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5

10:18: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林(17)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附近,管有兩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6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20: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賴(21)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道華懋廣場外停車場附近,管有一梱17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人事擔保?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6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26:3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郭(19)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道華懋廣場外停車場附近,管有三條鐵線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人事擔保
不允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6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28:5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1118紅磡

雷(29)

控罪:
(1)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案情:
在19年11月18日在警方驅散時被拘捕。雷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釋放。警方經進一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於5月11日在黃大仙區拘捕雷。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5000
警署報到: 每週1次
宵禁: 11pm - 7am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開香港

押後到2020年6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預備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


10:52: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位手足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新增控罪2:d8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包索帶,合共4條(?))
新增控罪3:d16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3包索帶,分別有100、70及69條)

控方呈交新增控罪2-3,要求毋須答辯。

控方透露已處理大部份證物及CCTV。

保釋條件更改:
d1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2 申請宵禁時間 暫緩申請
d3 更改報到時間及警署 獲批⭕️
d16 更改宵禁時間由2300-0700 至 2300-0600 獲批⭕️
d17 更改報到警署時間 獲批⭕️
d20 更改報到時間警署 獲批⭕️ 、 更改宵禁時由2300-0700至2300-0530 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11:17: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賈 #新案件 #1119油麻地 咸美頓街附近

控罪:
1.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電筒棍、一支已斷開的行山丈)
2.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把板手)

⭕️保釋獲批⭕️
保釋金 3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 2200-0700,由17/5 開始
每星期報到1次
居於於報稱地址案件

案件押後至7月9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11:32:3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930天水圍 #提堂

*(15)

控罪: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15歲女學生被控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樽裝有乙醇的玻璃樽、消毒藥水、白電油、白粉末、錫紙和毛巾。的士司機覺得可疑而報警// -(摘自《topick.hknet》2020.3.23)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批准✅
1000元現金
不准離港
宵禁令 2130-0630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早上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答辯,於6月26日開審。
___________
感謝各位臨時直播員


11:39:5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29)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111青衣 管有攻擊性武器:電槍、伸縮棍)#答辯

案情:#1111葵涌 貨櫃碼頭路被搜查,搜查時於背囊、斜孭袋及膊頭內袋發現1支電棍、1把刀、1把接刀、1支鐳射筆。警戒下被告曾指「我係藍絲,呢啲係用嚟打曱甴嘅」,亦指證物用以自衛。

是日控方要求答辯。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指搜出的鐳射筆為3B級,聲稱專家報告指可於10米內造成嚴重傷害。

證物1-6充公,辯方不反對。

求情時,辯方呈上求情信,裁判官需時仔細閱讀。辯方另外呈上被告年少時的記錄,顯示被告具有「先天性嘅狀況」,但因年代久遠未能從瑪麗醫院取得詳細醫療報告。

辯方亦指被告生於單親家庭,現職甜品廚師,被告亦沒有使用及外露指稱武器,亦沒有任何威嚇性行為。

辯方指警戒下的言詞沒有對判決的參考性,亦指出由此可見被告具有「社交問題」,「思考與常人不同」。辯方亦稱被告當時的言論為天真及愚蠢行為,認為「咁講警察就會放人」。當日案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辯方希望裁判官判刑時撇除本案與示威的關係。

辯方提出4個上訴庭案例,(音譯)分別為
葉志宏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3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何偉龍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1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楊飛?: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1.5尺武術刀,審訊後判處9個月監禁
李芷晴: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伸縮警棍,認罪被判6個月

惟裁判官指上訴駁回案例不代表可作參考,只代表沒有重大問題。

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1/3,之外沒有任何扣減原因。

被告被判處8個月監禁


11:42:4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梁嘉琪裁判官
#少年法庭

一宗1人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一宗3人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1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2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3

不允記者旁聽
已結案


14:53: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4中環 #提堂

瑞士籍手足(74)

控罪:協助及教唆他人擾亂秩序

案情://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4日在中環干諾道中8號遮打大廈地下公眾地方,協助及教唆另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據悉,一名操普通話的內地漢蔺楠(29歲)疑因攝錄「大頭相」與參與者發生口角,有人叫他:「你返大陸啦!」。他其後遭現場約100名人士追趕至遮打大廈外,一度欲進入大廈躲避。被告涉阻擋玻璃門令內地漢無法進入大廈,及後被人揮拳致傷。// -(摘自《獨立媒體》2020.04.03)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收集剩餘文件

✅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_______
感謝各位臨時直播員


15:14: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612金鐘
速報

冼 (22)

判刑四年

判詞後補


15:23:1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保釋覆核

D1 方
D2 15歲少年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今天只處理D1保釋申請。

控方指警方正檢驗涉案雷射筆,及索取受害人醫療報告,亦透露正調查兩名被告的手提電話及八達通記錄,同意押後案件及不反對D1保釋。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得離港
2200至07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D2是日沒有上庭,下星期一申請保釋
D1及D2 5月18日毋須上庭,押後至8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33:5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6天水圍

余(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案情:8月25日接近8月26日凌晨有十數黑衣人用雷射筆指向天水圍警署内警員,其後四散。被告於8月26日凌晨天耀一帶被截查,在他身上搜出雷射筆。

被告同意案情,簽守行為12個月,控方撤回控罪。

須支付堂費$500,從保釋金扣除。


15:40:2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天水圍
#提堂

戚(18)

控罪:襲警

控方要求押後,檢驗被告身上搜出的伸縮棍,以及處理被告和另一名人士非法集結事宜。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6月26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15:59: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1沙田 #提堂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新增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部無線電收發器)
新增控罪4: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申請與新案合併。
眾辯方沒有反對,裁判官批准

⚠️⚠️合併後⚠️⚠️

新案件如下:

D1 區
D2 李
D3 葉
D4 楊
D5 蔡
D6 何
D7 林

控罪1(指向D1-7):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3(指向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4(指向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指向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指向D1):襲擊警務人員(即楊竣然)

案情:
//警方表示,就去年8月12日在沙田警署外發生的1宗非法集結,經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昨(14日)作出拘捕行動,案中5男1女年齡介乎18至26歲,合共被控以1項「非法集結」罪,當中1名22歲男子同時被控以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另1名18歲女子則同時被控以1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6人與另1名涉及同案並已被控「襲警」的26歲男子//
(摘自《香港01》2020.4.15)

D1 以原有條件擔保

D2-7 以下列條件擔保外出候審

保釋金:$3,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宵禁:
D2 0000-0600
D3 2200-0600
D4 0000-0600
D5 0200-0800
D6 0000-0600
D7 2200-0600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住所有更改需於24小時之前通知所屬警署

D3投訴:
見到另一名被捕人士被打至成頭都係血,並聽到其在廁所慘叫,一名警員問D3係咪想好似呢位被捕人士一樣。

押後至2020年7月7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17:54: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612金鐘
#判決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與不知名人士於立法會一帶參與暴動。

#案情
整件事情被閉路電視鏡頭影下,因此整場暴動明顯地有發生。被告於當日站於最前線,作出十分暴力的行為。
當日是立法會就修定逃犯條例的恢復二讀辯論,立法會亦未有開放予公眾。民陣於當日亦有向警方就一場集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時間為早上十時至午夜十二時,亦獲得警方批准。
當日早上,警方已於添美道外設置一條防線,以維持公眾秩序,包括連接不同的路障。
於同一時間,一批示威者及公眾發起罷工,反對政府修例。不同道路已經被他們佔領,當日稍後,立法會主席宣佈當日不會舉行會議。

當日中午,接近八千至一萬名示威者佔領添美道及龍和道,大多數都是和平的示威者。
約三時三十分,立法會外約四十至五十人開始使用暴力行為,他們打開雨傘及移開磚塊,有的手持盾牌,有的手持水瓶。警方以黃旗及紅旗示眾。
由閉路電視所見,過了一會兒,一大羣人走到立法會入口,而警察則退後其防線後,示威者馬上上前,他們行事混亂,並進行一連串非常惡劣,不禮貌,十分暴力的行為。他們將這一場原來的合法集會演變成一場暴動,無可否認他們當中有責任。
於閉路電視中,其他人的行為也有使用暴力,後來當被告被捕時,他亦有承認自己的暴力行為。
暴動期間,警察有使用裝備保護自己,然而被告等人仍然不斷向警方防線扔雜物。
警方有使用催淚彈以取得控制權。

被告當日帶白口罩,穿着黑衣及黑褲,背包中被搜出黑索帶。不同的閉路電視證物亦有顯示被告的暴力行為。

證物
第一證物是閉路電視片段,無聲:能夠從一個很高及廣寬的角度紀錄當時發生的事情。這些片段未有分享給傳媒。
這些片段證明了被告有使用暴力,亦證明了集會轉為暴動的整個過程。
(詳情參考判決書)
第二證物為一堆截圖,被告被指向警方防線拋擲一件着火的物品,然而法官未能完全證實。法官只能確定被告所擲的是硬物。
第三證物為一段由Now新聞所拍攝的直播片段,作用跟第一證物相似。
(詳情參考判決書)

背景
被告現年22歲,沒有案底,中六教育程度,單身,跟家人同住。
被告是當場被補的,他已經當場承認自己的罪行,求情指,被告受到周圍環境影響,變得情緒化。由來自不同老師校長家人朋友的求情信中,亦指出被告是一位十分乖巧的孩子。僱主亦指出被告出獄後會繼續聘請他。
被告本人的求情信中亦指出他感到十分抱歉,他認為自己破壞了香港的和平。(break the peace of Hong Kong)。若有機會,他不會再作此等行為。

#判刑
跟據法例,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基本法給予香港人集會自由,以表逹自己的聲音。然而這不是絕對的,若示威者越過了界線,使用暴力,則需要受到刑罰。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而若公眾秩序未有被維持,那麼集會自由亦有機會不能被實現。

參與一場暴動,若未有損害公眾利益,則並非最嚴重。另一方面若這行為對公眾有巨大的影響,刑罰必須對其他人起一個警誡的作用,於 梁天琦 案中控方須證明被告人有參與並有意超越警察的能力。於 黃之鋒 案中,參與人數非常之大。由此可見,鼓勵他人參與及一大羣人是一個共通點。
就判刑,需要考慮是否有預謀,甚麼程度的暴力等十二個因素。

本案中的事件明顯比一六年旺角騷亂嚴重。判刑時不能只考慮個人的行為,而是整體發生的事情。辯方認為不需要考慮立法會範圍外所發生的事,法官不同意,整件事需要拉寬來看,即整個畫面來看,而非個人行動。

總括而言,於示威者三次的衝突,警方也已經設立防線,並作出多次警告,唯被告未有聆聽,此行為不但不尊重香港法治,亦攻擊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前線示威者使用的盾牌及磚頭,是由後方遞上的,可見這並非沒有預謀的。
這行為損害香港社會,亦損害警察及香港人民的關係。被告雖然對他所作的行為十分後悔,然而為了對公眾起警誡作用,必須有嚴厲懲罰。現將量刑起點放於 六 年,考慮被告認罪及有悔意,扣減三分一刑期,即一共四年。
希望被告您明白我的判刑。

(本文為譯文,並只撮要部分重點,整份英文判決書已上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直播員第一次打判決書,有錯漏請見諒。)


18:21: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偉雄裁判官
#覆核聆訊

案情:
2019 年 7 月 14 日,在反修例遊行後的警民衝突期間,答辯人在沙田担杆莆街參與公眾活動,站在前線與警方對峙,或受群眾起哄影響,用傘襲擊(篤)警長施培佳。

原審法庭判刑理由: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時主要考慮案發地點、答辯人有沒有令人受嚴重傷害的意圖、武力程度及答辯人自身的情況,以決定判處罰款或監禁。
高官當時指一般法庭會先考慮感化官和勞教中心等報告,但他因捲入另一宗案件而被還押,故無法履行感化令。
裁判官指答辯人案發時身處前線與警察對峙,一剎那的起鬨可導致嚴重後果,考慮到警員沒有受傷,答辯人只是挑釁,沒有潑液體等侮辱行為,雖然報告顯示他堅信自己做了正確的事,重選一次也會再做,沒有悔意,法庭亦不鼓勵此等挑釁行為,但案情實屬輕微,即使判監,也應留在更嚴重的案件,判他罰款$2,000。

律政司不服判刑,認為量刑嚴重不足,遂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判刑裁判官的決定

聆訊內容:
覆核方(律政司):
就本案及另一宗案件而言,當時已還押100日,律政司希望作原則性判刑,認為單單判處罰款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指單單100日已幾乎是《警隊條例》下襲警罪的最高刑罰,是否希望法庭借此機會向公眾傳達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

覆核方同意100日還押期已對被告有適當懲處,所以是原則性判監讓公眾知道案情及控罪的嚴重性

裁判官指出答辯人被判處時不足21歲(當時為19歲),《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並非例外罪行,法庭應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有關21歲以下的判刑考量: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覆核方:同意第109A條適用於本案,強調法庭除考慮罰款以外,還有很多判刑的選擇,例如: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

裁判官指當天庭上讀出的是簡短判詞,事前曾考慮各種判刑方式,考慮到答辯人需要就另一單案件還押,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對還押100日的答辯人索取勞教或更生中心的報告亦不合符條例上最高刑罰的比例

覆核方指因此唯一剩下只有監禁,亦有案例即使被告人未曾使用暴力或只是粗言穢語亦須即時監禁。

裁判官問是否有需要如覆核方文件中要求傳召2名警員

覆核方指雖然答辯人只是用遮篤警長的盾,但法庭不應只考慮答辯人的行為,需要整體評估挑釁警方及鼓動在場示威者等因素,2名警員作供可以讓法庭更了解當時的環境情況

裁判官質疑案情撮要未提及挑釁及鼓動在場人士等案情,讓法庭覺得控方將一些案情隱藏而當時沒有提出

覆核方指遺憾當時未展示相關嚴重性,《裁判官條例》第104(6)條賦予裁判官重新聆訊或部分聆取證供,因此需要傳召2名警員

裁判官指已同意事實沒有上述內容,現在加插此等案情,辯方如果對此有異議又要如何處理

覆核方強調可以重新聆取證供

裁判官指除非法庭忽略已呈上的證物,難以理解覆核方傳召證人的理據何在,案情撮要已顯示案發環境,不知道覆核方想加插甚麼,續指「可能我經驗唔夠,未處理過啦」

覆核方指答辯人襲擊後隨即發生的事情,控方處理承認事實時著重於控罪,忽略展示答辯人襲擊後所做的動作具鼓動性及引發的暴力行為

裁判官仍然質疑控方當初為何沒有寫在案情撮要內。如有,辯方當時可以作出反對,法庭亦會在考慮上有所不同,現在突然加插對答辯方不公平

答辯方(賴):
控方的案情撮要已展示當時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裁判官量刑時已充分考慮,重新傳召證人只是用以確認作供的真實性,並引述案例
1) 陳永康:認罪後毋須傳召證人去證實控罪元素,法庭只須根據案情撮要去假定案情已滿足所有控罪元素

2) 楊紹強:覆核程序只有2個步驟 1⃣是否需要覆核 2⃣如何進行覆核

3) 陳柏浩:104(6)條的程序是提供便捷及簡單的方式處理及糾正錯誤

答辯方陳述3個理由
1) 不應該覆核:傳召2名警員是覆核方輸打贏要的決定,重開聆訊是控方的托詞,案情撮要的缺失不應該由答辯人承擔,當時讀出案情撮要亦無人提出異議,現在申請覆核是因為最終以2,000元罰款結案

2) 不需要覆核:法庭判刑時已認定當時示威,群眾有機會起哄,法庭已作出充分考慮

3) 對案情沒有幫助:即使傳召2名警員作供,對案情整體而言沒有實質幫助

覆核方指被告欠缺悔意,裁判官指當天未有詳細讀出感化報告,感化官指「被告表示在法律上犯罪,但在道德上沒有錯,認罪是表示願意承擔後果」裁判官指現在答辯人是否有悔意是可以再斟酌

答辯方指即使沒有悔意亦不是加刑因素,裁判官認同並指上訴庭有指引提及沒有悔意並非加刑因素,答辯方指認罪是常見表達悔意的方式,並指《警隊條例》之下的襲警罪是一條較輕微的罪行,可以處以罰款或監禁,這是立法者給予法庭的判刑選擇,認同裁判官判刑時指「監禁應留給更嚴重的案情」

裁判官指英國量刑委員會就襲警罪有量刑指引,詢問控辯雙方看法

答辯方認為本案屬於上述指引中最輕微的第三類,法庭在判刑亦已全面考慮所有因素,認為處罰恰當
覆核方指英國量刑指引中提及兩項加刑因素適用於本案:1) 使用武器 2) 未能回應警方的警告,覆核方指當時警員已給予充足提示,認為處罰不足

裁判官於5月29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頒下書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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