

辯方律師把本案與庾家駒案、黃之鋒案和鐘家豪案作比較。

·在涉案人數上,本案只涉及約100名示威者

·在案發時的地點上,本案並沒有出現警民衝突,也沒有領䄂帶領示威者行動

·在非法集結所造的影響中,本案只是影響交通運作,令市民生活不便及令警方行動受阻

·在暴力層面中,本案不涉及任何物理上的暴力,亦沒有人使用任何武器,即使警方有出動驅散,但也只是設立防線

·在被吿行為中,被告只在現場逗留約30分鐘,他沒有跟警方對峙或嘗試挑釁警方,而且他在警方到達現場前已經離開了現場

辯方律師被告已明白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已不能享有1/3刑期扣減,但希望法官仍可以在判刑時給予被告1/5刑期扣減。

⭐️D2求情:

背景:
他來自英國的大學畢業生,他在音樂方面已展示出才華,學業表現優良。他在16歲已經開始工作以支付自己學費,期間有參與義工貢獻社會。他於2018年到中國福州教當地學生英文,在2019年移居到香港從事公益教學,教授學生英文,當中包括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他的直屬上司對他的工作表現高度讚揚及有良好評價。被告在被捕後仍有完成工作至2020年5月。而被告的簽證已早於2020年7月到期,其後他因本案而在香港逗留,被告亦明白當他服刑完畢後會被驅逐出境。被告在香港及英國均沒有案底。

求情信:
被告父母認為他是個具正面品格及有愛心的兒子。他在早年時已工作,18歲開始參與義工工作,貢獻社會,也是一個守法的市民。他與父母也有定期聯絡。

被告指出他來香港的本意是想為公益教育提供服務,為弱勢社群提供良好教育,亦希望能夠幫助他人及社區,而他在工作上亦得到上司的讚賞。他已明白他在本案的行為已違反法律,但並沒有意圖使用暴力傷害或損害他人的意圖。

被告上司認為他是個年輕、積極、勤奮且負責的老師。被告也是性格安靜、喜愛和平和對教育有熱誠。被告在本案的行為與他本人性格不符。即使被吿被捕後,他的工作表現也沒有受影響。

辯方律師指被告於社會中有重大價值,可為社會作大貢獻,此案件只是單一事件,重申被告在本案的行為與他本人性格不符。而且被告於2020年12月24日時已經打算認罪,希望法庭能考慮到因被吿提早認罪而能減輕負擔,給予減刑的機會。

與案因素:
辯方律師指出證據只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時間只有12分鐘,當警方出動掃蕩及發出警告時已經離開,故沒有與警方對侍,他後來在荔枝角道被截獲,更能引證上述論點。

辯方方律師指出被告除協助堵路外,並沒有使用武力,更沒有引起任何強烈衝突。可見被告沒有任何傾向對抗警員,並避免對警員使用暴力。

‍⚖️黃官指出他在現場環境聽見「police die」(相信指黑警死全家),而且當日是831事件後第3個月,是否可推斷被告等人的目標是警員?

辯方律師希望黃官能以無罪假定的基礎處理本案判刑。本案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潛在意圖使用暴力,而且沒有引起人與人間的衝突下,希望法庭在考慮判刑時移除警方因素。

辯方律師將鍾家豪案與本案比較,指出本案的集結並沒有固定的時間開始,現場環境也沒有出現任何標語或舉辦活動。即使被告在繁忙的路段協助堵路,但相比鍾家豪案的盧押道而言則較安全,當時市民仍可以順利離開案發現場。
—————————
黃官把案件押後至1月7日1200在第十四庭判刑。雙方律師向黃官請求保釋至明日判刑,但尊重法庭決定。

黃官指由於2人已認罪及將會判刑,故拒絕保釋申請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由於是次審訊使用英文進行,本人已盡力翻譯,若有錯誤,煩請指正,感謝有旁聽師為本文提供資料)


12:3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1/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辯方則有一名專家證人。
辯方對被告案發時管有涉案雷射筆及其證物鏈不爭議。

早上傳召了
PW1 高級督察16592 徐俊耀(音) 案發時在場的一名小隊揮官
PW2 拘捕被告的警員22303
(作供詳情後補)

1217小休至1230


13:01: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陳(27) #0908銅鑼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1出口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趙金。 #襲警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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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長2229林榕南,現駐守港島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案情大綱
被告叫囂帶動附近人士附和,覺得被告行為有機會破壞社會秩序,所以上前調查,並向叫囂的人群方向講:你走喇唔好係到叫……用右手撘住被告膊頭 (左手持盾)指示被告到警方防線,但一撘住被告佢就轉身走。PW1嘗試起步追,感覺到隻腳撠(kik)到膠馬之後跌倒,起身行返前嗰陣見被告已經被其他警員㩒住咗……

辯方案情大綱:
嗰度係行人專用區,所以唔存在行人路同馬路之分。 當時被告向警員防線方向講:「走?路封咗,鐵又封咗,我哋仲可以點走?」被告講完你(PW1)先開始留意被告,之後再叫被告過嚟,期間無身體接觸,你無撘被告膊頭。然後被告回:「你過嚟唔好!」隨即就有兩名防暴警衝向被告方向,被告見俾人追先轉身走,PW1都想追但撠(kik)親跌倒。

PW1對上述辯方案情表示 唔同意/無印象/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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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續審……


13:27: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上一堂答辯內容

控罪詳情:
案情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立場新聞

開庭
控罪詳情爭議:
辯方投訴所收到的控罪詳情內容與控方不同,卻被官怒斥何解今日先提出。休庭處理
(開庭後 庭警與法庭職員仍高談闊論,故聽不清修定既控罪詳情內容,)

雙方承認事實
1)控方證物:
P1 (聽唔到 太嘈)
P2 黑背囊
P3 勞工手套
P4 3個口罩
P5 ASUS 手機
P6警戒下的錄取口供
2)被告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6204作供,現駐守機場特警組:

控方主問
PW1 為畜龍小隊A隊,早上約0825帶一批被捕者在尖東半島中心旁等候支援並設立防線。
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所以上前截查:
PW1 等候支援期間,見廿米外有多名防暴追趕十多名黑衣示威者,唯獨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 並嘗試企係意圖攔截追趕的防暴警,及聽到有人嗌 「死黑警 黑警打人 」 但唔肯定何人叫囂。又指出企係到可能會搶犯,所以上前截查,途中曾聽到被告高喊「死黑警」。

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 但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
PW1 快速跑向被告身前,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及膊頭左右郁動。指出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所以與一名不明身份的同事按住被告手肘帶入封鎖線。

被告搜查期間不斷大叫「死黑警」 激發現場旁觀者情緒:
拉入防線後,PW1稱搜查途中被告直呼 「你憑咩搜我,死黑警」,然後20米外十多人觀望搜查過程並大叫 「死黑警,黑警打人,你叫咩名」。給予警告之後,情況沒有改善,便向被告宣告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被告爭執手舞足蹈,便與警長58628合力將被告按在地下,並扣上手扣。

辯方盤問
關於當日裝備:
PW1 指當日身穿全套畜龍,有白色膠手扣的戰術背心,TG及一枝15發子彈的半自動步槍。

關於被告阻攔防暴追趕黑衣人:
PW1 指看見被告企定舉機拍攝,防暴警追趕十多名示威者時,被告又沒有走或者行埋一邊,只係企定定係行人路,用右手拍攝防暴拘捕過程,咁樣會引致防暴警要兜過被告先可以繼續追截。期間有人大嗌死黑警,唔確定被告有否大叫。又思疑見其他示威者走,但被告冇走,所以怕被告會過來搶犯,就越過封鎖線就跑二十多米過去截查被告,期間被告仍高呼「死黑警」。
(PW1 講野一舊舊但又氣焰囂張,又搞亂次序,多次要鄭官覆問)

警員記事冊與今日控辯雙方盤問內容不符:
對於截查前,記事冊指出二十米外見被告拍攝及意圖阻攔,期間大叫「死黑警 黑警打人」,被告行為引起其他人叫囂。但庭上又指出唔清楚是否被告叫囂。 PW1承認參與「踏浪者行動」至今 自己處理超過一百宗拘捕,必有錯漏。

被告拍攝的影片證實 PW1對截查前口供與影片有出入:
其後,辯方播放由被告當日拍攝的影片,第一段片顯示被告在花圃附近拍攝周圍被防暴制服的手足,直至PW1激動地走向被告身旁呼喊「係到仲咩,係咪記者,攞身份證黎」。片中並沒有出現PW1聲稱:
1) 被告意圖阻攔防暴警
2)PW1 行埋被告身前一刻 仍大嗌「死黑警」
3)現場亦都無人大嗌「死黑警 黑警打人」
另外,片中見被告只係高呼自己名字,旁人亦只係要求被告高呼性名,及重覆被告名字。
以上陳述,PW1都同意。
(PW1 原先氣焰囂張既態度頓然走晒 只係死死氣細細聲答「同意」兩字)

休庭過後,
PW1指出自己口供中所指的擾亂公眾行為應是被告拍攝第一條片段早一兩分鐘,所以呈堂片段一沒有攝錄。
於是,辯方繼而播放被告拍攝的第二條片段,時間為第一條片段前的五分鐘。全長五分鐘,被告沒有出過聲 更沒有大叫「死黑警」,亦見唔到PW1所提既黑衣人。辨方再次質疑PW1講大話。

直播片段證根本沒有人係被告被搜查或拘捕時叫囂:
辯方呈兩段直播片段,片中顯示根本沒有人可以接近防線,更沒有人叫囂或大叫「死黑警,黑警打人」。而被告一直都只係高呼自己的性名,片段都見到現場極少人逗留。
而PW1辯稱,聽到有人講粗口,推斷有其他人在場叫囂,但又指可能係自己伙記爆粗。

PW1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
辯方綜合四段片段,直斥PW1 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不是一名可靠的證人。

控方提出質疑
兩段片的準確性
不確定片段有否經過剪接,鄭官亦質疑辯方會否刪走對被告不利的片段。

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
辯方解釋 攝錄片段的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事前向控方申請借取手機,並由獨立的律師樓下載相關片段。
鄭官質問控方,部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控方沒有看過相關片段? 控方指出被告唔肯交出手機密碼,所以無法檢閱手機內容。

辯方四條片段暫列臨時證物
鄭官要求控辯雙方需就四條辯方片段達成共識,若無法達成共識,下堂便要處理辯方證物鏈事宜

PW2&3不用作供 已在同意事實之列
PW4 及辯方臨時證物留待下堂處理

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 10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 被告孤單一人 舉機拍攝防暴拘捕其他手足過程,現被誣告,希望有多d人過黎支持)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5: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210日

修訂控罪(改了字眼):
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
控方於2020年6月20日已有檢控同意書,這次有更新版,控罪字眼改了少少,即金屬管的大小尺碼,辯方無爭議

無保釋申請

案件於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正常,不時望向旁聽席,但離庭時無咩回望呢)


14:49:1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庭上無讀案情)

案件首次於2020年11月17日提堂

控方調查完畢,不過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繼續保釋

(第一庭的案件已完,希望大家可以去六樓第八庭聲援2個審訊中的手足,據悉尚有大量座位)


14:52:5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續審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結案陳詞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其間以同樣條件保釋。


14:54:1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01旺角 #提訊

梁(33) ‼️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背景:
案發於前年12月1日凌晨,11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大批市民晚上到旺角一帶悼念卻遭驅散,爆發衝突。案件於2020年1月2日首度提堂,#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頒下禁止報道令,禁止披露指稱受襲者的身份,並將被告還押至今。

———————————————

昨日才收到第二份精神科報告,需時整理,最遲明日交控方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還押候訊


14:57:1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灣仔 #提訊

A2:鄭(31)
A4:李(25)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1-A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

A4法援代表律師指方才接到任命,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1月14日為A5提訊日期,A2及A4獲豁免出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5:3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屯門 #提訊

A1: 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 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 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A1-A4]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背景:
前年9月5日,屯門5間中學過百名學生早上在輕鐵石排站天橋築成人鏈,聲援9月3日晚九龍灣巴士上一名被捕保良局百周年紀念中學一名中四同學,並表達「五大訴求」。(參考信報報道)

———————————————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辯雙方預計10日審期。不倚賴任何招認。控方將傳召13警員,2專家證人,涉行車紀錄儀鑑證工作。行車紀錄儀總長110分鐘;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總長1小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12月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審期10日。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6: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港區國安法

控罪1: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違反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控罪2: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罪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被告被指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控罪4: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被告被指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字眼,蘇官批准,修訂詳情已在上文顯示,並已獲辯方確認。控方指案件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被告會在2021年1月28日1430在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無保釋申請,並保留提出不在場證供的權利。

蘇官指出被告有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的權利。

期間被告需就另案繼續服刑


15:07:1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6旺角 #提訊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

辯方指正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7:3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6歲手足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

被告已申請法援,需時處理。法庭指已收到法援署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6:5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非法集結

D1:黃(17)
D2:鄭(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非法集結

D1:
控方表示願意對第一被告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批准被告以$1000十二個月的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2:
辯方基於被告的過去及病歷,希望把案件押後8星期以索取被告的心理及社會報告,再與控方作出商討。

法庭認為8星期的押後並不足以讓律政司就報告作相關決定,因此決定把案件押後10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15:26: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4/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3辯方證人王先生,用紅外線測距儀量度將軍澳警署至紅閘附近雙黃線格仔的距離,結果為33米。盤問下指是律師樓叫他量度。(直播員按:其實有咩用意?唔係好明)

辯方案情完結。

日程
1月12日 控方提交書面陳詞及案例予法庭及辯方
1月14日 辯方提交書面陳詞及案例予法庭及控方
1月19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聽取陳詞,希望於一小時內完成
1月2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D3免除今天報到,其餘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6:08: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上一堂答辯內容

控罪詳情:
案情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立場新聞

開庭
控罪詳情爭議:
辯方投訴所收到的控罪詳情內容與控方不同,卻被官怒斥何解今日先提出。休庭處理
(開庭後 庭警與法庭職員仍高談闊論,故聽不清修定既控罪詳情內容,)

雙方承認事實
1)控方證物:
P1 (聽唔到 太嘈)
P2 黑背囊
P3 勞工手套
P4 3個口罩
P5 ASUS 手機
P6警戒下的錄取口供
2)被告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6204作供,現駐守機場特警組:

控方主問
PW1 為畜龍小隊A隊,早上約0825帶一批被捕者在尖東半島中心旁等候支援並設立防線。
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所以上前截查:
PW1 等候支援期間,見廿米外有多名防暴追趕十多名黑衣示威者,唯獨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 並嘗試企係意圖攔截追趕的防暴警,及聽到有人嗌 「死黑警 黑警打人 」 但唔肯定何人叫囂。又指出企係到可能會搶犯,所以上前截查,途中曾聽到被告高喊「死黑警」。

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 但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
PW1 快速跑向被告身前,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及膊頭左右郁動。指出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所以與一名不明身份的同事按住被告手肘帶入封鎖線。

被告搜查期間不斷大叫「死黑警」 激發現場旁觀者情緒:
拉入防線後,PW1稱搜查途中被告直呼 「你憑咩搜我,死黑警」,然後20米外十多人觀望搜查過程並大叫 「死黑警,黑警打人,你叫咩名」。給予警告之後,情況沒有改善,便向被告宣告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被告爭執手舞足蹈,便與警長58628合力將被告按在地下,並扣上手扣。

辯方盤問
關於當日裝備:
PW1 指當日身穿全套畜龍,有白色膠手扣的戰術背心,TG及一枝15發子彈的半自動步槍。

關於被告阻攔防暴追趕黑衣人:
PW1 指看見被告企定舉機拍攝,防暴警追趕十多名示威者時,被告又沒有走或者行埋一邊,只係企定定係行人路,用右手拍攝防暴拘捕過程,咁樣會引致防暴警要兜過被告先可以繼續追截。期間有人大嗌死黑警,唔確定被告有否大叫。又思疑見其他示威者走,但被告冇走,所以怕被告會過來搶犯,就越過封鎖線就跑二十多米過去截查被告,期間被告仍高呼「死黑警」。
(PW1 講野一舊舊但又氣焰囂張,又搞亂次序,多次要鄭官覆問)

警員記事冊與今日控辯雙方盤問內容不符:
對於截查前,記事冊指出二十米外見被告拍攝及意圖阻攔,期間大叫「死黑警 黑警打人」,被告行為引起其他人叫囂。但庭上又指出唔清楚是否被告叫囂。 PW1承認參與「踏浪者行動」至今 自己處理超過一百宗拘捕,必有錯漏。

被告拍攝的影片證實 PW1對截查前口供與影片有出入:
其後,辯方播放由被告當日拍攝的影片,第一段片顯示被告在花圃附近拍攝周圍被防暴制服的手足,直至PW1激動地走向被告身旁呼喊「係到仲咩,係咪記者,攞身份證黎」。片中並沒有出現PW1聲稱:
1) 被告意圖阻攔防暴警
2)PW1 行埋被告身前一刻 仍大嗌「死黑警」
3)現場亦都無人大嗌「死黑警 黑警打人」
另外,片中見被告只係高呼自己名字,旁人亦只係要求被告高呼性名,及重覆被告名字。
以上陳述,PW1都同意。
(PW1 原先氣焰囂張既態度頓然走晒 只係死死氣細細聲答「同意」兩字)

休庭過後,
PW1指出自己口供中所指的擾亂公眾行為應是被告拍攝第一條片段早一兩分鐘,所以呈堂片段一沒有攝錄。
於是,辯方繼而播放被告拍攝的第二條片段,時間為第一條片段前的五分鐘。全長五分鐘,被告沒有出過聲 更沒有大叫「死黑警」,亦見唔到PW1所提既黑衣人。辨方再次質疑PW1講大話。

直播片段證根本沒有人係被告被搜查或拘捕時叫囂:
辯方呈兩段直播片段,片中顯示根本沒有人可以接近防線,更沒有人叫囂或大叫「死黑警,黑警打人」。而被告一直都只係高呼自己的性名,片段都見到現場極少人逗留。
而PW1辯稱,聽到有人講粗口,推斷有其他人在場叫囂,但又指可能係自己伙記爆粗。

PW1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
辯方綜合四段片段,直斥PW1 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不是一名可靠的證人。

控方提出質疑
兩段片的準確性
不確定片段有否經過剪接,鄭官亦質疑辯方會否刪走對被告不利的片段。

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
辯方解釋 攝錄片段的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事前向控方申請借取手機,並由獨立的律師樓下載相關片段。
鄭官質問控方,部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控方沒有看過相關片段? 控方指出被告唔肯交出手機密碼,所以無法檢閱手機內容。

辯方四條片段暫列臨時證物
鄭官要求控辯雙方需就四條辯方片段達成共識,若無法達成共識,下堂便要處理辯方證物鏈事宜

PW2&3不用作供 已在同意事實之列
PW4 及辯方臨時證物留待下堂處理

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 10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 被告孤單一人 舉機拍攝防暴拘捕其他手足過程,現被誣告,希望有多d人過黎支持)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17:2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509大埔 #答辯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於2020年5月9日,在大埔安邦路8及10號大埔超級城內,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務人員投擲一個膠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沒有警誡口供,屆時將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及觀看約3分鐘的有關片段,預計審訊期為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3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提訊

A1: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A2: 魯(16) ‼️已還押近8個月
A3: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

———————————————

辯方指各被告曾與控方協商承認交替控罪(2),換取不起訴控罪(1),但控方不接受。

控方預料需4日審期,A1有1本警員記事冊呈堂,錄影會面紀錄(VRI)長度20分鐘;A2 1本記事冊,VRI長度33分鐘;A3 1本記事冊,VRI長度20分鐘。控方預計傳召2名市民證人及11名警察證人。

法官關注,在控罪書上見不到各被告有實際傷人行為,亦無人受傷。控方堅持留待審訊時交主審法官作事實裁斷,屆時如裁定交替控罪成立,會再作1/3刑期扣減。法官希望知道2條控罪量刑起點分別,控方指控罪(1)起點3年,控罪(2)未有資料,但控罪(2)並非例外罪行。

法官指,既然控罪(2)屬控罪(1)的交替控罪,而各被告亦願意承認控罪(2),在背景相同下,希望控方再考慮接受控罪(2),以節省法庭時間。

辯方指待審訊完成後,各被告屆時已還押14個月,七除八扣下已超越3年量刑起步點,是不相稱及不公平。

法官押後案件以安排更早的審期,及讓控方與律政司商討。


16:40:29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1/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下午審訊:
PW2 拘捕被告的警員22303
PW3 檢取證物的偵緝警員9604
(作供詳情後補)

案件將於明早0945續審


16:40:3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提訊

A1:潘(24)
A2:李(21)
A3:施(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2) 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7) 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8)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

A2代表大律師及指示律師向法庭辭任,指與A2有分歧。代表律師獲悉A2不再需要法援,將聘請私人律師。

法官希望A2盡快處理好法律代表事宜。

A1申請與A2分拆案件處理,答辯意向❌不認罪❌,希望排期審訊,認為3日審期已經足夠。

控方指現階段沒有任何錄像需要播放。

A3面對控罪(7)及(8),與控方商討後得悉如A3承認控罪(7),控罪(8)將留在法庭存檔。

A1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2021年8月1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預計審期3日。
A2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3押後至2021年3月3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及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因另案繼續還押


16:43:1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2/3]


控罪1:襲警
控罪2:阻差辦公

首2名證人作供完畢

明早0930同庭續審,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53:1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A3:曾(21)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暴動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

A1及A2正申請法援。
A3剛獲批法援,方才收到文件,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1及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保釋條件更改如下:
宵禁時間由2100-0700縮短至2100-0500獲批✅


17:03:5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胡志偉因指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拘留調查中

被告被指未有遵從 #20200701灣仔 的保釋條件,即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被告在家中藏有一本有效的BNO。

背景:
在2020年12月17日提堂後,當時被告被要求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但由於當晚辨事處已關閉,故被告在翌日到法庭交出旅遊證件,在法庭第一次提問被告是否已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時,被告指已全部交出。但在昨天被告因國安法而被拘捕後,警方在車上向被告確認交出甚麼旅遊證件時,被告向警方表示交了特區護照及回鄉證,卻沒有交BNO因此警方聯繫被告太太要求把被告的BNO交到警署,但不知原因下,該BNO在2小時後由另一位區議員交到警署。

由於辯方剛收到錄影會面光碟,需時處理,故把案件押後至明天10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再處理。

期間被告需還押懲教看管


17:31: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1太子 #審訊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案件經多次提堂:
28/4, 8/6, 9/7, 20/8, 28/9

審訊:
辯方律師率先向法庭聲明,被告係智障人士,持有社會福利署發出的白咭,今日適合答辯。

控方宣讀控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告曾XX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於2019年10月31日2006時,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在無合理辯下管有兩支鐵筆。

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10月31日2006時,PC21781拘捕被告,當時身穿灰色T shirt,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波鞋,孭黑色背囊
(2) PC21781搜查時搜到兩支用報紙包裹著的鐵筆
(3) 在2019年11月1日,21:11-21:25時,在被告的姨姨陪同下,由PC10354做錄影會面紀錄
(4) 旺角區地圖
(5) 警方拍攝的相簿
(6) 辯方對證物鏈和被告身份無爭議
(7) (對唔住聽唔㓛)
(8) 被告係智障人士
(9) 被告無刑事紀錄

裁判官詢問控方立場,unlawful purpose 係咩,主控指係概括涉及非法活動,包括損壞物品、束縛人身、offensive weapon & house breaking.

傳召PW1 PC21781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31日隸屬西九龍B連第二中隊,當日16:35當值參與踏浪者行動,穿綠色防暴裝,指揮官簡介當日適逢紀念831,估計太子有示威活動,示威者會在太子旺角區聚集,中隊在深水埗警署候命,約在晚上8點收到指揮官通知去旺角道彌敦道一帶,驅散示威者。

坐車去到旺角道近新填地街,因為塞車指揮官叫落車,步行向彌敦道推進,於是在旺角道左二線落車,向旺角方向推進,行到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站在黃格和班馬線前,見到一名男子,身穿黑衫黑褲黑鞋,右手揸住長條狀物體,有報紙包住,觀察咗2-3秒,覺得可疑,大叫佢停低,準確字眼唔記得,大概係「停低,咪走」,有用手指向該男子,(PW1在地圖上標示首次見到被告時雙方身處位置,隨後奔跑路線和拘捕位置)。

相遇時PW1和被告相距5-7米,被告站在黃格內,身邊無人,被告擰轉頭望左一眼,跟住跑上旺角道行人路,跑向公廁,PW1 追上去,繞過欄杆去到男廁樓梯口截停佢,用手撘住佢膊頭,被告隨即停低,將手上物品掉在右腳旁邊,無其他動作,PW1 執起物件檢查,發現係兩支藍色鐵筆,問被告喺度做咩,揸住兩支嘢做咩,佢無回答,做簡單搜身,在銀包搵到身分證和一張白卡,上面寫住弱智,期間被告有回答做髮型助理,在背囊中搵到兩條蒙面頭巾,一對黑色手袖,一隻灰色手套,一隻打火機,幾支香,三張八達通,一張係被告個人八達通,兩張係普通嘅,有麥當勞食物券,問孭住背囊做乜嘢,都係冇回答,宣佈拘捕,罪名係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帶上警車,上車後將被告和證物交俾偵緝警員9300接手,PW1 補錄記事冊。

主控引導PW1如何處理智障的被告,PW1表示知道要有合適的屋企人或監護人在場,才可以錄口供,所以無對被告施行警戒,截查過程中,被告有回答部份問題,例如:做髮型助理,有阿哥,姓名和身分證,可以完整表達,PW1明白佢講咩。

辯方盤問:
當晚在20:06時落車,大概有10-13人,PW1 身穿綠色防暴裝,戴頭盔和黑色面罩,左手揸盾牌,右手無楂警棍,其他警員有人揸盾,有人揸長槍;推進期間,因為塞車,警員有前有後在車與車之間前進,PW1行在前頭,因而見到被告,追捕時唔知有冇警員跟住,到截停時就有2-3名警員幫手。

叫PW1睇證物外套,指出當晚被告穿著時沒有拉上拉鍊,PW1不同意,説有拉上部份拉鍊。

第一眼見到被告手持長條物件,係睇唔清楚係咩,因為有報紙包住,仲有用白色膠紙在頭尾黐實,直至拆開嚟睇。

被告當時係孭住背囊,拉鍊係拉好嘅,因為天色已經昏暗,袋中物要取出檢查,連同兩部電話,一同交咗俾PC9300。

律師呈上一對耳機,問PW1在截停被告時,與被告面對面,有冇見到被告帶該耳機,PW1唔記得唔肯定,如果有嘅會寫在記事冊。

PW1同意由落車至截停被告,附近一帶冇發生任何傷人事件,冇人被束縛,冇非法禁錮,冇任何刑事毁壞事仲發生,亦同意唔知被告由邊度行過嚟和打算去邊度。

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會傳召兩位證人,今日未能完成審訊,申請押後和攞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休庭前裁判官給與控辯雙方一份案例,內容與Cap 228 Section 62有關,並詢問控方會否改控罪,如依舊根據Section 17,請在陳詞時解釋法例。


17:34:29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101灣仔
岑(37) #關文渭大律師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
①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② 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箭。 #攻擊性武器

鄭紀航裁判官於2020年8月27日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766

*臨時撤銷刑期上訴,今天只處理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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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理由:
裁判官不當地採用司法認知
原審鄭紀航裁判官裁決時,以司法認知「2020年1月1日下午港島各處有大量人群示威,有極端示威者使用各式武力……」為基礎,再推論上訴人管有物品的意圖必然是用作傷人或提供予他人傷人用。

但是,裁判官在審訊時卻沒有提及會引用司法認知作為其中一個推論基礎,使辯方無法針對指控而盤問證人、傳召證據。剝削了辯方應對的機會,引致審訊對上訴人不公平。單憑物件本身性質、當日港島示威、黑色衣物及隨身物品,推論上訴人管有弩、箭的意圖並不穩妥。

②關於管有物品意圖的推論不穩妥
鄭紀航裁判官裁決提及「案發時的過去半年,香港的暴力示威仍未有終止跡象……」上訴方認為不應依賴上訴人在街上被拘捕時的裝備,推論上訴人寓所中搜出的弩意圖用作傷人。理由是一般人家中有好多物品可以用作傷人,例如在家中搜出菜刀,並不能推論管有菜刀有傷人意圖。

即使弩和箭非尋常物品,但本質上亦非攻擊性武器。在沒有招認的情況下在家中搜出,然後單憑案發前半年的社會事件推論意圖,所得推論是否足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張慧玲法官:一絲一縷加起嚟就係一條堅韌嘅繩
我都同意單獨一樣嘢淨係黑色衫未必夠,但所有嘢加埋又有面巾、V煞面具、手套、3M防毒面罩、泳鏡……當然最重要仲有嗰把弩同埋削尖咗嘅箭喇,一個無辜嘅人會唔會帶咁多嘢,去帶朋友睇遊行呢?唯一考慮就係以當時的環境,上訴人管有物品的意圖,仲有d咩可能嘅推論呢?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雖然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管有物品的辯解不可信不可靠,但接納上訴人當日與友人一同參觀示威。所以,根據上訴人的證供已經足以證明案發當日有遊行示威,因此沒有不當地採用司法認知作推論。

另外,辯方深知上訴人管有的裝備乃示威人士常用工具,所以上訴人作供時逐一解釋每樣物品的用途以推翻相關推論,例如眼罩是裝修時保護眼睛……。原審時,駱應淦資深大律師亦有在結案陳詞中,邀請裁判官考慮當時無示威、無人叫口號或唱歌、無人有激烈行為……。從此可見,辯方了解控方的立場就是「被告帶備涉案物品到示威現場」。

--------------------------
法庭考慮需時,擇日頒佈定罪上訴結果。

*並非完整記錄


17:38:4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提訊

A1: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A2: 魯(16) ‼️已還押近8個月
A3: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

--------------------------
承上。

控方表示未能在今日取得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 14:30再訊;
審前覆核暫定於2021年5月17日 14:30;
暫定於2021年7月26日 以本地話進行3天審訊。
期間還押候訊


18:56: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陳(27) #0908銅鑼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1出口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趙金。 #襲警

‍♂️被告不認罪‍♂️

PW2作供中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0930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9:59: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非法集結
印度籍手足,英國籍手足(22-23)2人已還押1天 #1130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2同被控於20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及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破壞社會安寧。

求情內容
——————————
‼️簡單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非法集結是借助大量人士參與,並從中鼓勵他們借此達到他們的目的,並引用上訴庭就庾家駒案、袁志成案和鍾家豪案,指出非法集結是嚴重罪行。

法庭指出他們不能忽視非法集結帶來的風險,例如暴力行為。而且非法集結是種預防措施,在公眾利益需要保護下,在判刑時需要具懲罰性,阻嚇性和對公眾給予警告。

法庭認為2位被告雖然沒有物理上的破壞,但他們及示威者的行為卻令港鐵運作受阻,令交通受阻,以及令警方出動及需設立防線。

法庭認為2位被告雖然沒有對財產造成損失,但他們和示威者把雜物放在馬路及港鐵出口上,以「傘陣」遮掩示威者以及在港鐵站外聚集的行為是強行令車站停止運作令人受阻。

法庭認為2位被告雖然沒有領導者帶領他們行事,但當日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示威者間有共同裝備,而案發地點有不少商舖、行人和車輛經過,雖然案發時沒有人與人間的爭執,但法庭認為有潛在的風險,例如來自不同政見的人、道路使用者對示威者的不滿,有機會出現暴力行為或引致情緒高緖。而且當日是831事件3個月,此亦有機會令人產生高漲的情緒。

法庭以鍾嘉豪案作例子,認為案發時2人面戴面罩可以隱藏身份,他們的行為有機會更大膽和得到更多的互相支持和鼓勵,產生進一步暴力。

法庭以庾家駒案及黃之鋒案作例子,雖然D2在本案的行為只是協助堵路,但當大批示威者聚集時,很大可能會出現情緒高漲甚至激動的情況,帶來出現暴力事件的風險。即使他的行為並沒有特別目標,但會為周邊的建築物和公眾構成嚴重威脅。

但法庭接納辯方所指,本案的規模和所涉暴力較庾家駒案和鍾嘉豪案為輕。

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當中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減刑理由,D1在開審時認罪給予20%刑期扣減,D2 在開審前認罪給予25%刑期扣減,故判刑如下:

D1:監禁20星期
D2:監禁19星期

(由於是次判刑使用英文進行,本人已盡力翻譯,若有錯誤,煩請指正。)
———————————
按:外藉手足是十分難能可貴的,他們即使在昨天在庭上認罪,直到今天聽取判刑時,仍希望對家人展示堅強,精神的一面。希望大家在這段時間可以多多關心,多多支持他們,讓他們感受我們對他們的重視和關心。


22:46: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拒捕

~此為後補資訊~

陶(20)

控罪及相關案情: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PW1作供按此

✨此部分為PW2作供的部分。✨

辯方律師一度爭議證物的呈堂性,要求把部份證物列作臨時證物pp4-pp16,在下午與被告商議後不再爭議,證物列作P4-P16,列表如下:

P4 藍色斜揹袋1個
P5 黑色面巾一條
P6 白色勞工手套1雙
P7 黑色噴漆1罐
P8 白色膠索帶27條
P9 灰色摺刀1把
P10 黃色版手1個
P11 綠色版手1個
P12 六角匙5條
P13 消毒酒精1罐
P14 藍色打火機1個
P15 灰色剪刀1把
P16 未開封藍色醫用口罩1個

辯方證物
D9 放大了的街景圖

--------------------------

PW2男警員B (編號應為14079,因昨日審訊間PW1已透露PW2警員編號)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2於2011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0日是為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的成員。PW2在2019年11月10日2300起至踏浪者行動結束期間當值,上半更大部份時間以小隊形式坐在「大車」上在西九龍總區掃蕩及巡邏。當值時小隊所有成員身穿防暴工作服,佩備戰術頭盔、警槍、警棍、不同大小的胡椒噴劑、催淚槍等裝備。

2019年11月11日0810時,PW2從通訊機中得知西九龍指揮控制中心發出的資訊:亞皆老街一帶有50-100名身穿黑色裝束人士進行堵路及非法集結,並進入山東街、奶路臣街、洗衣街一帶行走,遂調派其小隊到上址進行兜截。PW2表示連同兩名指揮官、傳令員、看守警車的警員在內第一小隊共有大約42人。PW2同意自己並沒有見到現場有非法集結,資訊是由電台提供。

追截被告
0825時,PW2表示車隊在行經洗衣街近豉油街方向時,其透過車窗見到20-30名黑衣人,其中有4-5人進入洗衣街公園,小隊人員隨即下車追截。在進入洗衣公園後,PW2見到PW1及傳令員(PW2沒有說出編號,但昨日審訊後已知傳令員為警員11466)正在控制被告。被告身穿黑色短袖t shirt,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揹藍色斜揹袋。PW2聲稱見到被告掙扎,遂上前協助,用塑膠手扣將被告雙手反鎖在背後。被告當時狀態為坐在地上,PW1接着向PW2覆述剛才情況。

在成功控制被告後,PW2對被告作初步搜查,在藍色斜揹袋內發現:
1. 1罐黑色噴漆
2. 27條膠索帶
3. 5條六角匙
4. 2條(類似縲絲批)的「軚匙」
5. 1把剪刀
6. 1把摺刀
7. 1支酒精
8. 1個打火機

0832時,PW2在洗衣街用廣東話向被告宣佈以非法集結、拒捕及管用工具作非法用途的罪名將其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無野講。」PW2此時察覺被告的右眼下方擦傷、嘴唇爆裂流血、門牙斷裂、右手肘有傷痕。被告亦表示右膝及右腳均感到痛楚,惟其表示不需到醫院。

PW2繼續搜身,發現被告左褲袋有1個未開封的口罩,雙手戴著勞工手套,頸上有一條深色的「頸巾」。PW2後講上述物品檢取為證物。PW2表示沒有用手攞斜揹袋,將搜得物品放回袋內,將被告帶去花園街近豉油街等上警車。PW2表示搜身期間斜揹一直在被告身上,搜完後都在被告身上。

0854時,PW2押解被告坐警車AM9890離開現場返回旺角警署。

0907時,到達旺角警署,處理被告警誡及證物,期間斜揹袋一直在被告身上。

0907-0915時,PW2將證物分類並一直保管證物。

0915-0920時, PW2在旺角警署地庫臨時羈留室向被告發出被羈留通知書。

1320時,PW2將證物交給旺角警區重案組第2隊偵緝警員13345。

控方此時請PW2憶述檢取證物的大小、材質與特徵等,並讓PW2辨認證物P4-P16(此時為PP4-PP16)。PW2費力記述證物特徵,在描述證物大小時更錯誤地把間尺上的寸當作厘米,令整個程序需重新開始。PW2最後確認所有證物皆為當天檢取的。

✏️辯方盤問

展示辯方證物D7(被告被捕時拍攝的照片)

拘捕情節
PW2 澄清見到被告時被告是坐在地上的。

PW2 同意是在返回旺角警署後才為被告脫下手銬,之前被告的手部一直無法活動。

PW2 補充PW1跟其覆述的情節:PW1進入洗衣街公園後見到被告想走,遂將其制服,相信被告涉及較早前非法集結堵路事件有關,因此PW1欲以非法集結將被告拘捕,惟被告反抗掙扎推開PW1,令PW1跌倒,手肘受傷,小隊傳令員來到將被告控制,PW2隨後到場幫忙控制被告。

搜藍色斜揹袋的情節
PW2強調無論在搜身前,搜身中,搜身後還是把被告帶上警車後藍色斜揹袋一直在被告身上,搜身途中有把袋移至被告的胸前以供其搜索。PW2相信藍色斜揹袋不是掛在被告頸上,惟PW2不清楚斜揹袋原本位置是在被告左肩還是右肩,袋身在前或在後等。

PW2指出搜袋位置與制服位置相同。

對於在袋內搜到的物品,PW2指出有搜到1張學生證和一張八達通,惟沒有詢問是否屬於被告,因為PW2認為只需找到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可,故沒把學生證和八達通列為證物。

辯方此時向PW2展示證物D7,質疑當時被告的斜揹袋實質位置,相片顯示斜揹袋是橫掛在被告頸上,不是斜揹,而被告不可能在雙手一直反鎖的情況下把斜揹袋由斜揹移動至橫掛在頸上,PW2不同意。

拘捕理由
對於被告是否由亞皆老街方向來到現場,是否到過亞皆老街,是否參與過堵路,是否與在場人士一同行動,PW2均同意不能確認。PW2亦同意不曾確實見到被告在集結的人群當中出現。

PW2強調以非法集結為由拘捕被告的基礎在於指揮中心的資訊「亞皆老街、豉油街、奶路臣街、洗衣行、山東街一帶有人非法集結」及自己在洗衣街近豉油街親眼目擊曾有二十名黑衣人四散逃跑,追入洗衣街公園後,將被告制服,並見到其衣著裝備與堵路人士相似。

證物處理
PW2補充處理證物處理為把證物放入一個大的證物袋內,並以私人紙張簡單記述搜到的物品,在1320把證物交給13345時沒有把該個大的證物袋及該紙張交給13345,而是逐件證物抽出比13345睇,然後交比佢。

PW2同意在1345時把被告交給旺角警署報案室後,並沒有參與為被告及證物拍照的過程。

辯方案情
1.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被告身上根本無藍色斜揹袋,手上亦沒有戴勞工手套。
2. 被告自見到PW2至到警車上全程根本沒掙扎。
3.由此至終,藍色斜揹袋根本不在被告身上。
4. PW2是將被告拉到花園另一出入口才搜身及搜袋,不是PW2所說的原地搜查。
5. PW2是就咁把藍色斜揹袋掛在被告頸上。
PW1不同意全部辯方案情。

✏️裁判官問

PW2相信斜揹袋在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位置與證物D7顯示的位於被告胸前位置一致。
PW2表示沒詳細查看八達通和學生證,亦無核對這兩樣物品是否屬於被告。
PW2表示不曾干擾過證物。

✏️控方覆問

PW2澄清沒核對八達通及學生證是否屬於被告的原因,是因為他相信這兩樣物品就是屬於被告的。

PW2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的紀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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