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5

09:39: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0937開庭
庭內約15人聲援
繼續控方主問PW3
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

1105 休庭30分鐘
控方未完成主問PW3

1151 開庭
控方完成主問PW3
辯方開始盤問

1258休庭
辯方未完成盤問PW3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40:1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09:54: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65C(列為控方證物P7)

1)警方畫了一副山東街彌敦道一帶草圖 P1
2)2月12日在彌敦道雅蘭中心銀行中心一帶5張照片P2(1-5)
3)立場新聞10月22日錄影片段(1020九龍遊行旺角現場 063-0725)燒錄光碟P3
4)10月22日搜查被告背囊發現拼(1-10)黑色背囊,黑色頭盔,過濾器,手袖黃色手套,8生理鹽水,9灰色手套,10 一個打火機
5)被告身上衣物P5(1-5)黑色T,黑色長褲,黑色鞋,灰色頭套,黑手套
6)P4P5 沒有經過修改,呈堂可信性沒有置疑
7)警方妥善保管證物鏈沒有爭議
8)控方證人專家化驗師報告 P6

注:應為10月20非10月22日。庭上稍後改之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需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將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沙展54032伍詠強


10:20: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0831太子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鍾(33)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背景:8月14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就控罪(1)判處12個月監禁,並就控罪(2)罰款5000元,拒絕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及刑期上訴申請。(詳情

法官了解雙方口頭陳述,認為辯方提出嘅理據並沒有合理爭拗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手足好精神,有笑,有俾手勢)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2:5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13九龍城

D1 林(20)
D2 楊(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D1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11月26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5: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潘,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 參與非法集結
(4)-(10) D1-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因需時錄取口供,本案押後至12月3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處理。
✅期間眾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0:25:11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控罪撤回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有關的罪行


11:11: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第一證人審問結束~
休庭至1130,待陳官處理另外一單案件。


11:36: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1035 D3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主要挑戰PW4口供完全沒寫對D2 D3觀察的時間、20米外可看見D2 D3的腰包和背包 (但嚴官認為20米不是很遠的距離)、口供是截停D2 D3後才根據她們的衣著而寫等等。

❇️覆問
控:想播放鏡頭ER8片段比你睇
D2 D3辯方律師:想確立問題用意,請PW4出去先
[PW4離開]
官:你想從ER8片段判斷PW4截停D2 D3位置
控:同意,想知道截停後由何處行了去邊
D2 D3辯方律師:反對,沒有覆問覆問
官:唔比佢睇鏡頭,要佢憑記憶指出
[重召PW4]
官:請憑記憶在平面圖上標示截停位置和截停後帶D2 D3行到的位置。[MFI1]

控:書面口供做到0610,什麼記事冊寫0530 off duty?
PW4:因為要和流水簿(OB?)的紀錄match番。OB是用來記錄開工收工的時間,但用私人時間做野經常發生。

D2辯方律師補充盤問
辯:你畫P15(3)時標示追截至colourmix門口,後來改口說是在櫥窗截停,因為你看了庭上片段才發現。你在露天地方截停D2 D3但片段中見唔到。(直播員按:P11片段影到colourmix門口情況,冇人)
PW4:因為我立即命令佢地退後至安全地方,影唔到唔代表我不在該位置,影片像素低。

PW4作供完畢,下午續審。


12:07: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17油麻地

韓(24)

控罪
1)刑事損壞
2020年4月17日無合理辯解損壞港鐵油麻地A出口外屬於港鐵的外牆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港鐵油麻地站入閘機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171

押後至11月27日上午9點半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提訊

附加擔保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報稱地址
每天0000至0600 宵禁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3000元現金擔保


12:40: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所有控方證人已審問完畢。
控辯中段陳詞。
(詳情後補)

陳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休庭至1500再繼續審訊~


13:11: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2旺角 #判刑 #庭外消息

*(14)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撤控)

案情:
//去年11月2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聚集,警方驅散時疑從13歲男童搜出士巴拿、鐳射筆及對講機,並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
(摘自《香港01》2020.6.4)

辯方表示已取得3項報告:
1. 感化官報告
2.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3.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首兩項報告均建議為被告頒下 照顧及保護兒童令。原因如下:

1. 被告沒有過往定罪紀錄
2. 有父母及學校支持
3. 在社會活動中顯示為inactive role 跟隨者角色

第三項報告則顯示被告適合進入更生中心,而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表示事件發生在於被告認識一位朋友而由該朋友連同裝備帶到示威現場。然,今已與該朋友斷絕聯絡。

彭亮廷裁判官表示上訴庭案例 SWS (案件編號:CAAR1/2020)對其有約束力,年紀輕是一個求情因素,而非唯一因素,除更生外,亦要平衡其餘3項量刑約束。而報告內容只作參考,法庭有最終決定權。

直播員按:

該4項量刑因素包括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辯方回應,被告已被困3星期,其每日反思,認識到自己行為之不當,期望能好好讀書,令父母引以為傲。以上其實已令其餘的量刑因素得以彰顯。希望法庭能採納首兩項報告建議。

彭亮廷裁判官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再作判刑

由於裁判官仍需時考慮,案件再押後至明天10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再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17:1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4/15]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覆問PW4完成。
重召PW2張智明(音)作供。

下午續審。


14:22: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6觀塘 #審訊

王(37)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2: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答辯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更多文件及轉換法律代表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14:42:5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保釋相關事宜:
⚪️修正報稱地址
(獲批) 另新增多一個地址

因較早前轉換法律代表,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4:51:5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牛頭角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 D6:雷(33)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5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扳手和3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和一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並摧毀他人財產
(6)D6被控於同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7)-(11)D1-5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5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及D2使用一塊布

D6律師申請將D6案件從本案分割出來,其他辯方律師贊成/不反對。控方暫時只有初步證據所以未能即時處理回應,並建議待12尾的審前覆核才考慮再作分拆。

D6律師補充說明,其他辯方提出的押後是不尋常地長,據悉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並建議另設一天提堂作分拆處理。

答辯意向:
(1)D1-5不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3不認罪
(5)D2不認罪
(6)D6不認罪
(7)-(11)D1-5不認罪

D1-5部份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而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已簽妥好的聯合問卷。
D6部份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會處理分拆案件。期間維持保釋。


15:00:17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今天PW3證人,主問及辯方盤問完畢。

由於控方醫生專家今天下午未能在場聽取PW3證供,而控方認為醫生專家有需要在場聽PW3證供,故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讓控方醫生專家在場時再繼續聽取PW3證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0月16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5:1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判刑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本案已確認是社運案件,而案件今日已經作出判刑,被告不用還押。

由於被告希望把案件低調處理,因此本文不會提供任何案件資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提供資訊


15:16:1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控方第一證人速龍沙展54032伍詠強(音)及控方第二證人cid 9204 郭少邦(音)作供完畢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雙方承認事實中修改
(上午承認事實中10月22 應為10月20,雙方知錯更正無異議)
法庭依證據證供裁定
現階段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明天9:30 再審


15:27:1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傳票案件
#0805彩虹
#不是手足

D1鄭漢權
D2何志強

控罪:普通襲擊

背景:

2019年8月5日大三罷彩虹港鐵月台有市民舉喔牌呼籲罷工。本案兩名被告動手阻止而被捕。D1承認有拍打證人一手上寫著標語的木牌,否認襲擊證人一。D2否認襲擊證人二

分別自簽1500元守行為12個月,另支付堂費300元,撤控☠


15:32:5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

A1
上次押後精神科及心理學家
9月1日已與精神科醫生會面
9月23日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收到初版報告
收到最終報告後將與控方商討

A2同意押後
因部分文件質素欠佳無法閱讀,未能為控罪

A1及A2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及A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
早前與控方商討,以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今天控辯雙方確認協議仍然生效

因疫情關係,每天報到減至每週3次獲批✅

A3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8:0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4淘大 #提訊

A4: 陳(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背景:
去年9月14日下午,近500個非法集結者手持五星旗於淘大商場內聚集,唱義勇軍進行曲及高叫「警察加油」等口號。期間有不同政見的年輕市民到場,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非法集結者竟無理要求戴口罩的商場顧客除下口罩,雙方口角,爆發大規模衝突。警察到場進行暴力鎮壓,拘捕多名商場顧客,但竟放生非法集結者。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本案於2020年8月25日與同日同地的另一宗案件合併。法庭尚未聆取陳的答辯,押後至今再訊。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多4名警員,及呈上1本警員記事冊
錄影會面片段總長63分鐘
1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長6小時,有關長度30分鐘;另一段長30分鐘

案件排期於2021年1月11日0900在區域法院開審,預計審期為5天;
並於2020年12月22日1000在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40:1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2元朗 #提訊

吳(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管有4個玻璃樽,3個含有三甲苯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三甲苯混合物及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支卡式石油氣、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控方指在吳手機內有片段影到被告人在貨倉製作汽油彈,亦指在telegram發現由吳發出一張有關自己製造汽油彈的相片訊息

背景:於11月4日首次提堂,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1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拒;3月31日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4月14日轉介至區域法院,保釋申請被 #郭偉健法官 拒絕,還押至今

——————

辯方申請押後以提供法律意見及等候控方回覆
因非常多閉路電視片段及錄影片段需要審閱
亦已去信控方相討,首次被拒後再去信控方,正等候回覆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代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15:46:4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0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15:58:07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所有控方證人已審問完畢。
控辯雙方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第一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
(原因下次上庭時再讀出來)。

被告選擇不答辯,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所有細節稍後時間補回~)

押後至11月1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58:1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於去年11月2日下午在維園舉辦區議會選舉聚會,取代早前被警方無理反對的「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警方竟指眾人正參與非法集結,並於下午4點起向維園發射催淚彈及闖入維園球場暴力驅散。當日晚上,多區有抗爭聲討警方暴力驅散和平集會,衝突延至深夜。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辯方已從控方收到大部份文件,但仍有部份文件尚未收到,希望申請押後。

控方指已要求警察盡快向辯方提供文件。

法庭批評,辯方早在8月去信警方要求索取文件而警方延至今日仍未能提供,做法是極不理想,要求控方積極跟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58: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訊

曾(42)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02:4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劉(55)
D2:曾(55)
D3:曾(21)

控罪:
(1) D1-D2 非法集結
(2)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4) D3 暴動
(5) D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D1-D2各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D3減少報到時間獲批,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07:2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27馬鞍山

黎,趙(17-19)

控罪:
(1)D1-2管有爆炸品
(2)D2:管有爆炸品
(3)D2: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D2辯方律師日前收到128GB usb,申請押後案件以審閱內容。

案件押後12月3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D2更改宵禁時間獲批,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下一次聆訊需確認答辯意向。


16:10:4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929銅鑼灣

廖 (41)
(被告牽涉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正等候審訊)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19年9月29日約1400時,警員10824在崇光百貨附近執勤,突然感到右後腰被踢一下,轉身看見被告的腿呈屈曲狀。被告逃走,隨即被截停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無表面傷勢。

背景:
被告認罪,裁判官香淑嫻指當時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衝突,他在不被警員挑釁下襲警,上訴庭已多次強調警員執行職務應受保護,但香官最終仍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香官提出覆核。
----------------------------------
控方

有違一貫判刑選擇
控方指被告個人背景不足以成為特殊情況,即使辯方提出的朱家言案亦認為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是恰當的選擇,本案判處社會服務令有違一貫判刑原則。近期大量襲警案件,法庭有需要判處阻嚇性懲罰。

忽略現場環境嚴重性
控方指香官判刑時忽略犯案時環境,受襲警員正在執行維持秩序的工作,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下,因對警員處理遊行的不滿轉嫁於警員身上,控方指法庭應強調這種行為是不能容忍。

現場氣氛高漲,高呼口號並要求警員離開,警員追捕市民的畫面會挑動現場人士情緒,控方要求香官透過司法認知推論社會氣氛差,警民關係差,集會最終會演變成暴力示威。高等法院案例亦顯示襲警有機會令現場環境一發不可收拾,潛在風險不可忽視。

唯香官指案發時間是約1400時,示威活動仍未開始,而法庭認為通常在黃昏至夜晚始出現暴力,質疑是否有日間出現暴力的事實基礎,香官拒絕作出相關司法認知。

辯方
高等法院案例有別於本案,本案並非發生於騷動現場,案情摘要沒有提及暴力元素。再者,被告已開始履行社會服務令,另行判刑對被告不公。
--------------------
裁決:

被告於主任裁判官錢禮席前認罪,在2020年7月10日改由裁判官香淑嫻判刑,做法並不罕見,裁判官有權索取任何報告協助她判刑。

感化報告結果正面,被告21歲初出茅蘆,努力工作及進修。被告於2019年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犯案,事後極其後悔,承諾減少接觸相關資訊。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行為幼稚,建議判處為期12個月感化令,提升被告的守法意識。香官指被告背景良好,一時衝動下犯法。

香官指本案嚴重性在於現場有100名示威者,他們高呼口號,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之下襲警,事後逃避令警員需要追捕,被告的行為會觸發他人情緒。

上訴法庭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執法人員,有關襲擊執法人員的判刑,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然而,處理上訴的法庭亦有案例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應判處監禁,但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香官認為控方提出的案例情節較嚴重,而上訴法庭也指出社會服務令是真實及有效的代替監禁刑罰,犯事者需以無薪工作彌補社會損失,刑罰比感化令及緩刑更苛刻。法庭押後判刑等候索取報告,一般而言會接納報告建議,避免令被告感到困擾。

香官認為本案有其嚴重性,可幸的是警員沒有受傷,甚至也沒有感到痛楚,但批評被告的行為是「懦夫」、「可鄙」及「幼稚」。

被告初犯,一事衝動下襲警,香官指即時監禁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認罪後減為2星期,被告已在監督下履行社會服務令會有進一步扣減。經考慮以上原因,裁判官香淑嫻駁回控方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16:33: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2張智明(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天是紅磡警區特遣隊,快速應變部隊成員, 約有20多人,由龍加琪女督察指揮,WPC16770是傳令員。當時於黃埔站A出口外向住紅磡道,看到有人在黃埔那邊的德安街用雷射筆、亦有人投石。不久後沿德安街於行人路推進。開始推進時見到有三名女性在對面行人路轉角位向警方叫罵。三人均戴口罩,一高兩矮,兩人穿黑衫一人穿灰衫。較高的那位(D1)在馬莎外面樓梯位被按低,我看一看便繼續向前掃蕩。之後再見到灰衫和黑衫的女性(D2D3)被同事追截到聚寶坊出入口,很快有其他人去幫手。

之後停止推進,作全方位防衛,現場僵持,有很多市民圍觀。在聚寶坊正門,有一名男示威者(D4)帶著灰黑口罩、白色衫黑色褲指罵警方,因為他違反禁止蒙面法,我突破防線上前兩米捉住他,其他同事亦很快來防衛。因他手腳掙扎,我捉住他手腕將他壓在地上,扣上膠索帶,將他帶回聚寶坊入口有蓋位置。

去到那個位置見到D2 D3正接受搜查。我吩咐PC20658看住D4,比交代D4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期間PW4向我匯報地截停了D2 D3,快速地說了她們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亦揾了其他女警嚟幫手。PW1亦向我匯報制服了D1。
我示意WPC14944、16770和PC20658將D2 D3 D4帶上警車AM6271。另外有兩名女警和PW3已看住D1,PW3由PW1吩咐向D1調查搜身。
PW3對我說在D1的背囊內搵到鐵鎚,WPC16770在D2身上搜到有哨子,WPC14944向D3搜身冇特別發現,PC20658向D4搜身冇特別發現。

在警車上我向D1-D4宣佈拘捕。2226警車離開現場,回去紅磡警署。

控方要求播放鏡頭ER8的片段,嚴官提醒他沒有辨認基礎,D4辯方律師亦表示會反對,於是控方就說不播了。

❇️主問part 2
控方再次詳細問及PW2的觀察。
2150驅散開始前站在黃埔站A出口近德民街的行人路。D1-D3在對面行人路,我和他們隔住紅磡道,約20米距離。

在地圖上標示 1. 德安街人群聚集的位置 2. 第一眼看到被告,她們的位置

2150起步時見到她們鬧警察,我一路行一路望住,她們手部有動作,肢體向前傾。之後她們三個一起跑,雖然前方不時有同事經過,但整個過程都清晰。警方在行人路和馬路間向前推進,跑了15米,見到PW1制服D1,亦見到D2 D3跑到聚寶坊附近被截停。截停後有七至八名同事圍住她們,組成防線。D4和我距離約兩米,他和身邊十數人貼住防線。因為普通街坊唔會圍埋嚟,有心人先會。他揸住手機拍片,鬧「死黑警」,身邊的人亦起哄,叫「走啦,呢度私人地方」,D4亦跟著一起叫罵。D4站在人群較後位置,所以我上前撥開人群,捉住他左手手腕。他用力想fing甩手,fing了幾下就冇再fing。之後我將他按在地上,說他涉嫌非法集結,用膠手銬銬住他。

枝節 - 辨認事宜
控方又要求播放鏡頭ER8的片段,D4辯方律師反對,嚴官請PW2離庭。
嚴官詢問控方播放片段的用意。
控方希望PW2在片段中辨認自己,及在推進時刻認其他人士,因為有一個鏡頭影到疑似D4在H&M對面掟水樽。
官:係邊個發現呢個鏡頭?
控:偵緝警員PC14726
官:咁點解唔係畀PC14726睇?
辯:如果只是辨認PW2自己是不反對的,但反對用片段辨認D4,因為在PC14726的任何回文中都沒有提及過此發現,PW2在主問中亦沒有提到,亦不是熟人辨認。案發至今已經一年,沒理由現在才回文說有此發現。

官: 控方你打算如何用片段作辨認?你畀PW2睇但佢又唔係調查警員,辯方亦冇同意片內的人係D4
控:PW2已經睇過段片一次先回口供
辯:澄清PW2冇提過觀察到D4,只有拘捕畫面的片段才有提及D4。即使他說在片段中掟水樽的人是D4,這不是熟人辨認,他沒有耳聞目睹,只是傳聞證供。
官:為何不傳召調查警員?
控:我會傳召
官:但辯方而家先知喎
辯:我手上沒有調查警員的供詞
官:供詞亦冇話佢有睇CCTV認到D4喎,(控方)你究竟準備好呢件案未
辯:我問過控方攞調查報告,都冇講過有睇CCTV
官:有睇過CCTV的所有調查紀錄是否已經畀曬辯方?
控: 有另一名警員PC15892負責下載網上串流片段,口供已交給辯方
官:有冇爭議證物鏈㗎
控:畀啲時間我處理... (1分鐘後) 呈堂性冇爭議嘅。

官:做辨認首先要有基礎,例如如果你在CCTV找出可疑人物,話佢係某一人物,你首先要講得出某一人物有咩特徵,然後你喺CCTV裏面見到有乜嘢特徵,報告出match嘅特徵再作推論。呢個過程,證人唔使睇片都可以講得到。
如果證人(警員)有做呢樣嘢,總會有對應的工作紀錄,請問控方整理好相關資料交給辯方未?

控:只有9月21日的書面口供,有提及睇過ER8片段。
官:你建立基礎先,我再決定是否可以播放ER8給PW2辯認

重召PW2。
❇️主問part 3
2020年9月21日在紅磡警署2樓調查房,PC15108用notebook播放了一些3-4段網上片段和3-4段CCTV片段,觀看的過程有記錄在記事冊內,亦有寫在口供。睇片的目的是想確認一些我記憶內的事實。在一段網上片段確定在聚寶坊拘捕一名男子是D4,在另一片段(CCTV ER8)見到D4在警方推進時向防線投擲硬物。主要是憑衣著外形即黑短髮、白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和背包去辨認,兩個片段內的人特徵脗合。但面部特徵因為影像不清晰,加上他帶了口罩,所以睇唔到。
在9月21日才第一次看ER8,D4投擲硬物後海皮方向逃離。由他投擲至逃離這個過程反覆看了兩三次,放大、slow motion、forward backward都有。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問題。

官:現在2019年10月發生,你在2020年9月才睇片, 記憶如何?
PW2:印象深刻,因為是第一次在黃埔作拘捕,上星期睇番片和記事冊亦記起D4衣著。
官:2020年9月21日有冇睇其他相片
PW2:只看了影片

枝節 - 辨認事宜part 2
因辯方有陳詞,請PW2離庭。

D4辯方律師:PW2是和記憶對比,非辨認證供,明顯是有人同佢講D4掟水樽
控:PW2是睇完網上片段再睇CCTV所以判斷到
官:你們對PW2剛才的證供有不同演繹,那控方你的基礎是否穩妥?

休庭。休庭後,控方重召PW2補充主問。
控:你是基於什麼原因認出D4(有掟水樽)?
PW2:對他在行動時看到的特徵和另一段片對比。

因辯方有陳詞,請PW2離庭。
辯:這個答案和他之前答的沒有分別
控:交給法庭決定。可參考在七警案的判詞中,法庭對於片段真確性的判斷。
官:有咩關係?
辯:我又冇反對呈堂性和事實性,只是反對PW2用作辨認。
控:好啦咁我唔做辨認了。

播放控方片段P12 (現場直播片段,約30分鐘),控方之後會就片段繼續主問。

10月19日 (下星期一) 0930同庭續審。


21:57: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
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 覆述案情
鄭紀航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PW1-PW3、被告及DW1的主要供詞。

⏺裁決理由之證供分析
警員供詞可信可靠
PW1、PW2及PW3供詞可信可靠,裁判官全盤接納。

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堆砌情節
被告主問稱將打火機放在褲袋而不在背囊,是因怕它丟污背包内衣物,但在盤問下指「唔怕佢(四把士巴拿)唔乾淨」;被告主問稱火機放在右邊褲袋,但期後卻指左邊;被告先稱檢獲的工具(控罪二)是在場示威者所棄置的,及後供詞指「唔係親眼見到示威者放喺地上」;被告稱是一同拾起工具並放入背包,但期後沒有提及工具是包括鉗;被告沒有說等候了多久(「過咗幾多個鐘」)才拾起工具。鄭官指以上描述極其矛盾,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案發前,被告指沒有執過街邊物件回家,但後稱「應該算有,但唔係嗰啲工具」,但口供曾指出被告有執過螺絲(為案發工具之一)的經驗。鄭官表示辯方有意「概括地發問」,不認為被告錯誤理解問題,指問題明顯不是問有關工具的,可見其「改變口供」,案情反覆亦不吻合。

被告指在鐵欄的位置拾起工具,被問及鐵欄是否完全被拆掉,在盤問下稱「拆晒啦」。但之後就明言拆鐵欄情節,「拆咗第一個欄就可以靠蠻力拆其他.....」

被告在街邊執的物品,指是給喜歡工具及裝修的父親,但供詞指「唔會同家人交代有拎返嚟」,而直接給父親。鄭官質疑「如果唔交代又點比到爸爸?」

被告對爸爸收集工具的描述,先稱「淨係知佢放喺房」,但後來又指「放喺床下底」,可見在盤問中堆砌文字。

裁判官稱物品「都係自己帶」
被告指手套和袖套(冰袖)是因為一位女士給予的,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可避免痛楚,但當時背囊已有泳鏡保護雙眼(而被告沒有使用);被告知道手套會令雙手「冇咁難受」,曾經有人贈袖套,惟在家中不知所終;背包內亦有幾件黑白T恤及更換衣物,可見是考慮周全地出門示威,亦知道手套能防催淚煙,因此認為手套、泳鏡和袖套都是自行配備的。

沒有即時回家,有意停留
被告轉入太安街後,與其鰂魚涌的住所仍有一大段距離。被告選擇在西灣河流連,晚飯後亦不是向西面行,而是東行筲箕灣方向,亦沒有選擇在非示威區或回家吃飯,可見沒有回家的意圖。當晚10點後,現場仍有示威者「生事破壞」,可見氣氛沒有消退,鄭官指被告有意留在該處。

父親供詞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父子作供存矛盾
被告父親為DW1作供。就被告取螺絲,DW1指「以前無攞... 有可能有攞嘅... 唔知有冇心攞... 會留低有用嘅嘢... 佢唔會直接攞... (節錄騰本)」。指被告會因應情況詢問才使用工具:用小型工具(慣常及容易拿取)時不必問,用大型工具(難用及不常用)則要問父親,而當中的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非大型工具,因無需問準就能攜帶出門。 又指被告可以不遵守梁家的「潛規矩」。鄭官指DW1常用「應該、可能」等字眼,有不確定之嫌。質疑被告為學生,沒有多餘資金,最輕易快捷的方法便是從父親拿取,鄭官以不可抗辯的理由,認為上述物品是被告帶到現場,非從西灣河拾回的。

鄭官續指不可改變的事實為控罪二是「管有」,並以多個案例詮釋「意圖」之意思、性質及狀況。

裁判官分析
被告目睹示威者縱火、製造及設置路障。假如是參與自己所稱的「和平示威:單純叫口號唱歌」,當看到演變成暴力示威時,理應會離開。在瓜田李下,被告由早到晚都在現場,亦明言支持拆鐵欄,更身藏工具,明顯不是參與「單純的和平示威」,有參與暴力示威傾向。如果沒有在警員截停搜查後,被告會與同路人,漠視或在沒有警員下,任意莽為。‼️

鄭官認為,火機火槍放在左前褲袋,是方便縱火時使用;袖套放在右前褲袋,能在縱火時第一時間保護雙手;士巴拿亦作拆毀鐵欄之用。‼️

裁判官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感化及青少年罪犯報告,卻被鄭官一秒拒絕。辯方將於2星期後的判刑階段作求情。

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需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
按:
今日得知某FB新創立專頁照抄敝台文章(只有手足之姓名是「原創」),
歡迎轉載敝台文章,不過請列明出處。
不要出素人手足全名、影旁聽師大頭。面斥不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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