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9

18:37: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以下補回8月3日審訊內容**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傳召DW2劍擊隊隊長作供

辯方主問

DW2與被告為同一間本地大學畢業生,於2016/17年度及2017/18年度擔任該校劍擊隊隊長,並統籌該兩年度訓練營的籌備工作。

DW2確認被告曾參與2016/17年度訓練營的籌備工作,並向法庭介紹玩水彈遊戲玩法,在此不贅。DW2提到與被告製作水彈的經驗,並指原本打算將氣球直接套上水龍頭盛水但失敗,故改用膠樽改裝而成的器具盛水。他們原本打算以漏斗形式盛水,即將氣球套在飲水口並以較大的一端開口盛水,但發覺水流無法撐大氣球,故改為將氣球由飲水口塞入水樽內部,以飲水口一端盛水。DW2確認當年用過由水樽改裝的器具與P2類同。DW2指自己因工作關係在2019年7月離開了香港,未有參與任何2019/20年度訓練營的籌備工作。

控方盤問

DW2確認被告與自己均曾製作及使用過入水器。DW2水彈大小通常約為手掌大小,即約5吋多。控方質疑使用入水器盛水並不方便,DW2均一一解答,在此不贅。控方又質疑何不以氣球直接盛水,DW2指無法對準水龍頭盛水。DW2同意入水器製作簡單,在短時間內能夠製作得到,而使用方法亦簡單,可在現場透過示範即學即用,亦同意可拍攝短片作示範。控方本欲詢問DW2是否同意根本不需早3個半月之多製作入水器,遭辯方反對而作罷。DW2亦表示未曾看過彈弓杯相關教學影片,亦不知道入水器可發射波子。

控方詢問DW2,被告是何時聯絡DW2邀請其作供,D2表示因工作繁忙對具體日期並不清楚,是在幾個月前的事。控方詢問DW2是否知道上庭作供所為何事,DW2表示只知道自己要為訓練營相關事情作供。

辯方覆問

DW2確認曾試過用手指撐開氣球開口盛水但失敗;而氣球沒有緊貼水龍頭盛水亦告失敗。

DW2作供完畢。

傳召DW3趙同學作供。(後補)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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