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5

10:31: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審前覆核
李(1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 已提交審前覆核問卷及承認事實
- 其中一段約長一分鐘影片,辯方不爭議
- 控方只需傳召 2 名控方證人
- 辯方不爭議招認
- 辯方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共長約 15分鐘
- 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 1 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12-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


10:59: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D2 郭(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687號外各管有一支雷射筆,次被告另管有一支伸縮棍。

D2於10月4日凌晨1:08am於東涌逸東村被截獲,違反宵禁令。控方申請取消擔保。

❗️保釋被撤銷❗️

案件押後至 12月21日 09:30 再度審前覆核


12:00: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審訊

張(27)

開庭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方傳召3名證人,其中2人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應辯方要求播放一段警方片段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P1:2019年11月1日凌晨警員5166在洗衣街近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宣布拘捕被告

P2—23幅照片。

三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PW1警員5166 余子宏(音)
駐守深水埗警區第二梯隊,當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太子一帶執行維持治安處理騷亂事件的任務,與本隊警察同事一起當值,當時小隊大約40同事,身穿綠色軍裝防暴制服。

PW2署理總督察陳柱希(音)
現時駐守水警西分區第一巡邏小隊去年10月31日中午旺角警署當值署理行動主任

PW3偵緝警員15101陳家偉(音)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就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推論,PW1多次確認現場除了5人沒有目擊到任何懷疑非法集結情況,沒有在那個當下處理任何非法集結時間,推到最高點無法講出搜到工具可作任何非法用途。PW2觀察不到案發位置,運動場道12-14外拘捕地點,觀察道集結情況是6-9,而案發時是凌晨,過去了3小時,很多事情變化,沒有任何證據改3小時案發一代有任何事情發生,講到6-9集結也是雪糕筒雜物堵路,講不出工具與堵路有何關係。證據推最高點,無法證明藏有工具做非法用途,希望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非法意圖交由法庭應附近環境因素作出推論,現階段只是說表面證供,這個是控方陳詞。

法庭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
就被告會否給口供或傳召證人,
休庭五分鐘後再續


12:03:4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0805九龍城
#審訊
#立場不明

陳(5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汽車轉向指示燈沒有保持清潔和有效運作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大三罷當日,多次把一輛私家車停在九龍城交匯處,增加上述地方及交通的阻礙。被控以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3項涉車輛構造及保養的控罪:沒保持汽車的轉向指示器和停車燈清潔及有效運作、汽車沒有指明的強制性反光體,以及強制性前燈沒有保持清潔和有效運作。被告2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涉及車輛構造及保養的控罪,被判罰款2000元,其餘兩罪今日審訊。

背景

案發當日有4輛私家車阻塞九龍城交匯處3條行車線,其間被告的汽車遭4至5人破壞,被告遂報警,警員到場後懷疑涉案汽車機件故障,驗車後發現汽車的構造和保養有問題。被告原承認3項涉車輛構造和保養的控罪,並在求情時稱,當時其汽車受「暴徒」襲擊,甚至踢走汽車的轉向指示器。裁判官遂指出,法庭不能接受他就該控罪的認罪答辯,並將案件排期審訊。

開庭。睇片中


12:15:4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審訊

張(27)

開庭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其中2人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應辯方要求播放一段警方片段

辯護理由主要圍繞非法用途。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P1:2019年11月1日凌晨警員5166在洗衣街近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宣布拘捕被告

P2—23幅照片。

三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PW1警員5166 余展宏(音)
駐守深水埗警區第二梯隊,當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太子一帶執行維持治安處理騷亂事件的任務,與本隊警察同事一起當值,當時小隊大約40同事,身穿綠色軍裝防暴制服。

PW2署理總督察 陳柱熹(音)
現時駐守水警西分區第一巡邏小隊去年10月31日中午旺角警署當值署理行動主任

PW3偵緝警員15101陳嘉煒(音)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就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推論,PW1多次確認現場除了5人沒有目擊到任何懷疑非法集結情況,沒有在那個當下處理任何非法集結時間,推到最高點無法講出搜到工具可作任何非法用途。PW2觀察不到案發位置,運動場道12-14外拘捕地點,觀察道集結情況是6-9,而案發時是凌晨,過去了3小時,很多事情變化,沒有任何證據改3小時案發一代有任何事情發生,講到6-9集結也是雪糕筒雜物堵路,講不出工具與堵路有何關係。證據推最高點,無法證明藏有工具做非法用途,希望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非法意圖交由法庭應附近環境因素作出推論,現階段只是說表面證供,這個是控方陳詞。

法庭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會給口供,不傳召證人,
休庭五分鐘後再續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非法用途的以及被捕後的回應,希望接納被告如實即時反應涉案工具用途,舞台設計師。控方證人一同意被告說過工作舞台設計,但他無同意曾不讓被告出示工作證明;PW3沒有同意知道被告是舞台設計師,雖然與被告相處2小時,說沒有與被告交談,證詞不可信,密閉空間沒有講話難以置信,另一警員16033也很有可能向PW3交代過被告工作。被告的確為舞台設計師,舞台佈景時常需要用到的工具,工作也不是穩定工種,身上有工具有合理性,當下解釋誠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所講說話可信。

以上兩點,控方沒有足夠證據合理推論到被告藏有工具作為非法用途,被捕當下已經做出合理解釋。希望判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10月9日星期五下午3: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13:04: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審訊

張(27)

開庭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其中2人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應辯方要求播放一段警方片段

辯護理由主要圍繞非法用途。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P1:2019年11月1日凌晨警員5166在洗衣街近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宣布拘捕被告

P2—23幅照片。

傳召證人:

PW1警員5166 余展宏

駐守深水埗警區第二梯隊,當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太子一帶執行維持治安處理騷亂事件的任務,與本隊警察同事一起當值,當時小隊大約40同事,身穿綠色軍裝防暴制服。

《控方主問》
PW 1 :10月31日23時57分,我身處旺角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從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一帶

官:得知不用告訴我,說看到、親身經歷給我聽
PW 1 :當時11月1日0003時我警車弼街街向北轉入通菜街,往水渠道方向前進時,我見到5名黑衣人士,企在水渠道通菜街交界。
控:目擊到騷亂?路面聚集?
PW 1 :目擊不到
控:當時見到5人你在車上還是路上
PW 1 :車上
控:與5人距離
PW 1 :大約30米
控:當時街上燈光是否充足
PW 1 :足夠
控:任何障礙物阻擋觀察5人
PW 1 :我在警車內,擋風玻璃有保護玻璃的網,但我仍能透過網清楚看到5名人士
控:衣著可否講到
PW 1 :30米距離,只能見到他們黑色衣服和褲
控:企緊還是行緊
PW 1 :水渠道通菜街交界企係度,其中一個黑衣人舉著一米長美國國旗揮動緊。見到後,警車繼續沿著通菜北水渠道方向行駛
控:趨近還是遠離5人
PW 1 :向5人行使。之後觀察到5人向太子道西方向離開,於是警車繼續向水渠道方向前進,然後我和其他隊員,在水渠道通菜街交界落車。
控:警車上連你幾多警員
PW 1 :連司機15人
控:連你多少人落車
PW 1 :我第一個落車,沒有數到多少人尾隨我
控:與5人距離
PW 1 :15米左右,當時我見到5人急步跑到花園街水渠道交界,5人中3人黑色口罩蒙面,見不到容貌性別,至於另外2名人士沒有口罩蒙面物品,其中一人抓著美國旗,我見到是男士;另一名沒有蒙面的人當時黑框眼鏡黑色衫黑色長褲,黑色鞋,背著深藍色背囊,以及手上抓著一把遮。
控:之後呢
PW 1 :5人頭先在花園街水渠道交界,見到警車試圖跑向界限街方向離開,當時利用花園街太子道西行人過路處,向北邊界限街方向逃走,當時我認為他們可能與較早時非法集結活動有關,所以有需要截查,我向他們方向大叫:警察,企係度。
控:大叫時距離
PW 1 :大約15米
控:他們有無停
PW 1 :無,於是我展開追截,當時他們沿太子道西行人過路處向北面界限街方向逃走,我展開追截橫過馬路後,1蒙面不知性別人士向花園街一角離開,向界限街方向,我繼續尾隨4人,沿洗衣街向界限街方向逃走,繼續追截;留意另1名蒙面不知性別人士沿洗衣街向花墟道方向逃走,另外3人繼續沿洗衣街向北界限街方向,我繼續追截3人,當時距離約10米。其中1名不知性別蒙面人士繼續向北界限街方向逃走,剩下2名沒有戴口罩人士,其中美國國旗人士向運動場方向逃去,期間沒戴口罩可辨別男士人士在洗衣街運動場道交界失足跌倒,於是我上前調查。

控:這人就是5人中沒有口罩面罩又沒有國旗人士

PW 1 :無錯,還手持迷彩遮
控:你在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將這名男子拘捕,得知男子姓名張XX
PW 1 :無錯
控:被告人身分不爭議,除口罩給證人辨認
PW 1 :無錯就是這名男士

控:以後稱呼這名男子為本案被告,由落車追截到宣布拘捕,他有無離開你的視線?
PW 1 :無
控:你說較早留意到他手持遮和背著背囊
PW 1 :當時失足遮跌在身邊一米到,背囊仍是背著
控:有無檢查背囊
PW 1 :有,我檢查,當時拍檔警員11792以及另外10多名同事負責在附近守衛戒備
控:背囊物品?
PW 1 :一把銀色摺刀,狀態摺埋
紅色柄士巴拿
一把黃色柄鉗
一把萬用鉗
一對黑色冰袖
一盒消毒至今
8只藍色外科口罩
12對全新勞工手襪
一隻使用過有污漬勞工手襪
3只打火機
控:相簿證物P2,第 22副相,中間顯示被告人,可以確認麼
PW 1 :是
控:當時戴黑框是否與相中一樣
PW 1 :是
控:黑色褲子和鞋
PW 1 :都是一樣
控:你說被告初頭見到拿遮,被捕時在身旁地下
PW 1 :是
控:相片9中顯示的遮是否證供中屬於被告的遮
PW 1 :是
控:當時你說被告黑衫什麼衫
PW 1 :黑色外套
控:相片15外套是否當時被告穿著
PW 1 :就是這件
控:現場有無搜過外套
PW 1 :有,當時外套右衫袋找到一個右手厚工業手套
控:相片16與外套中找到的手套是否同一個
PW 1 :是同一個手套
控:請你看證物,有需要可以拆開
PW 1 :就是這個手套。
控:可否確認是相片16,即被告外套中找到的手套
PW 1 :是
控:呈堂證物P3
PW 1 :你說被告當時背著背囊,看相片一,可否確認相片就是顯示被告當時背著的背囊
PW 1 :就是這個背囊
控:呈堂控方證物P4。第七張相片,黃色柄的鉗,可否確認就是在現場被告背囊找到的鉗是這把鉗
PW 1 :是
控:控方證物P5。相片12是否證供中提到在被告背囊找到萬用鉗
PW 1 :無錯
控:請看實物,同意是證供中萬用鉗麼
PW 1 :無錯
控:控方證物P6。相片8以及實物是否你在背囊中找到紅色柄士巴拿
PW 1 :是這把
控:控方證物P7。相片13是否你在背囊找到的摺刀,以及實物
PW 1 :是這把摺刀
控:控方證物P8。相片6冰袖是否你證供提到
PW 1 :是
控:也提及背囊中找到一盒酒精紙巾,相片4是否被告背囊中找到的酒精紙巾以及找到時的狀態
PW 1 :是,盒子收埋
控:相片5 顯示其打開時候
PW 1 :是
控:證供中3個打火機,相片14是否
PW 1 :是
控:證供中8個口罩是全新還是?
PW 1 :全新,有包裝
控:相片9可否確認是證供提及8個連包裝口罩,
PW 1 :是這8個
控:第十張相是否顯示證供提及12對手套。
PW 1 :是
控:現場時這些手套使用過沒
PW 1 :沒使用過
控:為何這樣說
PW 1 :這12對手套很貼服堆埋一堆,比較清潔不似用過的手套
控:你也說過背囊中找到另一只手套,是否照片中
PW 1 :是
控:你認為是否用過
PW 1 :用過,有污漬,纖維有些批口,推斷使用過
控:相片2-3,分別兩件Tshirt 現場有無見過
PW 1 :有,也在背囊搜到,我剛才講漏。
控:現場如何對被告做出調查,話給法庭聽
PW 1 :我在他黑色外套袋子找到紅色工業手套時,我問被告為何他會在這一帶出現,當時被告回應剛剛同朋友吃完飯,我問他為何袋著這隻手套,他說無需要同我解釋,之後我搜查他藍色背囊,搜到其他物品。於是我查問被告什麼人,問他這些物品有何用途,為何袋在背囊內,他說他做舞台設計,需要這些物品作舞台設計工作,我之後問被告可否提供工作進一步詳細資料,例如哪裏工作,有無公司名、卡片或者任何支持到他做舞台設計的資料,但他無任何資料可以給到我。稍後本人向被告作出拘捕
控:換言之查問發生在向被告宣稱拘捕前
PW 1 :無錯
控:同樣搜查被告背囊以及身上物品也發生在向被告宣布拘捕前。
PW 1 :是
此前查問有無警誡被告?
PW 1 :無,因為我認為無需要即時向他作出警誡
控:拘捕他後,在他身上和背囊中找到物品,有無檢取
PW 1 :有,我檢取完交給刑事偵緝警員16033
控:這些物品是否得到妥善保存
PW 1 :無錯
控:期間有無任何人干擾這些物品
PW 1 :無

《辯方盤問》
辯:主問時提過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他與另4人一起
PW 1 :是
辯:你懷疑他與早前非法集結有關
PW 1 :是
辯:但你無目擊到非法集結以及任何相關事情
PW 1 :是
辯:你23:57在警車上在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收到指示去旺角警署
PW 1 :是
辯:旺角警署距離你當時位置多遠
PW 1 :我需要時間想想,不想輕率給個數字出來。直線距離大約800米
辯:登打士街望不見警署發生什麼事
PW 1 :無錯
辯:開車花了幾分鐘時間才到達通菜街水渠道位置
PW 1 :無錯
辯:第一次見到被告和其他人士聚集的時段,他們5人企在那裡
PW 1 :是
辯:其中一人揮動美國旗,除此見不到其他行為
PW 1 :無錯
辯:警車駛近他們離開中
PW 1 :無錯
辯:這是你見到他們的全部行為,揮動國旗但不是被告
PW 1 :無錯
辯:截停被告時你問過幾條問題,為何出現,手套用處,背囊物品用處
PW 1 :無錯
辯:他回應是舞台設計工作者
PW 1 :無錯
辯:舞台設計工作者不像律師警察會有卡片和工作證
PW 1 :我非相關專業無法判斷
辯:你有給機會被告出示證明或者紀錄?
PW 1 :有
辯:你如何問?
PW 1 :你有無工作證明,或者工作紀錄,例如最近在哪做過類似舞台工作。他無任何回應,他說我提供不到任何工作證明
辯:你有無協助翻查電話紀錄,或者背囊物品?
PW 1 :無
辯:你就宣布拘捕了
PW 1 :無錯
辯:也無再進一步查問
PW 1 :是
辯:我向你指出他有嘗試在背囊找出前幾天從事舞台設計工作的證明你叫他不準郁
PW 1 :不同意
辯:你同他講唔好講甘多,有咩拉返去先講
PW 1 :不同意
辯:警車從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到水渠道一帶除了見到該5人,沒有見到其他懷疑非法集結事情發生
PW 1 :同意
辯:無其他盤問

控:無覆問

辯方:針對證據發展,PW2毋須盤問,可直接盤問處理證物的證人


13:06:21

控:控方仍希望傳召第二名控方證人當晚署理總督察陳柱熹

//PW2陳柱熹//
基督教向上帝宣誓
現時駐守水警西分區第一巡邏小隊
去年10月31日中午旺角警署當值署理行動主任
《控方主問》
控:警員5166運動場道拘捕男子張XX,地區附近有無街頭搗亂示威事件發生
官:你想說他聽到還是看到

PW2 :下午6:47分開始我在警署露台邊作為觀察,並在有需要時給出警告。正前方望太子道西,西洋菜街南街水渠道交界,右方B1出口,最遠太子道西彌敦道、太子道西砵蘭街交界

控:有無示威搗亂發生
PW2 :6:47分開始超過200人聚集我見到那些位置,一直觀察到11:55分
官:200人是這段時間內總共?
PW2 :200人是6:47大概去到下午9:30
控:什麼衣服
PW2 :黑衫黑褲黑口罩,三四十個戴黃色頭盔,豬嘴呼吸器遮住面部;十幾個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大樓以及當值警務人員,另外十幾人用雪糕筒、垃圾桶阻塞交通,另外數十人不斷用硬物轉頭扔向旺角警署大樓
控:現場有無警方向他們警告
辯:釐清相關性,證人說的是六點幾到9點幾
官:除非你說在附近,接近時間段,幾個鐘頭前發生,距離那麼遠,有什麼價值呢? 控方要告訴法庭有多有用,是否適宜。這麼高級的警員到法庭有何相關證供呢?對法庭對案件有何作用?
控:就10月31日去到深夜或第二天凌晨,洗衣街,運動場道有無事情發生?
官:PW2 署理總督察的位置與那個洗衣街運動場交界多遠?
PW2 :我看到的位置與拘捕地點150米左右,我望見前門,但事發拘捕是警署後門,
官:你能望到後門那個位置麼
PW2 :望不到
官:他望不到主控你還想他講下去麼?
控:無需要

//傳召PW3偵緝警員15101陳嘉煒//

《辯方盤問》
辯:2019年11月1日凌晨3點你接手案件,
PW3:無錯
辯:主要影相打指模程序
PW3:無錯
辯:做到大約5點
PW3:是
辯:前後兩小時,影相打指模時間很短,兩小時多是等待
PW3:無錯
辯:你與被告有無對話
PW3:沒有
辯:四目交投一言不發
PW3:無錯
辯:你知道被告職業
PW3:不清楚
辯:有無問過
PW3:無
辯:由劉警員16033接手
PW3:是
辯:他沒有交代被告職業
PW3:沒有
辯:你不好奇
PW3:無錯
辯:我向你指出你問過他做什麼
PW3:沒有
辯:你問會否將今次發生的事寫成劇本。他說會搜集資料,如果寫成邀請你來看
PW3:不同意
辯:你問他會否寫到警察很衰
PW3:不同意
辯:被告說會反映現實
PW3:不同意
辯:你知道被告是舞台設計師,但沒有在任何口供提到你知道
PW3:不同意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就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推論,PW1多次確認現場除了5人沒有目擊到任何懷疑非法集結情況,沒有在那個當下處理任何非法集結時間,推到最高點無法講出搜到工具可作任何非法用途。PW2觀察不到案發位置,運動場道12-14外拘捕地點,觀察道集結情況是6-9,而案發時是凌晨,過去了3小時,很多事情變化,沒有任何證據改3小時案發一代有任何事情發生,講到6-9集結也是雪糕筒雜物堵路,講不出工具與堵路有何關係。證據推最高點,無法證明藏有工具做非法用途,希望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非法意圖交由法庭應附近環境因素作出推論,現階段只是說表面證供,這個是控方陳詞。

法庭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證物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非法用途的 以及被捕後的回應,希望接納被告如實即時反應涉案工具用途,工作為舞台設計師,控方證人同意被告說過,但他無同意說不讓被告出示工作證明。PW3沒有同意知道被告是舞台設計師,雖然與被告相處2小時,沒有與被告交談,證詞不可信,密閉空間沒有講話難以置信,警員16033也很有可能向PW3交代過被告工作。被告的確為舞台設計師,舞台佈景時常需要用到的工具,工作也不是穩定工種,身上有工具有合理性,當下解釋誠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所講說話可信。

以上兩點,控方沒有足夠證據合理推論到被告藏有工具作為非法用途,被捕當下已經做出合理解釋。希望判罪名不成立

今天暫無裁決。押後至10月9日1530九龍城一庭裁決。


14:37: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張(19)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刑事毀壞)

辯方表示將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情,申請押後8星期,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11月16日 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6: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鄭(21) #1102灣仔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交替控罪)

背景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候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6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堂


15:07:35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02灣仔 #申請保釋

鄭 (21)

控罪:
(1) 串謀縱火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日在香港意圖用火損壞他人財產。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在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個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與79瓶半製成汽油彈。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去年11月2日因應警方無理反對「救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下午在維園舉辦區議會選舉聚會,卻遭警方暴力驅散。本案於11月4日首度提堂,原被控「管有爆炸品」罪。首度提堂時律政司的檢控同意書出錯,控方申請撤回控罪,各被告當庭釋放。但警方竟擅闖法院大樓拘捕各名獲釋者,並就同罪再次控告各人。被告在裁判法院先後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及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保釋。案件其後於本年4月1日遭改控現時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保釋申請再被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

❌保釋申請被拒❌
⚠️註:報道保釋法律程序須遵照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所規限,故未能公佈當中控辯雙方所提理據,敬希見諒。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9:2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13深水埗
#裁決 #阻街

D1 鍾
D2 胡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被指於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的馬路附近,與其他不知名者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裁決理由:

針對D1,控方主要依賴PW3證供﹐本席已在特別事項裁定PW3證供不可靠,現場是3名/4至5名人士在庭上已多次更改,PW3描述D1現場行為亦在庭上多次更改。再者,D1是否有配戴口罩,PW3口供紙沒有提及,但庭上卻堅稱D1有戴口罩。

針對D2,控方主要依賴PW1證供,法庭認為PW1庭上證供與口供紙有重大出入、自相矛盾,證供與PW3有出入,PW1在口供紙指60人站在行人路,但在庭上堅稱60人在馬路上。PW1亦沒有講過D2案發時做了什麼,PW1到場已極速落車,現場人士四散,PW1說現場大概60人,PW3大概30人,法庭無法確認哪一個說法的人數是正確,PW1的可信性可靠性成疑。

法庭不能安心依賴PW1、PW3,而且其餘2名證人供稱現場交通沒有受阻,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15:1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黨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軍刀、1把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被告之醫療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下午2: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3:2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2黃大仙 #提堂

張(23)

控罪一:縱火
2019年11月12日在黃大仙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控罪二(傳票):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摘自頭條)

❌不認罪❌

4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被告自己有可能上庭作供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宵禁由2200-0600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5:23:4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依賴2段共長15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5:3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答辯 #判刑
#20200215天水圍

傅(20)

控罪: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15日在天水圍港鐵輕鐵天秀站1號月台,沒有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被告認罪‼️

證物編號:
P1 無線電通訊器材
P1(1)天線
P1(2)黑色無線電機套

辯方律師呈上兩封求情信及一份工作副本,求情信以個人、家庭、參與校內活動方面為要點:
(1)由被告自己撰寫(內容提及到年紀、案情、在現場充當救護員、家庭背景、第一時間認罪)
(2)(理工大學專上學院)學校教授撰寫

判刑:裁判官認為被告:(1)無刑事案底、(2)接納辯方律師代表求情,認為被告當時是以急救員身份到場,並對有關法律不知情,判處罰款$3000。證物一號充公。


15:45: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相關事宜:
今天是首次於羅官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15:56:5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答辯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據悉,被告當時和群眾一同大叫與警察有關的侮辱性話語,被指有份令其他人起哄。
(摘自立場)

❌不認罪❌

控方有3證人

除了被告本人,沒其他辯方證人

證物鏈有爭議,其中1個控方證物是被告電話,控方不會承認證物鏈

控方要等律政司意見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宵禁0000-0600改為2300-05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8:12: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續審 #阻街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在庭上就早前審訊中提交的影片呈堂性提出案例支持,辯方舉出上級法院案例*指出即使無證據的制作人(拍片者) 者出庭作證,法庭也可依賴影片的內容,從而接納影片及給予比重。

辯方亦指出控方陳詞中有兩處記錄上的錯誤。
1) 控方指D3同意截停她的是PW3及PW4
但辯方記錄並不是這樣,根據辯方記錄相關問題在審訊第三日1507後的控方盤問中,當時D3的回答是「不認得,只記得1個是便衣」,控方追問是否庭上的警員,D3回應「不知」。

2)由於PW3未能在庭上指認出兩名被告,因此其後無論主問或盤問時的問答中均沒用上控方所記錄D2,D3字眼。

控方同意第一點,D3沒確認截停她的是PW3,PW4 。
就第二點,控方律師表示她的記錄的確如此記載,又指控方不如辯方般有多人記錄或有出錯,希望裁判官再從法庭記錄中確認。
(其間控方律師又再將D2,D3講咗PW3,PW4…)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 1500 再審
2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庭上只讀名無讀出編號估計其中一案例 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豪 (2013)
16 HKCFAR 609 一案,關乎法院是否可接納以聲音辨認錄音資料。在該案中,終審法院對於是否可接納新形式的電子證據,採取較寬容的手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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