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1

11:40: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林(24) #0714葵涌 #襲警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內接受調查期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即警員許智星、焦國榮和梁健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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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被告原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因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期間因拘捕人士多,被告需要在位於葵涌警署停車場的臨時羈留區等侯搜身程序。

直到翌日,PW1-5以團隊形式帶被告到警署301C室內錄取背景口供,PW1-2負責提取被告,PW3-4負責找房間,PW3同時負責錄取口供,PW5負責文書工作。在301C室時,PW1-4分別在被告前方,左方,右方和左後方。

在PW1打算為被告搜身時,被告叫「搜咩搜,死黑警!」,然後用前額撞向PW1前額,在PW1掩頭轉身時再用雙手推PW1背部使其前額撞向檯。在PW2-3打算上前控制被告時,被告右肩部擊中PW2臉部,在PW3打算捉被吿左手時被告右手手腕拉下PW3的衣袋,使其被撕破,過程中亦有抓傷PW3手臂。於是PW1-3對被告警吿,要求其冷靜,否則使用武力制服。

期後被吿用粗口責罵警員,有掙扎,期後PW3為被告鎖上手扣,PW4把其拘捕。期後PW1及PW3均有到醫院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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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當被吿在臨時羈留區與看守警員互相注視時,被告被PW5喝止並被其用粗口責罵,即「睥乜撚嘢?坐直啲啦!我認得你,連登仔吖嘛!」

後來PW1-2把被告帶離臨時羈留區時稱要「就搞X呢條仆街先」。在帶被告前往301C時PW5用手打被吿3下,稱要「搵人搞撚死佢屋企人」。

在前往301C房期間,PW5對警員稱「同佢做個全身搜查,驚佢屎眼唔知收埋啲乜」,故後來警員對被告稱要作「入侵式搜身」。當PW3-4在前方找房間時,PW1,5在被吿身後。期間PW3踼其小腿,使其跪地,令其小腿和右膝受傷。當被告面向牆時,亦有警員從後推佢。

當被吿到301C門口時,由於見房內沒有CCTV時,故用手按住門邊不想走入,PW5見狀用掌摑被吿,並用拳頭打被吿的手和頸。

在301C時,PW1-3在房間打算脫去被告上衣不果。那時PW3用右手拉下衫袋,並撕爛委任證,表示會誣告被告襲警,説「吿得你襲警」,那時被告舉高手表示「我冇襲警」。

後來PW1-3打被吿,被告一直用雙手護頭。PW1用前額撞被吿前額3下後,再撞檯3下,再撞牆3下。

後來被告背靠牆蹲着,PW3,4打算脫去被吿上衣及反轉被告均不果。

直到被告被制服,左手被警員抬起,右手被警員舉起並彎過後者。然後被告被帶往見值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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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裁決理由之簡要:

PW1-5的證供獲信納:

香官指出他們是執法人員,説謊的傾向性較低。亦認為他們證供可信可靠,清晰簡潔,互相支持,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故接納5人證供並給予全面比重。

香官指認為當日有大量被拘捕的人,故需要團隊合作帶被告往301C室是合情合理。

即使PW5在作供曾參與提取被告的過程,但PW1-2卻指其沒有參與其中。香官認為由於PW4和PW5是處理文書工作為主,故在PW5提取過中被PW4叫離開不足為奇。

就搜身的爭抝點中,香官認為被告已在臨時羈留室逗留一段時間,警方帶被告到301C室後為安全起見再次搜身也無可厚非,在後來被告因被制服已被上手扣後,由於警員要帶被告見值日官,故不再要求搜身是合情合理。

就被告傷勢的爭抝點中,香官指被告在襲擊在場警員後,PW1-3需要合力上前制服被告,例如提起被告手腕、按被告的肩部等,但被告企圖掙脱控制,與警員鬥力,亦因刻意背對牆壁下,警員只能推開被告為其反手鎖上手扣。香官認為在此情況下,被告因此受傷是不足為奇,沒有不合理之處。

被告及DW2的證供不獲接納:

香官指出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信性高。

香官認為2人的證供不能互相支持,亦不合理,故認為2人的證供不可信。

香官指出DW2證供時曾指出被告曾因在臨時羈留區注視一名看守警員而被PW5指罵「睥乜撚嘢?坐直啲啦!我認得你,連登仔吖嘛!」。但被告沒有這樣説。香官認為若事件屬實,被告必然印象深刻並在庭上提出。

香官不相信被告指出PW1曾用前額很大力撼在他的前額、檯和牆以自殘。因香官認為301C房內相當狹窄,故不相信PW1會故意彎腰或蹲下撼檯,亦不相信PW1大力撼牆至外面也能聽見甚至為了誣蔑被告而自殘至這樣地步。

香官不相信被告指出有一名看守警員在臨時羈留區與他注視1至2分鐘,期間兩人不發一言,因香官認為警員不會做出毫無意義的動作。故亦不相信PW5會因此而責罵被告。

香官不相信被告曾被拉扯頭髮,因為此傷勢沒有出現在醫療報告上,而醫療報告上記錄了被告只報稱有眼角受傷、耳薄受傷和頭痛一事。

香官懷疑若被告曾被警員毆打及暴力對待,為何當時只用口頭回應「我冇襲警」及「我要見值日官」,但未曾回應「唔好打」或「唔好推」,實屬匪夷所思。

結論:

綜合以上,香官認為本案的唯一推斷是被告襲擊3名警員,以額頭撼向PW1,用肩打PW2,扯爛PW3的衫袋和抓傷PW3。‼️故裁定被告3項襲警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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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有完整的家庭,有家人親戚的支持。完成大學課程後曾到澳洲實行工作假期。現在則在一間香港公司任職。

辯方律師指出本案是突發和單一事件,與被告本性不同。從客觀角度而言,被告面對着大量警員,一時失去理智及不知道如何應對實屬正常。

辯方律師呈上不同的求情信:

·第一封是指被告的工作表現好,僱主願意在及後繼續聘用並給予指導被告

·第二封是指被告待人親切,有責任心,有耐性,有領導才能,性格樂天。即使初中成績平平,但在高中時願意發奮讀書

·第三封是指其對被告有正面的印象,為人和善,具同理心。被告在案發後修讀飛機駕駛課程,希望用專業技能回饋社會

·第四封是指被告是外向,樂於助人,循規蹈矩,與家人關係良好的人。本案而令家人擔心被告並為家庭帶來壓力。

辯方律師指出上述內容可見被告是良好市民及得僱主信任。律師指出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有良好背景,希望即使因被告年齡關係而未能索取一系列中心報告,仍可以判處被告非監禁式刑罰,例如緩刑,此選項除帶懲罰性外,亦可以警惕被告日後需小心行事,是對社會可取的方案。相反,短期還押及監禁未必有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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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官指出上訴法庭已指出襲警是嚴重罪行下,判處被告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亦看不到本案有特殊因素可採取緩刑,但仍決定為被告先索取背景報告才作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香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判刑

(1149最後更新)


13:16: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13將軍澳 #宣佈判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縱火

姚 (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申請人的律師提出以下的上訴申請原因:
1)原審法官應否依賴英國指引the UK Guidelines
a. 未有預先向申請人作出警告
b. 回應破壞社會安寧而非縱火
2)原審法官是否適當地根據英國指引而考慮本案的犯罪元素以及對社會安寧造成的破壞,以致6年為量刑起點是否適合

就第(1)項原因:
考慮到 (i)兩地司法制度有異 (ii)英國指引只適用於縱火,而不適用於破壞社會安寧,申請人的律師特定批評原審法官沒有指出為何要依賴英國指引作判刑準則。他指出以往法庭上多次指出英國指引的判刑準則並不能作直接參考,因為香港的形勢和環境與英國不同。然而,法官認為原審法官沒有直接跟從或應用英國指引,只是討論英國指引中相關原則的概念,指出需要決定被告的罪責程度以及被告犯罪所帶來的破壞程度,她亦有慎重考慮香港以往沒有相關案情的典據,並有考慮相關加刑或減刑的因素。因此對原審法官第(1)項的批評並不成立。

就第(2)項原因:
申請人的律師認為針對第一項控罪,若原審法官的判刑考慮是基於「公眾活動」的考量,以往的暴動案件能提供判刑準則參考。他引述了Yim Tak Wai 和 Tse Ka Wah的案件。法官指出,前者於裁判法院審理,而後者為越南人於難民中心打鬥的案件,因此引用這兩件案件並不適合。
法官接納申請人的律師引用(i)莊鑫淼(ii)林小雄(iii)鄺文浚(iv)黎振鴻 的案例。根據以上於區域法院審判的案例,各法官均接納以五年或以上作為量刑起點,只是根據案件和犯案人不同的情況加以考慮。考慮到於公眾集會縱火是極為危險,監禁式的刑罰才能起阻嚇作用。而控方亦有指出以下因素引證本案與申請人律師所提出的案例有不同,因而要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
(i)申請人購買白電油以製造該2枚汽油彈,並攜帶到示威現場使用
(ii)申請人指出向路障投擲汽油彈的目的是防止警方在與示威者對峙時推進,而當時有警員正在清理路障,申請人的行為阻礙了警員執行職務
(iii)申請人的行為罔顧警員的生命安危

這些都是原審法官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的考慮因素。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並未有作錯誤的判決,因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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