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2

10:16: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2中環

張(22)

控罪:
(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5
第二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6
第三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83
辯方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13
———————————————
(現在補上求情及判刑理由,裁決理由亦有少許更新。)

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PW1表示有驗傷報告,以及為傷勢拍照,與他證供相符合。

•即使PW1描述在車上追截D1的過程時有錯誤(把左轉說成右轉),但是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清晰表達當時情況,說錯方向只是一時口誤。

•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在辯方律師沒有向PW1盤問他為何不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下,裁判官指他因此不清楚當中的細節,亦令上述問題缺乏事實基礎作參考。

•裁判官指出D1想利用地面進行借力逃跑,故PW1壓住他的行為是合法武力。

•PW1作供時主動提及當時附近環境有記者曾目擊案發經過,即使辯方在陳詞指出他沒有把上述記錄在口供文件中,是不利警方找出真相,但是裁判官認為上述陳詞抓不住腳,因為上述情況不是本案重點及有關連,因此PW1不需要主動提出。

•裁判官認為PW1在截停D1,以及查問D1的過程合理,沒有可以懷疑之處。

•當PW1頭部受傷時,他未有即時入醫院,反而在回到警署後開始頭暈後,才決定入院。裁判官認為上述狀況合情合理。

•裁判官指出PW3的測試有效證明噴漆用途及效用。

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裁判官認為D1在指出他穿衫的變化過程及原因前言不對後語,並藉此相信D1確信有參與集會(有穿黑色T-Shirt)(D1作供時曾提到他穿黑色T-Shirt的原因是提升現場嘅凝眾力)。

•裁判官認為D1根本不想馬上回家,原因如下:

-D1當時若想快速離開,裁判官指出雖然現實上可能對D1不太方便,但是不解D1為何不考慮到北角/炮台山等地,取道東隨或西隨離開港島再轉車回家。

-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但當時他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並不應該藏有噴漆。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控罪2成立。

求情內容:
•辯方呈上15封求情信,以下是內容大概:

-有1封是由退休警長所寫,內容指D1是樂於助人。(原因不便透露)

-有1封是由D1現任上司所寫,指D1工作勤力,亦曾在廣告界得到2項獎項。

-有5封是由D1中學老師,大學教授所寫,指出D1雖然成績一般,即使後來修讀大專課程後仍然努力尋找工作出路;而且課堂出席率達100%,本身操行佳。

•D1曾經路不拾遺,可見他是守法的市民。

•D1家人亦有撰寫求情信。在家庭背景中,D1有穩定家庭,亦有未婚妻支持。

•D1曾擔任義工。

律師指出上述特點合乎社會服務令的原則,希望裁判官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是理解到此案亦可以以監禁方式處理。

律師最後重申D1是初犯,有良好工作,家庭環境,以及有悔意。裁判官不同意最後一點,因為D1並沒有認罪。律師回應指D1在此事後已令他心生悔意,指出未來重犯機會低。不過裁判官指難以預測未來D1會否再犯。

1115再開庭。

以下是2項控罪的判刑理由:

控罪1:
裁判官指出此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並且罰款$5000。他引用張慧玲法官在2016年處理李珏水樽襲警案中(當時法官判處被告4星期)指,裁判官/法官在考慮判刑時指他們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員。裁判官指出當時附近環境有示威活動,案情嚴重,加上D1並沒有受酒精影響(上述案例被告有受酒精影響),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為了展示阻嚇性,只是4星期監禁不足展示案件嚴重性,加上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下,故判處D1 50日監禁,考慮到上述求情後作10%刑期折扣,刑期減至45日。

控罪2:
裁判官於開首指出控罪2最高刑罰是10年,但由於是在裁判法院審理下,控罪2最高刑罰是2年。他指出過住沒有案件與本案相近(使用噴漆),但是他有參考2項香港刑事案例,以及英國,澳洲案例(詳情請參閱下文注釋)。他指出本案發生的時間中,附近有人縱火、堵路、塗鴉等,他相信D1有意圖使用噴漆到電車站或廣告板使用;當時D1藏有2瓶噴漆,裁判官認為數量不少,D1能夠很廣泛地進行塗鴉,認為D1是自私,令人厭惡,令香港失去井井有條的環境,義工及政府人員亦需要大量勞力清理塗鴉;裁判官亦指出以當時環境參考,D1將會塗鴉一些字句是充滿暴力,分化香港,可見案件嚴重性比上述案例高;裁判官再指出雖然沒有實質證據指出D1的破壞範圍,但是相信他會廣泛進行塗鴉。因此需要判處D1即時監禁,以展示阻嚇性,故以5個月作量刑基準,經刑期扣減後減至4個月15天監禁。

裁判官希望D1能深切反省,做一個守法的市民,未來以合乎法律框架的方式表達意見。

最後D1被判處總刑期為5個月15天(控罪1有部份日子是分期執行,以展示阻嚇性。)

處理證物方面:
證物2-5充公,其他證物留在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D1在庭上申請保釋等侯上訴,但是裁判官認為自己判刑合理,故馬上駁回D1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
(注1:香港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杜浩成法官(當時他是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以及李素蘭法官的案例,抱歉找不到案例的詳情,但肯定是涉及破壞鐵閘、外牆等物件,而當中2宗案件法官分別判處被告1.5年及1年監禁。)

(注2:英國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有數位少年在地鐵車廂內塗鴉的案例引證。)

(注3:澳洲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David Burgess及Will Saunders在2003年在悉尼歌劇院外牆塗上”No War”字眼的案例引證。)


14:09: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21尖沙咀
#審訊

(9月11日審訊內容)

馮(28)

控罪:襲警

沒有警誡供詞、口頭招認、被捕後保持緘默。

傳召PW1 PC21444曾俊賢。

控方案情
12月21日在尖沙咀有和你shop活動,PW1在海洋中心內便衣+帶口罩當值,觀察人群及候命。到了海洋中心2樓2337舖附近,有人起哄,聽到有約5米外的人群大叫「有狗呀」,PW1前進,見到50cm外被告再正直方出現,PW1說「警察,麻煩讓開」但被告沒有讓開。直到走到了被告身旁時,亦有一直講「警察,麻煩讓開」。到了被告身旁的一瞬間,PW1右腳感覺到有東西接觸,望下去看到被告的腳,隨即失平衡。PW1起身,隨即宣布襲警拘捕,並說「頭先同你講咗我係警察啦,點解你仲要戟我?」

播放片段P1 (cctv),影片十分不流暢,亦沒有聲音,一秒只有幾格畫面,控方稱有技術問題。之後提供了從影片截取的一連串截圖P1a作主問。

截圖2 - PW1已出現,「有狗呀」的聲音從四方八面而來。現場除了呢句特別大聲,其他都是正常說話聲量
截圖5 - 走在PW1前面的警長2965 從被告右邊經過,圖中亦見到PW1
截圖10 - 感覺到被戟;11 - 眼望向右腳被戟的位置;12 - 失平衡
截圖10-13 - PW1稱自己的腳和被告的腳有接觸

拘捕被告後帶回尖沙咀警署。

❇️盤問❇️
辯:你提到商場內有人起哄,如何起哄?
PW1:有人高叫「有狗呀」
辯:有冇其他嘢
PW1:唔太記得,只知當時有人叫有狗
辯:咁你話佢起哄?
PW1:我想表達的是現場人士說話情緒高漲
辯:即係除咗「有狗」之外仲講咗其他說話
PW1:(lag 10秒) 我唔回答人哋講咩內容...
(辯方追問一輪,PW1終於同意)
辯:為何你覺得他們情緒高漲?
PW1:說話內容有辱罵警員,但不記得內容
辯:咩說話?
PW1:黑警死全家
辯:咁你啱啱又話唔記得?
PW1:(lag)我而家慢慢回想返一年前嘅環境
辯:即係早十幾分鐘前冇回想,而家先有回想
PW1:不同意,開庭時一直回想

辯:記事冊有冇記低辱罵情況?
PW1:我想睇返
辯:唔使睇啦,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
PW1:詳細如何辱罵,冇紀錄
辯:有冇寫黑警死全家呢句 (冇) 口供紙冇寫 (冇) 口供紙連辱罵都冇寫 (冇) 點解口供紙冇寫?
PW1:已寫了針對被告襲警的情形

辯:你形容案發現場有起哄、辱罵、情緒高漲,聲浪應該不小?
PW1:某特定句子特別大聲
辯:辱罵起哄的聲浪呢?
PW1:偏大
辯:剛才主問時你又話係「正常說話聲量」?
PW1:(lag) 不是持續大聲
辯:剛才主問時你完全沒有提及有起哄及辱罵,你知道你作供要講出事實的全部嗎?
PW1:(lag) 我承認剛才描述得不好,只針對主控的問題,所以沒有講哪些說話大聲哪些小聲
辯:你選擇性描述講「有狗時」大聲,其他說話是正常聲量
PW1:不同意

辯:當時示威者在現場是什麼打扮?
PW1:兩種,一種是黑衫黑褲,另一種是普通市民出街打扮
辯:有冇蒙面
PW1:有不少人戴口罩
辯:被告有戴口罩,所以你在見到他的時刻,懷疑他是示威人士?
PW1:有懷疑他進入商場是為了示威,但不是因為他帶口罩
辯:那被告有什麼令你值得懷疑?
PW1:被告在現場環境時有人高呼口號及辱罵警員
辯:你這樣說,所有在現場的人都會被懷疑
PW1:只針對融入叫口號人群的人

辯:你在現場觀察,是暗中監視,不想讓人知道有警察在場,發生罪案就拘捕 (同意) 事件發生前沒有任何警察記認,亦沒有出示委任證 (有帶委任證在身) 你為何戴口罩?
PW1:怕被起底

辯:你在口供內提過,你不斷說「警察,麻煩讓開」,在被告有邊經過時有講,在被告正前方50cm時亦有講,請看相簿 (P1a),你在哪張截圖開始不停說這句話? (截圖七開始) 你係好快咁講定係正常速度講 (正常) 講咗幾多次?
PW1: (lag......) 大概兩次
辯:點解你啱啱要揭相簿?
PW1:是我緊張時的小動作
辯:口供內寫:「我面向被告講 警察麻煩讓開,但他不讓開,我在他右邊經過,不斷講 警察麻煩讓開」口供內都寫了兩次,那你應該講了多於兩次。如你只是講了兩次,你可以寫「再」,不是「不斷」。
PW1:這是我的表達方式
辯:即是你的表達不準確? (不同意) 主問時你說「一直講」而不是「不斷講」,亦是不準確?(不同意)
辯:事實上你根本沒有講,你在口供內說「不斷」,主問說「一直」,盤問時說兩次是因為你發現相簿內時間根本不容許你說多於兩次,你才修改證詞 (不同意)

辯:你在口供紙內提到右腳傷勢,包括右腳扭傷及小腿疼痛紅腫。你到了醫院曾填寫pol42a (聲稱被警員毆打人士及受傷警員身體檢查表格),上面提到的身體不適性質是你說的,寫了右腳扭傷。
PW1:因此表格是由尖沙咀警署報案室開出,我沒印像上面寫了什麼
辯:意思是你沒有看過 (有) 上面有你的簽名 (是) 簽名時已寫上了不適性質是右腳扭傷 (lag...... 同意) 沒有寫右小腿疼痛紅腫 (lag...... 冇印象)
辯:身體不適性質下有簡述原因及日期時間地點,寫了被被捕人絆倒後腳跟扭傷 (同意) 但沒有寫右小腿紅腫 (lag............ 係) 如當時有此癥狀一定會寫 (同意)
即是當時和被告碰撞沒有構成右小腿紅腫 (同意)

辯:相簿內截圖10,你在主問時說你和被告的腳有接觸,只是因為相內情況是你和被告平排的時間 (不同意) 相簿內根本看不到你和被告的腳有接觸,因你聲稱接觸時被前面的沙展遮住 (同意)
辯:事件在你在被告右邊經過的一剎那發生,過程很快很短,你在失平衡後就說襲警 (是),當時你根本沒有說「頭先同你講咗我係警察啦,點解你仲要戟我?」(不同意),捉住被告後,你就用單手扯他的口罩下來 (有做過),你認為被告有心襲擊你純粹是因為你懷疑他是參與示威的人,整件事件只是一場意外。(不同意)

覆問
控:pol42a 內身體不適性質的是你寫的?(是) 何時寫?(lag...... 大概當日9點左右)
裁判官提問:為何在pol42a沒有寫右小腿疼痛紅腫?
PW1:(lag...........................) 因為當時認為寫上一項就足夠,冇作詳細紀錄
官:你經過被告身邊時的速度是跑、急步還是普通?
PW1:急步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PW1證供不可靠,有三點可參考
1. PW1指他不斷講、一直講警察麻煩讓開,但整個過程只有幾秒,他如何講多次?到盤問看截圖時他才修正供詞
2. 傷勢方面他指右腳扭傷,小腿疼痛紅腫,單盤問時已同意如當時他有此情況會寫在pol42a,剛才裁判官再問他時,他想了最少四至五秒後才說覺得如此寫已經足夠,即是他在供詞有誇大傷勢之嫌。
3. 他作供時反應遲疑,即使是一些簡單問題亦要想很久,而且也不是因為他不明白問題,因他遇上不明白的問題時會立即要求重問。

事件純粹是一場意外,綜合片段和證供,PW1說他腳有感覺才望落去見到被絆。從影片截圖6至9,雖然見到被告的腳有移動,但是否就代表被告有心絆倒PW1?被告可以是在一個地方長時間站立後轉換重心腳或是打算向另一方向行,腳部只有一步之遙的伸出。警員是急步行過,被告動作小,如何推論被告必定有心要絆倒他?

辯方立場是他從來沒有表明他是警察,即使他有, 現場嘈雜,PW1戴了口罩,被告未必能聽到,也不能肯定是由PW1說出。

控方澄清法律意見:控罪要素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受襲者是警察。辯方指以他理解不是這樣。

裁判官表示關注,休庭讓控辯雙方查閱法律條文及案例。休庭後辯方確認如控方所說,但法庭需考慮被告有沒有mistake of facts。辯方補充因PW1沒有任何警察記認,已令被告誤會他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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