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3

09:36: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0932 開庭。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63條。
案情:被告於2019年11月4日,在將軍澳尚德巴士總站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被告不認罪❌

因控方需時處理證物錄影帶,休庭10分鐘。
0935 休庭。


10:17: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上水 #提訊日
D1劉(17), D2陳(16)

2名被告共同面對3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2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交付審訊程序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10:26: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提堂 #新案件

何(24)
控罪:
普通襲擊 (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襲擊警務人員,即警長3712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因要研究控方文件、證人供詞和CCTV。

保釋條件:
$7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押後至9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31:1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蕭(28)
控罪:
襲警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和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押後至9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11:09: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1057 再開庭。

方才控方證人警員A作供完畢(供詞後補),現法庭就控罪裁定表證成立。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辯方透過互聯網取得1條iCable片段,燒錄至USB呈堂為證物,期間無干擾或修改。
2 同上,證物為RTHK片段。

辯方證物
DP1 iCable直播片段
DP2 RTHK直播片段
DP3 承認事實

辯方請求休庭10分鐘,予被告觀看證物片段。

1100 休庭。


11:39: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陳(3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警總外,管有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和兩對沾有油漆污漬的手套。

️️️被告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11:41:43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方才被告決定不答辯;辯方已完成結案陳詞(同樣後補)。
法庭暫時押後案件。

1138 休庭。


11:54:24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吳(30) #1104將軍澳

以下補回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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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4日00:57,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包括警員A(警長),因應唐賢街有示威者設置路障,到附近設置封鎖線

2) 於2019年11月4日01:07,PW1用胡椒噴霧制服被告,並以襲警罪拘捕被告。01:20警員17344向被告施行警誡。在警誡下,被告說出:我噴水,唔係噴警察,係噴空氣啫

3) 控方取得1條《立場新聞》錄影片段,該錄影帶編為證物P1,期間沒有修改,呈堂性不受爭議。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P2 承認事實

辯方代被告要求,申請證人警員A作供時脫下口罩。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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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 PW1 警員A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天,PW1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執行特別行動更分,為1300直至任務結束。在11月4日00:18左右,他收到指令前往唐德街唐俊街一帶,協助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00:40左右,他與全隊41人到達位置,並在唐俊街駐守車隊後方。0053左右,上級命令PW1前往寶康路入尚德邨支援;0057時,PW1到達,在尚德巴士總站外聯同東九龍第三隊設置防線。當時,在防線100米外即唐寧街與唐俊街交界,有超過50人集結;左、後方停車場亦有人,故警員作全面戒備。

約01時,警員發現被告,身穿綠色長袖衫與牛仔褲,從尚德邨巴士總站行近防線,一邊大叫「射死我吖,射死我吖」。距PW1 15米時,他撿起地上的消防喉及開啟水掣,射向PW1方向。PW1不住著他「停止,行開」,但被告沒有理會。PW1遂持胡椒噴劑上前,但遭射水柱,被告同時大叫:「死黑警」。

PW1於是向被告射出1發胡椒噴劑。被告放下水喉、轉身離開;PW1喝止不果,便再射1發噴劑,並與其他警員將被告制服。0108,PW1對被告宣佈拘捕,警員3800用塑膠手銬反扣被告雙手。

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影片27:34,指水花鋪天蓋地,在場警員「個個都濕晒」,而警務人員在制服男子後,沒能力將水喉關掉;又指PW1在20米外,因天色昏暗,沒可能見到被告開啟水掣。辯方就此提出,水喉是一直開著。(辯方曾質疑PW1為何警員不關掉水喉,PW1稱:「每個人對呢啲機關結構嘅認知唔同」。)

PW1確認,當時,100米外的50人、巴士站及停車場的人,都和被告「無關」。辯方於是詢問,被告射水方向「又天又地」,是什麼讓PW1覺得要警告他。PW1指水柱方向朝向防線,且被告一直行近警員集結位置。

辯方重播影片26:48-49,提出被告即使水柱向警察,在警員衝向自己時,已將水喉向上避免射到PW1;又指,PW1噴胡椒噴霧後,被告拋開水喉,使PW1覺得水柱噴向自己。PW1不同意上述說法,辯方即道:「噉睇吓我哋條片,睇完你就知我點解會噉講。」

辯方播放iCable的1條直播片段,提出在PW1所稱「勸喻不遂」的期間,被告不能確定PW1是警務人員、不能分辨「行開」是在喝止誰,也不一定能聽到警告。PW1同意。

PW1確認,水柱一開始偏上,是在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垂低向下。辯方隨即反駁PW1「被告特意用水柱噴自己」的說法,指:一,被告行向防線時水柱一直射向水平偏上,非射向警員A;二,被告遭胡椒噴劑襲擊,水柱垂下乃自然反應,非故意;三,被告受襲後眼睛受傷,水柱射向警員是意外,PW1其實知道、亦可分辨。

針對被告試圖離開現場,辯方播放RTHK的1條直播片段,指「在片段中看見的,是一個人被襲擊後離開被襲地點,而非逃走」,認為PW1證供抹黑被告;又質疑水花不具殺傷力,問PW1除了認為被告打算離開,有何第二次使用胡椒噴劑的基礎。

PW1最後確認,被告被制服後有傷,自己無傷。

PW1作供完畢。


12:05:4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04將軍澳

1157 開庭。

辯方補充:被告非在心態輕率(reckless)下傷人,因其行為不是罔顧在場警務人員安全,亦沒意圖使動作具危險性。

本案押後至8月13日150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裁決。

1203 退庭。


12:15:44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以下補回辯方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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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首先指出被告無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後提出3個要點:

一 被告行為無惡意
從錄影中可見,PW1衝向被告時,畫面左手邊無水花;如果PW1如果不衝向被告,水花不會襲擊到任何人。案發時,被告不是快速向前行,也不是想立刻濺濕警務人員:「PW1不衝前,何來會濕?」

本案耐人尋味的是,被告有中性背景——並非來自被定性為示威者的人群。定罪要素之一為被告的惡意;被告持水喉未必是特意,射向警方固然可理解為表示「不滿」,但不滿足構成「惡意(hostility)」的條件。

辯方指,被告行為可理解為:本來沒有目的,雖使水花朝向警員是表示不滿的表徵,但水柱向上,非有襲擊意圖。要判斷被告是否襲擊警員,需考慮水柱向著PW1的階段;然而,被告只是受噴劑攻擊後單純將水柱向下垂,並不構成襲擊。

二 證人誇大證據
辯方指出「開水掣」是細微動作,如果真的見到被告開水制,為何PW1作供時,無法講述水制的開關方法?

他又指,水柱在PW1跑向被告時,仍向水平偏上,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向下。「有目標出現」後,水柱反而向上,這可理解成被告想避免「被誤會是針對警務人員」,跟控方案情中聲稱的被告欲攻擊警員矛盾,也可完全否定PW1「來不及給警告,因為被告已經用水柱射向自己」的說法。

辯方重申,被告對警員有「不滿」不構成定罪要素;錄影畫面也可展示被告射水時序。

三 被告無襲警意圖
警員後來用武力制服被告,他坐在地下,有傷。辯方提出,如果被告初衷是襲擊警務人員,為何用水柱?為何不迅速逃走?可見PW1有誇張被告意圖。

基於上3點,辯方希望法庭承認疑點利益存在且歸於被告,又稱本案事件性質如此:原本被告行為非襲擊,但對方令其措手不及,而導致他「攻擊」到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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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為今日審訊全部內容。感謝讀者細閱。


12:47: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18名手足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D1-4,7-14,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5) -下稱D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方想將兩案合拼以轉介區域法院審訊,各辯方律師將作反對陳詞。D4 D5 D8 因不關注合拼申請的結果而沒有出席,法庭已知悉。(上次提堂裁判官表明如果對合拼結果無所謂/無陳詞,今天可以不出席,只需提早通知法庭)

控方因準備合拼而修改控罪書和案情,裁判官要求控方指明哪案件的哪些控罪有修改,控方指需時整理,現正休庭。1105 再開庭。

就合併案件表達意向:
【中立】D1/6
【不反】D2/3/7/9/10/12/15-18
【反對】D11/13/14/19
【無所謂】D4/5/8

反對理由簡述:
【D11】(1)時間空間皆不清晰:控罪稱20:50開始出現相關行為,但21:40在某屋苑大堂拘捕D19;時距近50分鐘而網上公開片段未有確實時間地點可作根據
(2)現在並非合併兩案最佳時機
【D13/14】(1)控罪書內控罪不完善
(2)案件被告眾多,再加人會造成不良影響
【D19】(1)被告年紀輕,於少年庭審理最為恰當
(2)只有非法集結罪與另案有關連,其他控罪與另案完全無關

羅官批准控方合併案件申請,理據如下:
(1)當中顯示足夠基礎作出考慮是否同一事件
(2)控罪書均有提及各人所擔當的角色,縱使草擬控罪書有不完善地方
(3)無疑審訊時間會加長,但暫無基礎行使酌情權

保釋相關事宜:
D2/D10/D17更改警署報到獲批
D16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


13:05: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裁決

陳(3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警總外,管有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和兩對沾有油漆污漬的手套。

鑑於審訊過程簡短,故此裁決跟審訊詳情將一併發佈。

控方將傳召1名證人,辯方不傳召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2019年1102日1550 警方在軒尼詩道設立防線,警員12548拍攝三段片段 片段呈堂為證物P1
2.2019年11月2日1516 警員9031在軍器廠街截停被告,被告身穿的衣物呈堂為P2
3.警員9031搜身 搜出的物品包括兩罐噴漆、兩對手套、頭套、口罩等物品 呈堂為P3-23
4.警員14233拍攝片段,紀錄搜查被告的過程 片段呈堂為P4
5.警員7757拘捕被告
6.呈上相片冊,內有從被告身上搜出有關物品的30張相片、閉路電視截圖5張及P1的三張截圖 呈堂為P8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此份承認事實紀錄呈堂為 P9

傳召PW1 警員9031 邵良智

控方主問
現駐守南水警分區基地,2019年11月2日當值為南區?總防暴,身穿防暴裝。當天原在位於香港仔的警察學院戒備,大概1624時灣仔有堵路、破壞及非法集結的情況出現。之後收到指示需要到告士打道戒備,其後再次收到指示需要到警總外面的軍器廠街設立防線。
1655在駱克道近電訊大廈停車場入口外發現被告。看到被告向著警員方向走,眼神迴避,有表示當時路面寬達兩米多,但被告故意貼近牆壁行走,避開警員。PW1見狀便截停被告。搜身期間有其他警員在旁拍攝片段紀錄,警員搜查被告後將其拘捕。

辯方盤問
PW1在主問階段表示案發當天在灣仔區的遊行是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辯方詢問其消息來源。PW1表示從新聞得知。辯方要求PW1解釋何謂眼神迴避,PW1指出被告當時避開與警員的眼神接觸。PW1表示當時行人路寬達兩米多,市民是可以任意選擇行走的位置。

控方播放P1

片段一是為檔案MTS00000
從2019年11月2日160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02分23秒時看到遠處的群眾從分域街與軒尼斯道交界跑出,再轉入軒尼斯道向東跑,其後街口再有防暴警察走出。

片段二是為檔案MTS00001
從2019年11月2日161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片中未見有特別情況,故直播員未有紀錄片中內容)

片段三是為檔案MTS00002
從2019年11月2日1631由警員12548拍攝。位於軒尼詩道的群眾向西(警員防線方向)推進,警員發射催淚彈。在分域街及軒尼詩道交界再有群眾向南跑。之後修頓球場對出發射催淚彈,群眾在盧押道及軒尼詩道交界跑向海旁方向 。

控方播放P7
1700時警員把從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放在地上檢查及紀錄。被告欲使用電話,警員制止並要求其交出電話,被告拒絕。有警員上前搶走電話,被告掙扎並與一眾警員拉扯。最後,被告被制服,並蹲在地上,左手被一位警員拉著。搜查完畢後,警員拘捕被告。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不傳召證人

辯方陳詞
P1的三段片段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軒尼詩道的聚集,亦未能顯示其聚集中涉及使用噴漆的刑事毀壞,控方同意。辯方指出片段亦未能證明被告是由軒尼詩道前往被截停的位置。
辯方指出模板上有resist和雨傘的圖案,大小跟A4紙差不多大。辯方表示市民可以用噴漆、模板及手套製作宣傳物品,可以噴在衣服、車的外殼,甚至屬於自己的物業上面。除非裁判官裁定上述物品只能用於損壞他人財產,否則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管有這些物品只是意圖毀壞他人的財產。

裁決
大部分證供不受爭議。P1未能顯示被告有參與聚集/堵路的行為,亦顯示不了軒尼詩道的聚集中有人做出用噴漆損壞財產的情況或有進一步/其他破壞行為出現。
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從軒尼詩道前往被截查的地點,更證明不了被告有參與軒尼詩道的示威。涉案物品可以有其他用途,例如製作宣傳物品等,而這些宣傳物品常常都會在示威現場中出現。單憑現有證據,亦證明不了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唯一合理推論就是意圖損壞他人財產。鑑於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14:44: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許(28)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42 開庭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申請押後至 28/10 1430 粉嶺法院第二庭,辯方不反對。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但希望下庭有明確方向。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10月28日 1430 粉嶺法院第二庭,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註: 工程巴精神良好)


14:45:0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李(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14:46:0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街頭被警方截查,並被搜出藏有5把刀。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14:47:5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企圖謀殺 (鎅警頸)
交替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期間繼續還押‼️


14:54:2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208灣仔 #答辯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被告否認3項控罪❌

控方申請傳召4位證人,沒有書面或視象會面記錄,被告會選擇自辯。
大概爭議點為物品性質,對管有物品並沒有爭議。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提供雙方同意的書面案情摘要,英文文件翻譯本,並確保涉案影片可以在庭上播放。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3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審訊程序。


14:54:4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2天水圍 #判刑

羅、盧(18)

控罪:有意圖而遊蕩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2日,在天水圍輕鐵天逸站一帶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背景:
10月1日國殤日凌晨,黨鐵職員報警指稱二人意圖破壞輕鐵站八達通機,近半小時後在附近拘捕二人,二人當時已丟棄企圖犯案工具。
事隔5個月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元現金保釋,辯方投訴警員曾在D1面前毆打D2,又在D1面前作出肢體不當行為,以及對二人「又嚇又氹」。
7月17日二人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指二人因一時衝動犯案,但終能懸崖勒馬,再三考慮後自願放棄破壞行為,被捕後第一時間招認,內心充滿悔意和愧疚。二人現已有社工跟進,懇請法庭考慮二人需要幫助而非刑罰。押後至今以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感化官報告正面,辯方希望法庭跟從感化官建議以感化處理。

裁判官指二人有預謀犯案,若當時毁壞八達通機,將導致相當的維修費用及對市民造成不便,幸好二人懸崖勒馬。

感化官報告指D1羅有悔意,現時辭工是為照顧患病母親及年邁長輩,打算在母親身體健康好轉後再次投入全職工作;D2盧現有全職工作,但因疫情令收入大減,因此返兼職幫補家計,明白自己需要協助,家人亦十分支持。

12個月感化令
包括報告內特別條件,並依照感化官指示工作及參與更新活動


14:56:51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黃(24)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21/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21日 1430。

吳(21)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28/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28日 1430。

羅,劉,劉(16-20)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28/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27日 1430。

張(19)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刑事毀壞)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5/10。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10月5日 1430。

李(19)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7/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7日 1430。


15:17: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13)13歲手足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00527上水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3歲手足申請保釋 被拒❌,需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 24/8 1430 粉嶺法院第七庭


15:17:5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11將軍澳 #提堂

D1 譚(25)
D2 楊(23)
D3 謝(18)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好讓控辯雙方作商討。

控方撤回D1、2的控罪2及3。
修訂控罪為:去年8月11日,於將軍澳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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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提出要求:
1 更改報到時間。
2 撤銷宵禁令。

D2提出要求:
1 豁免今日報到。

D3辯方提出要求:
1 更改報到地點。

除D1撤銷宵禁令,法庭批准上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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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屆時被告必須回答是否認罪。


15:37: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D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D2:羅(20)
D3:較早前獲撤控
D4:何(22)
D5:畢/女村長(24)因另案服刑中
D6:孫曉嵐(24)
D7:潘/畫家(32)因另案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D1-7暴動
(2)D7暴動
(3)D7暴動
(4)-(9)D1-7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在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10)D1刑事損壞
—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11)D7刑事損壞
(12)D7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D1/2/4/6有保釋更改申請
D4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5/7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15:38:4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答辯

陳 (2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被控於在2020年1月1日,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激光筆)及一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2) (3),否認(1)❗️
控方撤銷起訴控罪(1)。

庭上讀出案情及證物編號:背囊(P1)內藏有P2-P18(鐳射筆、摺刀、鐵錘、噴漆、面巾等)。

求情:
僱主撰寫一封求情信,欣賞被告的工作態度,願意保留職位。

背景:
今年28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及早認罪以節省了法庭及控方的時間,可見有真誠悔意。當日用上了錯誤及愚蠢的方法去關心社會。雖然控方撤銷起訴控罪(1),被告亦願意選擇放棄取回鐳射筆,可見有真誠悔意。被告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之柱,任職玩具設計。未婚並母親同住,母親患病需要被告大程度的照顧。

法庭詢問控方指,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附近的遊行或示威活動控方案情所指出的(附近有人刑事毁、壞投擲汽油彈)都只是背景。噴漆不用作燃燒,只是易燃物體。

裁判官指控罪(2),(3)沒有量刑起點,但控罪嚴重性有機會判處即時監禁。但基於沒有證據顯示有份參與示威,及打算做出危險行為(例如投擲汽油彈)。而且,被告有僱主支持,家人需要照顧,因此押後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15:51:0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05觀塘 #提堂

D1 *
D2 *
D3 黃(19)
D4 翁(16)

案情:
去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一間餐廳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16歲男生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獨立媒體

修訂控罪:
D1-4
(1) 刑事損壞:於觀塘1間餐廳損壞玻璃櫃。
D4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否認第一控罪。
D4承認第二控罪。

法庭就控罪二判定D4罪名成立。
宣讀案情
11月5日夜晚,在東廣場目擊證人發現6名年輕人(4男2女)形跡可疑,隨後警方於翠屏商場截停D4,搜出鐳射筆及伸縮棍。經PW11(政府化驗所人員)證明伸縮棍可透過重力操控。PW17(機電處職員)證明鐳射筆據國際標準60825屬第4級,即於60米內照射眼睛會導致傷害。
(宣讀案情時,辯方突稱從未收到此版本案情,故對案情不完全同意。裁判官斥「你哋搞返掂個案情先啦」,指被告認罪前控辯雙方應商討好案情,不應在覆述時才反對。)

就控罪二刑罰待控罪一審訊後一併處理

D3申請撤銷宵禁令,不獲批。

本案將於12月10日及1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


15:51: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4旺角

D1:劉(55)
D2:曾(55)
D3:曾(21)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D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3)D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2)D1-2各被控於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用障礙物堵路,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A

保釋相關事宜:
D2 & D3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不獲批准,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5:53:2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沈(23)

控罪:
(1)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15:54:3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D1:馬(30)
D2:王宗堯 (41)

控罪:
(1)D1-2暴動
(2)D1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3)D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15:55:5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提堂
#0701立法會

吳(26)

刑事案件控罪:暴動
傳票案件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15:55:5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盧(27) #0720荃灣
已還押逾1年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因被告轉換法律團隊,檢視法律文件須時。據悉控辯雙方會商討plea bargain

‼️期間繼續還押‼️


15:57:2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劉頴匡(26)

控罪:
(1)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16:00:06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24)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在其元朗麒麟村的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和15發子彈。鑑於控罪嚴重,控方反對被告擔保。據悉,控方指被告於去年11月曾在西貢試槍發射子彈,之後將手槍和子彈帶回家收藏,及後再將手槍和子彈交回另一人。同案中有份試槍和藏槍的人士亦被調查中,不獲保釋。
(摘自白粉報 3/6/2020)

庭上投訴:在住處被捕時遭便衣警摑面踢腰,又被警員用濕毛巾蓋頭,令他感窒息被淹,亦有警員恐嚇他會用熱水淋其陽具,更有警員將被告的手指按在警槍及子彈上,恐嚇如他不合作,便控告他搶槍。由於被告的母親當時亦在單位內,他擔心母親安全,故在警員酷刑對待及恐嚇下作出招認。
(摘自蘋果日報 19/6/2020)

辯方就人道理由作保釋理由

保釋申請❌不獲批❌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手足親友表示想低調
(直播員按:手足庭上精神正常)


16:16: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DW1至3完成作供

結案陳詞
控方
儘管DW2指出射水彈為訓練營其中一個指定動作,唯未嘗試拉開氣球孔口來入水,而DW2與DW1打結的方式不同,控方質疑為何要用入水器而不使用更直接的方法入水。當DW1示範打結時,控方留意到氣球內的水會溢出,認為方法十分笨拙

DW3既是劍擊隊成員亦是訓練營籌委,她與DW1有WhatsApp群組通訊,在18/7前已經決定玩騎馬箭、拋水球及夾波子的遊戲,唯被告人作供時表示未決定玩什麼遊戲,證供上出現矛盾,既然被告聲稱製造入水器是為了拋水球的遊戲,控方質疑DW3的供詞是為了幫被告製造入水器提供合理理由

控方指DW1作供指自己會盡快向籌委示範如何使用入水器,24/7劍擊隊定期訓練中,DW1向DW3表示已製作好入水器並已攜帶,亦會在訓練後向DW3示範,控方認為整整2.5小時訓練中被告不會忙到沒有機會向DW3示範,DW3的解釋是因為訓練到2230,再用洗手間會被清潔姐姐趕走,但他們卻沒嘗試尋找其他地方的洗手盤

於庭上,DW3一眼便認出證物P1為DW1的背包,乃因為DW1經常使用P1,如果DW1經常使用該背包,而波水在背包中滾動,她必然察覺入水器及波子在背包裡

姑勿論入水器或波子是否在訓練營使用,它們亦可被用作攻擊性武器,控方批評被告案發時沒有需要攜帶入水器及波子,唯一的原因是被告在PW2詢問下拘認工具是用來自衛,控方認為如果被告一心一意認為入水器及波子是遊戲用具,被告被問及時照直說出便可以。而PW3亦證明用證物對距離1米的木板發射後,能清楚聽見「啪」一聲並看見反彈,推論彈珠擊中面部足以令人受傷

辯方
被告被控方盤問是否憎恨白衣人,有復仇的想法,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入水器可以連發,如果一發一發只會費時失事,而PW4測試下經常不能發射

控方指DW2未試過拉開氣球入氣口入水,忽略了西貢賽馬會營地水龍頭的設計,而DW1及DW2都是第一身去解釋為何使用入水器:水力大容易沖走或倒灌,而DW1及2在控方細節追問都能盡快回答,而打結方式不同源於兩人手掌大小不同,並非被告的方式較為笨拙

至於DW3為何認得DW1的背包,在出奇不意的盤問底下,證人即時提供詳細的證詞

對於控方批評DW1及DW3在遊戲決定時間上的出入,辯方指被告於庭上作供時清清楚楚講及已決定玩有關遊戲,只是詳情細節未講定,認為控方錯誤理解證據

辯方指如果DW3要堆砌證供,倒不如承認自己知道如何使用入水器,只要與被告夾好口供便可輕鬆回答,控方的指控是毫無基礎,相反DW3在控方盤問下都能夠回答

至於控方質疑是否可預先拍攝入水器的使用教學,辯方指很多都是隨機的決定,而辯方證人的內容是難以挑戰,辯方沒有遲疑及矛盾,法庭應予以接納

攻擊性武器有3個類別:①本身製造成攻擊性武器 ②經改裝成為攻擊性武器 ③有使用該物品傷害他人的意圖;就第②類,根據案例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於改裝過程已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而被告改裝的意圖是為了方便入水,控方未能舉證到作唯一合理的推論;就第③類,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有傷人的意圖

根據1961年英國案例,控方需證明特定用途,控方依賴被告人的口頭招認,被告見21/7元朗站出現大量傷者而帶備大量醫療裝備,難以推論被告有傷人意圖,辯方向法庭展示被告背包暗格並非是極為隱藏,所以DW3指被告如常放入背包,非與實際情況相佐

被告未招認用入水器及波子傷人,所謂被告招認是「啲波子用黎自衛用,用黎射波子」,但在記事簿以及補錄口供均沒有提述「彈弓杯」,辯方力陳波子自衛用並不能推論攻擊他人的面部或希望令人受傷。而將波子散落地,可以減慢他人追跑的速度,辯方亦認為招認的句子出現語病,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作證期間都沒有語病,認為被告從來沒有招認

再者,PW2經盤問下才指當日有用「彈弓杯」字眼詢問被告其用途,辯方批評「彈弓杯」是原創字眼,一般人也不會知道是什麼,但PW2在任何文字紀錄都沒有提述「彈弓杯」,辯方認為PW2是作故仔,加上PW2於休庭期間外出偷看記事簿,辯方認為PW2是為了幫助自己回答盤問的問題

辯方續指當日誰人帶走波子,只要身邊有發射器都有機會被檢控,不論PW3及PW4都難以證實發射方法,控方證人實驗期間亦出現波子卡住的情況,最終要在損壞「彈弓杯」的情況下才成功發射,認為根本難以用來傷人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16:47: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九龍灣

楊 (17)

控罪 :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灣站外馬路,無合理辯解及解釋投放一個垃圾桶於馬路中,對馬路使用者做成一定阻礙及不便。

以$2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堂費$1000,證物3-9歸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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